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精選5篇)

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垃圾處理收費制度1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垃圾的科學化、規範化處理,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上級政府有關法規、規章,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22個相關村莊(“一河兩路”範圍內的18個村莊及南莊等),駐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物業公司、個體經營戶、集貿市場,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辦事處環衛園林所負責垃圾清理及管理工作,並配合市執法局三中隊做好查處隨意傾倒垃圾行爲。

第四條駐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個體經營戶、集貿市場,都要安排專人負責本單位院內及“門前三包”區域內環境衛生日常管理。爲防止相互推諉現象發生,凡在“門前三包”區域內發現的垃圾,均按照區域所屬單位傾倒進行處置。

第五條22個相關村莊必須按照每100戶設1名的標準分別設立專業環衛隊伍,負責村莊街道的保潔和垃圾收集,保潔工作效果與工資掛鉤;按照15—20戶設置1個垃圾桶(池)的要求,配足設施。每天早晨8點以前村民將垃圾投放到固定地點,其他時間一律不準投扔垃圾;本村保潔人員必須於當天8:30點以前收集至環衛所指定垃圾點,由辦事處環衛所負責統一清運。以達到垃圾桶(池)日清日潔、無堆積垃圾的標準。

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垃圾清運,實行集中收集、統一管理的原則,堅決杜絕“二次污染”。任何單位和村莊不得私拉亂倒,必須委託環衛管理所代運,並按規定交納服務費,每年初雙方必須簽訂委託服務協議書,並認真履行義務和相關職責。

第七條參照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的相關收費標準規定,垃圾清運執行收費標準如下:

由環衛部門清運的村莊,垃圾清運費根據村莊總戶數收取。按照每戶每年72元的標準至少提前預交半年的費用,由經管站從村莊賬戶中扣除;

由環衛部門清運的企事業單位(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垃圾清運費標準爲每人每月3元。各單位每月末到環衛園林所依據當月實有人數上繳費用;

已實施物業管理並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小區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標準爲每戶每月5元。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垃圾收集至環衛部門指定的垃圾收集點。物業公司每月末到環衛園林所上繳費用;

旅店(包括賓館、旅館、中心及招待所等)產生的生活垃圾,按公安部門覈定的牀位數每牀每月6元的標準交納垃圾處理費。餐飲業產生的生活垃圾,按工商營業執照覈定的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月的標準交納垃圾處理費。由環衛部門上門收取。其他個體工商戶,按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交納垃圾處理費;

集貿市場按垃圾實際產出量每噸64元的標準交納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城市公共衛生費的收費標準:各企事業單位外牆四周衛生責任區由環衛部門保潔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12元(1.44元/平方米/年)的標準收取公共衛生費。

第九條從村莊主要負責人個人工資中支出2000元作爲全年村莊環境保潔考覈押金,辦事處另外給予獎勵基金2000元,共計4000元作爲獎懲基金。對不按照指定地點投放垃圾或村莊轄區環境髒亂差者,每查處一次扣200元,被市級部門通報一次扣400元,年底根據日常考覈結果兌付獎懲基金。

第十條對拒不簽訂垃圾清運委託協議的村莊及企事業單位,辦事處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對多次催繳仍拒絕交納環衛保潔、垃圾清運管理費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戶或居民,由環衛部門提前告知對其停止保潔、清運服務。

第十二條各企事業單位、村莊嚴禁私拉亂倒垃圾、私自設置垃圾場,不得隨意傾倒和處置垃圾。執法局三中隊要加大對私拉亂運垃圾的查處力度,一旦查處按有關規定給予嚴厲處罰。

第十三條對暴力抗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件不符的相關規定,均以本辦法爲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辦事處鎮村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垃圾處理收費制度2

爲完善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一步規範和加強xx環衛收費管理工作,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xx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管辦法》(蘇府〔2007〕65號)精神,本着“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規定垃圾係指在日常生活或爲日常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險廢物)。

二、城市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xx市城區建成區範圍內所有產生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生活垃圾處理費爲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城管局負責徵收,專款用於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四、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按戶收取,標準爲4元/月戶;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等各單位)標準爲3元/月人;對符合徵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範圍的低保戶、特困人羣等家庭,實行減免徵繳,減免對象以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登記覈實的爲準。徵費方式:暫由市城管局委託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派人“上門收繳”。

五、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資金專項用於環衛部門對市區公共環境的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和處理,住宅區的清掃、保潔,環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等市區環衛事業。

六、單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業固體廢棄物)要委託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代運和保潔服務的,需繳納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

七、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主要用於單位垃圾的收運和糞便的清運等。具體內容爲:生產和生活垃圾、糞便的清掃、清運;單位內廁所糞便的清運,化糞池的疏通以及廁所保潔、蠅蛆消殺;個體工商戶店面、臨時攤點的衛生保潔;單位、住宅裝修垃圾的清運;路面作業的污染清理等。

八、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收取標準

(一)垃圾清運費(生活垃圾、普通廢棄物)。以噸爲單位計收,每噸每次40元;以桶爲單位,每桶每月300元;以鬥爲單位,每鬥每次150元;消殺費每桶每年80元。

(二)糞便清運處理費。糞便以池爲單位計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車爲單位計收,5噸車每車500元、3噸車每車300元;消殺費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單位委託沖洗的廁所保潔服務費。以蹲位爲單位計收,每隻蹲位每月10元,獨立式小便池也按每隻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爲單位計收,每米計1個蹲位。

(四)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初次裝潢按住宅建築面積計收,每平方米3元,在購房時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裝潢按噸計量收取,由環衛部門上門收取。

(五)個體工商戶店面垃圾清運費。以營業面積爲單位計收,根據經營項目分類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飲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業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經批准設置的沿街攤位按每天每隻1~2元計收。

九、根據“收管分離”的原則,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收取。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必須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並持《收費許可證》到市財政局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購領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票據,嚴格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十、環衛部門要制訂具體的服務措施。收費前先簽定服務協議,協議書應包括委託的事項,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和付款時間等內容。

十一、市物價局、財政局要加強對環衛有償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實施年檢和驗審制度,對收支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收費和支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十二、各鄉鎮的垃圾處理收費可參照本辦法明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並報市物價局、財政局、城管局備案。

十三、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垃圾處理收費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大縣城區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2002〕87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規劃(xx—2011年)的通知》精神,結合xx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單位在日常生活及爲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渣土、泥漿等廢棄物以及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固體廢棄物等。

第三條凡在xx縣城區範圍內所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鎮(村)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進城設攤銷售(收購)貨物的攤(貨)主,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城環境衛生管理站(以下簡稱縣環衛站)是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具體負責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工作。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必須使用環衛專用車輛運輸,未經縣建設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自運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轉站和垃圾處理場以及設置消納垃圾場地。

第二章收費標準及徵收方法

第六條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xx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徵城市垃圾處理費的通告》執行。採取直接收取或委託代收的方式。

第七條居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徵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戶7元/月標準計收(沿街居民戶所經營或出租的門店,垃圾費另按標準計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費;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住戶,經縣環衛站覈定戶數,由小區物業管理機構代收後按月向縣環衛站交納;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繳納。(下同)

(二)暫住居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標準計收,由用人單位(業主)或房屋出租的單位、出租戶負責到指定的收費處交納。暫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計收,超過15天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產生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

按辦公間數每間3元/月標準計收(其他項產生的垃圾另按收費標準計收);經縣環衛站覈定間數與垃圾量,雙方簽訂垃圾收費協議,各單位在當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費處一次性交清全年應交的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餐飲娛樂業、家禽飼養、屠宰加工業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以籮計收,每籮3.3元/次(一籮爲25公斤,不足半籮(12.5公斤)的減半收費,半籮以上按一籮計收),經縣環衛站覈定垃圾量,雙方簽訂垃圾收費協議,由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

第十條餐飲娛樂業以外的經營性服務企業門面、個體經營戶(含醫療門診)的商鋪垃圾處理費標準和方法:按經營鋪面(店面)面積計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計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計收;101㎡以上採取協商覈定計收。以上計收標準經縣環衛站覈定,由經營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同一個經營者有多個鋪面的分別按上述面積計收。

第十一條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店)、醫療單位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牀位計收,每牀位2.00元/月(不含餐館娛樂業和醫療垃圾),經縣環衛站覈定,由單位或業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費處繳納。

第十二條街道攤點、臨時攤點、流動攤點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攤(點)計收,每攤(點)1.00~2.00元/天(具體由縣環衛站按不同類別在此幅度內計收),經營數量達1噸以上的按5.00元/噸天計收,由縣環衛站每天派員收取。

第十三條長、短途客車、各種進城務工車輛的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方法:長、短途客車按實際覈准載客每座位1元/月計收;各種進城務工車輛按10元/月輛計收;費用由車主支付,經縣環衛站與車主覈定座位數,委託各運輸企業代收後按月向縣環衛站交納。

第十四條各類市場、商場、生產加工企業(不含工業、醫療、固體廢物)、廠礦、村(屯)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按噸計收,委託縣環衛站清運的按80元/噸計收,自運的按50元/噸計收。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委託縣環衛站清掃保潔單位內(外)部衛生責任區和個人場(所)地的,按0.5元/㎡月計收。

第十六條建築場地、交通事故、運輸等遺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沖洗,按5.00元/㎡次計收,超過50㎡以上的可與縣環衛站協商計收。

第十七條自配垃圾桶的單位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計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縣環衛站每天派車清運一次,經縣環衛站與單位確定桶數,單位按月到指定收費處繳納。

第十八條未納入上述收費範圍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方法:參照以上相類似的收費標準計收,由縣環衛站與發生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協商計收。

第三章實行垃圾處理費減免制度

第十九條部隊、義務教育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按80元/噸或240元/月桶,減半收取。

第二十條低保戶、殘疾人、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居民,按每戶5元/月計收;

第二十一條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當事人,垃圾處理費按實際徵收的85%計收。

第二十二條五保戶、烈屬戶、孤寡老人免交垃圾處理費。

第四章收費工作管理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垃圾處理費交納對象的情況如有變動的,應及時向環衛站申請複覈,以便調整繳納標準。

縣建設局要經常對縣環衛站覈定的收費標準進行復核,對有誤的應該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當事人持《下崗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低保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殘疾人持《殘疾證》,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居民戶、下崗或失業人員單身家庭戶持《下崗證》或《失業證》和《戶口簿》,五保戶、孤寡老人持《社區居委會證明》,烈屬持縣民政局出據證明,經所在社區居委會覈准後,由社區居委會統一到縣建設局審批;經縣建設局審批覈發垃圾處理費減免憑證後,可以減徵或免徵垃圾處理費;未經批准,按規定標準徵收;縣建設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審批一次。

第二十五條收費單位和收費人員實行亮證收費,收取垃圾處理費應當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六條所收取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全額上繳縣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縣建設局、縣環衛站會同有關部門對垃圾處理的各種作業服務的實際費用和編制預算進行審覈後,按規定報請縣財政局審批撥款。

第二十七條對委託代收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允許從其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7%的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57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並依法催繳。

第二十九條縣環衛站必須建立交費戶的相關檔案,切實加強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的管理,做到應收的不漏,應免收的不收。縣環衛站每季度分別向建設局、價格、財政部門報告垃圾處理費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條縣物價、財政、審計、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該收不收、不該減免亂減免和不按規定列支使用垃圾處理費的,要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縣城區周邊村(屯)以及各鄉(鎮)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xx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原陽價字[2001]14號垃圾有償服務收費文件不再執行。

垃圾處理收費制度4

第一條爲確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順利開展,本着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環境衛生清潔服務費(居民衛生清潔費,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體戶清潔費,垃圾代運費,垃圾容器佔用費)一併收取。

第三條居民房屋無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繳交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每年自用水不超過1立方米;

(二)每年自用電不超過1千瓦時的。

第四條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每月每戶收取5元,以一個居住單元(房號、戶口簿、租賃合同、房產證)爲一戶,兩個單元合併使用的視爲一戶計算。

第五條非我市戶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暫住人員每人每月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1元。暫住人員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入住當月起收取。

第六條持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以及特困供養證的困難羣衆,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人員對免收的居民戶,要查驗其證件並登記證件編號。

第七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體工商戶按實際排放量計收,每桶(0.3立方米)6元,容器容積小於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體工商戶按月交費,計費的依據爲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爲計算單位)的全月合計數。

第八條從業人員不足6人,套內面積少於50平方米,非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銷售、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生活垃圾處理費不便按“桶”爲單位計算時,按每月6元計算。

第九條公共交通(汽車、輪船、火車、地鐵、飛機)的垃圾,應由公共交通經營單位在終點站、港口設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爲計算單位)計交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居民、暫住人員在與本戶、本人居屋相連的處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俗稱“前店後居”),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院內有居民、暫住人員居住的,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與居民、暫住人員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開收集,並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分類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交費者所在地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取,具體收費單位和區域由所屬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有物業管理服務的居民小區可以由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代收。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本村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單位應按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向交費者提供正式發票。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實行屬地管理,並實行專款專用。各區應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處置。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將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上繳各區財政,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覈監督。未及時足額上繳的單位,按滯留財政資金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垃圾處理收費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維護縣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切實加強縣城區建築垃圾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規劃(xx-2011年)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新建、改建和拆遷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廢料及其他廢棄物。

建築垃圾處置,是指對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凡在xx縣縣城區規劃區範圍內對建築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xx縣建設局是建築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城環境衛生管理站(以下簡稱縣環衛站)具體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有監督、舉報亂倒、亂堆建築垃圾行爲的權利。

第二章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縣環衛站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縣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全縣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制定並實施建築垃圾處置規劃和計劃;

(二)審覈各類建設工程建築垃圾的排放、回填計劃,依法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築垃圾準運證和辦理髮放有關證件;

(三)統一調劑建築垃圾的餘缺,對建築垃圾的排放、回填進行監督管理;

(四)設置、管理建築垃圾固定傾倒場所;

(五)統一印製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築垃圾準運證和有關證件、單據、表格;

(六)執行建築垃圾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準按文件規定收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反建築垃圾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爲。

第七條縣建設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或個人及時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築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

第八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協助管理縣城區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對未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或建築垃圾準運證有效期已過而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督促車主及時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保證建築垃圾的運輸秩序。

第九條縣城管大隊負責巡邏檢查縣城區建設、拆除、裝飾裝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築單位和個人辦理建築垃圾的處置手續,協助交警查處違規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

第三章處置管理

第十條各類建築工程在申請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攜帶規劃定點文件、施工圖紙以及相關資料,到縣建設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並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單位和個人在房屋改造、維修、裝修施工前,必須到縣建設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並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縣建設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一條需異地處置或回填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前5日內向縣環衛站申請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如實填報建築垃圾的數量、運輸時間等事項,並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就地開挖並回填而不需要運輸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縣環衛站申報備案。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維修或裝修房屋以及其他設施所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由縣環衛站統一收運處理。

第十三條建築單位或個人排放建築垃圾應向縣環衛站申報,辦理排放手續,按指定的路線運輸,在指定的地點排放處理。縣環衛站對運輸、排放、處理建築垃圾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規劃區內及建築垃圾以外的其它場所傾倒、拋散或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嚴禁將家禽家畜的屍體、醫療器具、生化製品、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築垃圾。嚴禁將建築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場)。

第十六條在縣城區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須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準運證的有效期爲十天,可以續辦。

第十七條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複印件)和建築垃圾準運證,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到指定的建築垃圾場傾倒。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夾帶泥土污染縣城區道路。運輸建築垃圾期間,施工現場至街道300米的距離內,由施工方設專人負責保潔,維護縣城區環境衛生。施工方在清潔街道時須採取措施保證安全作業。

第十九條無力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託縣環衛站運輸,並簽訂委託清運協議書。

第二十條建築垃圾必須在縣環衛站設置的建築垃圾處理場傾倒。縣環衛站應及時平整建築垃圾,保證建築垃圾處理場的方便傾倒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有償處置制度。按xx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徵城市垃圾處理費的通告》的規定,建築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爲:20元/噸(不含裝車費用)。

收費單位收取建築垃圾處理費應當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產生量的核算:

(一)建築垃圾產生量=基礎實際產生量+(基礎以上的建築面積×0.087噸/平方米)+(拆除舊房面積×0.5噸/平方米);

(二)噸位折算:二類土按1.65噸/立方米,三類土按1.90噸/立方米,四類土按1.95噸/立方米;

(三)劈山、回填計算:按紅線圖上原標高與現標高的差距,結合面積計算。

第二十三條建築垃圾處置費專款用於建築垃圾的運輸處置及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作如下處罰:

(一)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場以外傾放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將建築垃圾、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生活垃圾箱(場)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五)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在途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和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的,處以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五條被處罰者應按指定的地點和期限繳納罰款及接受處理,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建築垃圾處置費該收不收、亂減免收費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縣城區周邊村(屯)以及鄉(鎮)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xx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