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精選5篇)

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一、消防安全滅火基本常識

1、隔離法:這是一種消除可燃物的方法。

2、窒息法: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減少空氣中氧氣的含量,使火源得不到足夠的氧氣而熄滅。

3、冷卻法:用水或其他滅火劑噴射到燃燒物上,將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迫使物質燃燒停止;或將水和滅火劑噴灑到火源附近的可燃物上,降低可燃物溫度,避免火情擴大。

4、對輕微的火情緊急應付措施:

形成火災的,應及時報警。對突然發生的比較輕微的火情,同學們也應掌握簡便易行的,應付緊急情況的方法。

(1)水是最常用的滅火劑,木頭、紙張、棉布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撲滅。

(2)用土、沙子、浸溼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蓋在起火處,可以有效地滅火。

(3)用掃帚、拖把等撲打,也能撲滅小火。

(4)油類、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撲救,可用沙土或浸溼的棉被迅速覆蓋。

(5)煤氣起火,可用溼毛巾蓋住火點,迅速切斷氣源。

(6)電器起火,不可用水撲救,也不可用潮溼的物品捂蓋。水是導體,這樣做會發生觸電。正確的方法是首先切斷電源,然後再滅火。

(7)有條件的,還可以學習一些簡易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二、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精選5篇)

消防監督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內容之一。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主要管理措施:對各部門、各單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和規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佈,提示公衆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衆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爲的核查;

(四)對大型羣衆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爲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衆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複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衆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衆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羣衆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衆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羣衆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爲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程序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爲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爲,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覈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爲,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覈查。

覈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爲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爲,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爲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爲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複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佈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複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衆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範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爲,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爲、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爲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範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羣衆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爲,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衆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衆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爲、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衆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爲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爲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範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範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發佈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

第一條爲了落實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省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邊防派出所。鐵路、民航、森林、港口公安機關管轄的專業派出所參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職責。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在當地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開展消防工作,業務上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指導。

第四條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實行所長負責制,並確定一名所領導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情況,提出消防工作建議;

(二)督促和指導監督管理單位及居(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責任;

(三)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做好監督管理單位的專職和義務消防人員的消防訓練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轄區消防羣防羣治工作,實施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協助公安消防隊撲救轄區火災,對距公安消防隊遠的鄉鎮發生的初起火災組織火災撲救,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收集報告轄區火災情況;

(六)依法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爲;

(七)鄉鎮公安派出所應參與村鎮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六條公安派出所應負責本轄區內除公安消防機構確定列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住宅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機構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公安派出所監督管理單位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所管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必須組織檢查。

公安派出所應督促轄區內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在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前提下,對公民處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第九條公安派出所實施公安行政處罰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警告或對個人罰款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罰款一萬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長審批;

(二)對個人罰款一千元以上、對單位罰款一萬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三)需要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處罰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審覈後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審批。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執行;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覈後報主管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職責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或委託,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填發法律文書,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法律文書由省公安廳消防局統一印製下發。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以主管公安機關名義作出,加蓋主管公安機關印章。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機構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公安派出所應告知其向主管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以公安消防機構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與公安消防機構以公安消防機構名義應訴;經主管公安機關行政複議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應訴。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機構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出國家行政賠償請求的,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受理。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監督工作的負責人和社區民警應參加省公安廳消防局組織的消防業務培訓,經消防監督崗位資格考試合格後,取得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證。公安派出所民警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着制式警服並出示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證。

第十四條距城區較遠,交通不便的農村村寨、居民點發生的事實清楚、損失少、影響不大且不及時調查就易喪失火災調查時機的火災事故由轄區公安派出所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火災原因、損失及處理情況報送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應建立下列消防監督業務檔案:

(一)單位防火檔案;

(二)消防監督檢查檔案;

(三)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檔案;

(四)火災統計檔案;

(五)消防行政處罰檔案;

(六)重大火災隱患檔案;

(七)專職、義務消防隊檔案;

(八)其他法律文書檔案。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公安派出所所長消防監督職責、責任區民警消防監督職責、消防宣傳制度、防火監督檢查制度、消防業務學習制度、廉潔自律制度等。

第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應在轄區設立消防違章舉報箱和消防違章舉報電話,做好羣衆舉報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將消防監督工作納入日常治安管理內容和社區民警的職責範圍,並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及時對在消防監督工作中事蹟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落實消防責任制、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責任區內全年未發生火災的;

(三)在組織撲救火災中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超過規定的時限複查,或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爲,經指出不改正的;

(二)對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檢查申報,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舉辦的;

(三)對當事人故意刁難的;

(四)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五)利用職務爲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消防設施施工、維修、檢測單位的;

(六)接受、索要當事人財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向當事人強行攤派各種費用、亂收費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二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權限等由省公安廳消防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省公安廳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海南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3

爲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進一步推動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指導基層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依據《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07號令)以及《火災事過調查規定》,結合我縣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此方案,請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實。

一、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07號令)已經於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爲了貫徹落實好《消防法》和107號令,基層公安派出所要認真落實以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應當將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納入日常工作,實行所長負責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部分的要求,正確運用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消防具體行政行爲,範文寫作 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檔案建設,做好監督檢查、處罰案件備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職權爲單位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

二、公安派出所場所設置和消防辦公室設置要求

派出所應設置消防監督辦公室一間、消防器材室一間;消防監督辦公室內設置辦公桌椅一套、消防檔案櫃一組。消防辦公室門上應設置“消防辦公室”標牌,室內牆上應懸掛(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公開欄、轄區水源道路圖、防火重點單位一覽表、消防民警崗位牌、消防監督工作目標運行圖、歷年火災警示圖、承諾牌、消防宣傳知識欄),辦公桌上應設置舉報、投訴警示牌。

三、基礎臺賬建設要求

檔案櫃內應設置至少8類消防檔案。

1、“十小場所”及三級重點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臺帳;

2、消防監督檢查檔案;

3、消防行政處罰檔案;

4、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臺帳;

5、消防出警記錄;

6、投訴舉報記錄;

7、提供最新和免費範文模板參考 消防宣傳檔案;

8、其他相關資料,各類檔案應保證資料齊全,真實。

四、消防設施設置

消防器材室內應懸掛消防摩托車保養制度,配備滅火器、戰鬥服、機動泵、消防水帶、水槍等滅火設施。消防摩托車應保證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應能熟練操作消防摩托車及器材裝備。

五、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內容和程序

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4

1、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制度。公安派出所應當每月組織對管轄單位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消防監督抽查,每個社區民警每週檢查單位或場所不少於一個。

2、工作例會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應召開一次下去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居民委員會負責人蔘加的消防工作例會,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宣傳教育制度。公安派出所至少每月要組織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衛人員、保安隊員、義務消防隊員開展一次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4、責任告知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年應提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居民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並向轄區社會單位和社區、村莊發放《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告知其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5、消防監督網上執法制度。公安派出所應明確一名行政內勤負責維護管理消防監督信息系統。運用系統制發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行政處罰等法律文書,實現網上審批、流轉,提高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質量。派出所所長和分管所領導要通過消防監督信息系統定期查看民警消防監督執法情況,督導民警履行好消防監督職責。

6、消防監督制發檔案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消防監督工作檔案。消防監督檔案主要包括:重點單位名冊及基本情況檔案、轄區分類單位名冊、消防監督檢查檔案、消防行政處罰檔案、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檔案、火災統計檔案、舉報、投訴消防違法行爲查處檔案等。社區民警在消防行政執法案件辦理過程中藥保管好案件相關法律文書及資料,案件辦結後立即將有關資料整理後移交內勤立卷歸檔。

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xx區、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任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實行所長負責制和民警責任制;由一名所領導具體分管消防監督工作;具體負責管轄區內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確定本轄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制定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指導、督促社區、轄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鎮)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活動,落實防火、滅火措施,建立培訓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做好滅火準備。

(三)發現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較大損失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採取防範措施,並上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

(四)受理羣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

(五)接到火災報警後,應派員迅速到達火災現場,並將火災現場情況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報告,同時組織羣衆參與初起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二、消防宣傳培訓。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本轄區的單位和場所進行消防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組織居(村)民開展家庭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演練,提高居(村)民羣衆自防自救能力。

三、職責範圍。

(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xx省貫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實施細則》公衆聚集場所界定標準和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縣各公安派出所對以下單位和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1、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廳、茶藝館、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2、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足療按摩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及遊藝、遊樂場所;

3、牀位數在20張以下的旅館;就餐位數在30人以下的飯店;

4、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場;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攤位20個以下的室內集貿市場;佔地面積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攤位40個以下的室外集貿市場;

5、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建築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6、具有10臺以下或建築面積30平方米以下的網吧;

7、20平方米以下的髮廊;

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資比較集中的批發、零售點;

9、建築面積30平方米以下的診所;

10、建築面積30平方米以下的家電維修場所;

11、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的從事生產、加工的勞動密集型場所;

12、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車修理部及電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場所;

13、家庭作坊式小企業;

14、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經營個體戶和存儲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住戶;

15、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二)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切實做好元旦、春節、五

一、國慶等重大節日消防保衛工作,配合做好重大活動的消防保衛工作,完成突擊性、季節性和各類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三)對消防監督檢查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事實清楚、直接財產損失1000元以下(含本數)、當事人無異議且同時具備無人員死亡或者重傷、不足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不可能發生民事爭議條件的火災事故應進行調查處理。

(四)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時中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爲,應責令改正,並依法實施處罰。

四、監督檢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本實施方案中的檢查範圍,結合轄區實際,確定監督檢查單位名單,存檔備查。公安派出所對單位的監督抽查應當每週不少於2家,每年至少完成單位總數的50%。

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爲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以及結合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的消防監督檢查;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二)組織監督抽查時,可以分行業或者系統採取隨機方式確定檢查單位。

(三)公安派出所組織監督檢查時,可以事先公告檢查範圍、內容、要求和時間。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佈。

(四)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以下資料、文件:有關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覈和消防驗收的文件、資料;制定、落實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文件資料;防火檢查、教育、培訓、義務消防隊定期演練的記錄和有關資料;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與消防有關的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靜電、防雷)等記錄資料;燃油、燃氣設備安全裝臵和容器檢測記錄;其他與消防安全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五)公安派出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詢問單位、居民委員會、村(牧)民委員會防火工作開展和員工、居民、村民消防知識掌握等情況;查閱有關消防安全的文件、資料;查看消防設施、設備的外觀、運行情況;抽查測試消防設施功能;檢查滅火、疏散預案等的演練情況。

五、檢查內容及程序。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使用的法律文書和有關表格式樣由青海省公安廳統一制定,青海省公安廳消防局印製。

(一)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在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以及使用、開業前,辦理有關消防審覈、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等審批情況;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和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是否設臵員工集體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閉或者存在其他妨礙疏散的行爲;消防車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閉或者存在其他妨礙疏散的行爲;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場所的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設臵是否符合規定;場所(建築)是否按規定配臵消火栓、滅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被檢查單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是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備案;被檢查單位是否依法建立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檢查、巡查制度;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時,消防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着制式警服,並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二)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檢查完畢,《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閱後簽名;對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所屬公安派出所存檔備查。

(三)公安派出所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爲火災隱患: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四)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爲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並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上記載,依法予以處罰: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的;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礙疏散行爲的;佔用消防通道、防火間距或者其他妨礙消防車痛性行爲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被遮擋等妨礙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啓狀態或者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的;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邏人員脫崗的;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操作、值班人員以及安裝維修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專業培訓考覈合格,持證上崗的;其他應當立即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爲。

(五)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爲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違反用火、用地,不能立即改正的;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礙疏散行爲,不能立即改正的;佔用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或者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爲,不能立即改正的;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燈不足、損壞或者疏散指示標誌標識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未按國家規定設臵室內消火栓、滅火器材或者室內消火栓、滅火器材損壞的;埋壓、圈佔、損壞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臵員工集體宿舍,或者在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設臵員工集體宿舍的;其他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的行爲。

(六)對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爲,應當製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自檢查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時間屆滿時,應當進行復查,製作《複查意見書》,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對沒有按要求整改的應當依法予以相應的處罰,並報當地公安消防大隊(消防科)備案。公安派出所應當責令單位在整改過程中採取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生的措施。

(七)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重大違法行爲,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未按規定向公安部消防大隊(消防科)申報備案的;納入開業(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範圍的公共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開業(使用)的;建築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覈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經消防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重大消防違法行爲的。

(八)公安派出所接到羣衆對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礙疏散行爲的舉報、投訴,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覈查;對其他消防違法行爲的舉報、投訴,應當在4個工作日進行覈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覈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消防違法行爲舉報、投訴查處情況記錄》上註明。同時要將處理情況逐級上報。公安派出所受理舉報、投訴消防違法行爲的,應當填寫《消防違法行爲舉報、投訴查處情況記錄》;舉報、投訴人要求保密的,應當爲其保密。

六、行政處罰。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其消防行政處罰審批權限如下:

(一)對個人處警告、50元以下(含本數)罰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審批;

(二)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且處罰種類和數額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2人當場做出消防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處罰,報主管公安機關審批;

(四)責令停止施工、停產停業、停止使用處罰,報主管公安機關審批;

(五)公安派出所事實具體消防行政行爲時,使用統一制式的法律文書,並規範填寫,按照規定程序簽發。 公安派出所在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責任人員,傳喚時,應適用《傳喚證》。

公安派出所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罰款收繳、罰繳分離的規定。

當事人對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具體消防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複議的,由上級公安機關受理行政複議。

七、火災處理。

公安派出所要與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在接到火災報警或者處警指令後,應派員迅速到達火災現場,並將火災現場情況及時向公安(分)局指揮室和消防部門報告。

公安派出所到達火災現場後,應當參加組織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調查訪問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案件的辦理要求依法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在二日內製作《火災事故登記表》並告知當事人,不出具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火災損失法律文書。

對公安派出所辦理的火災行政處罰案件不服的,由上級公安機關受理複議。

公安派出所調查中發現有不適用第八條的火災事故,應當書面移交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調查的火災進行統計,逐起填報《火災報告表》,每月2日前(含節假日)將上月報表報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因故當月未能上報的火災,應在下個月補報。

八、考評和獎懲。

公安派出所和責任區民警消防監督工作的考評,應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級評定和民警目標責任考覈一併進行。

主管公安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和責任區民警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經考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責任區內全年未發生重特大火災的;

(三)在組織撲救火災中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爲之一,由上級公安機關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消防監督不到位,工作嚴重失職導致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

(二)不依法辦事、不按程序執法,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爲,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對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到期不復查,或者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