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勵志之星評選辦法

一、活動目的

中學勵志之星評選辦法

關注每一個學生的成長,引導全體學生尋找、挖掘自身的潛力,勵志奮發學習。通過榜樣帶動的作用,讓更多的學生找到自己的閃光點、找到成長中的自信。通過評“星”對學生進行多方面的正面引導,樹立學生的自信心,使學生活潑、健康、主動、全面地發展,最終達到成才的目的。

二、主題

“勵志、賞識、關注”。勵志使人進步,賞識使人自信,關注使人成功,以勵志教育來關注與賞識每一位學生。

三、評選條件

1、在勵志方面,事蹟突出。

具備自信,自律,自強的品質。平時,能尊敬師長,孝敬父母,尊重他人,寬厚豁達;當身處逆境時,具有堅忍不拔意志、積極樂觀的心態和遠大的理想,面對挫折具有迎難而上、不畏艱難的勇氣,有着令人敬佩的人格力量,克服生活和學習中的各種困難。

2、嚴格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爲規範》和《中學生守則》的相關要求,思想品德良好,學習態度端正。

3、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習目標明確、獨立思考能力強,能很好地掌握各門學科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學習成績突出。

4、熱愛勞動,勤儉樸素,有良好的勞動衛生習慣,值日認真負責,有較多爲集體或同學服務的先進事蹟。

四、“勵志之星”評選方法

1、學生自薦與班主任推薦相結合。申報人提供200字以內的事蹟材料和勵志格言。(學生自薦的.,直接將材料上交政教處葉信望老師處)

2、評選採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先由各班級班主任和班幹部組織進行評選,將侯選人推薦到政教處,最後由學校評審小組審覈。

3、“勵志之星”每學年評選一次,侯選人數由評審小組下達到各班級。

五、“勵志之星”評審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各班主任

六、“勵志之星”的獎勵辦法

評上勵志之星的學生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有關事蹟在學校宣傳欄、廣播站、網站等媒體中公佈;並作爲以後評選區、市優秀學生、優秀幹部以及其他推優的參考條件。

七、“勵志之星”名額分配

各班級推薦“勵志之星”1人,學生會等社團推薦1人,學生自薦2人。

請各班級按照要求認真組織評選,將評選結果於9月16日以前報政教處(七年級可推遲到10月15日)。已是勵志之星的同學不參加本次評選。

方案的解釋權歸政教處,由公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