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出具商標註冊證明

如何申請出具商標註冊證明

如何申請出具商標註冊證明

一、簡要說明

商標註冊證明是爲了方便商標註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註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標註冊證明的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

二、辦理途徑

申請出具商標註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爲: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三、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書件

1.每申請提供1件註冊商標的註冊證明,提交出具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1份;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後面填寫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

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爲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並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一份申請出具一件商標的商標註冊證明。

6.共有商標申請提供商標註冊證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7.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8.對在中國獲得保護的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自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申請出具商標註冊證明。

五、規費的繳納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出具商標證明費爲100元人民幣。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六、商標註冊證明的領取

出具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一般在三個月內核發《商標註冊證明》。

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明》郵寄給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商標註冊證明》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如在辦理出具商標註冊證明申請6個月後還未收到《商標註冊證明》,可向商標局免費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後的查詢”)

七、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14年5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