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招遠案公訴意見書

“5.28”煙臺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公訴意見書(全文)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今天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通過訊問、舉證和質證,充分證明了本院起訴書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爲進一步揭露犯罪的社會危害,弘揚法治和公平正義,依據當庭出示並經質證的證據及法律規定,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故意殺人,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證據是:

1、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實施了殺害被害人吳某的犯罪行爲。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五名被告人以極其殘暴的手段,對被害人進行了令人髮指的毆打,致其當場死亡。案發現場的多位目擊者劉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證實了五名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爲,證人劉某在案發現場錄製的視頻,客觀、真實、準確的記錄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過程。這段視頻雖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讓每一位善良的人從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兇時殘暴的程度。各被告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爲予以供認。

2、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具有殺死被害人吳某的直接故意。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在被害人拒絕提供電話號碼後,被告人張帆、呂迎春就將其認定爲“邪靈”,必欲殺之而後快。在被告人張帆率先動手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爲,並通過語言明確無誤地表達出要將被害人殺死的意思後,其他各被告人基於邪教組織內部規定與要求,聽從、服從被告人張帆、呂迎春的指令意見,積極響應,與張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並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毆打殺害被害人的行爲。

3、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在作案時均是年滿十八週歲的成年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爲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出示的大量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具備法律規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證實了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足以認定。

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事實證據是:

1、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均系“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2000年,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中明確認定“全能神”爲邪教組織。公訴人當庭出示的山東省公安廳出具的《邪教組織認定情況說明》進一步明確認定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等人所宣揚散佈的理論、擁有使用的書籍和參加的主要活動方式均符合全能神邪教組織特徵,所以應認定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爲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對此,各被告人也是十分清楚的。

2、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客觀上實施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在“全能神”被國家明確認定爲邪教的情況下,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仍然繼續進行“全能神”活動,多次非法祕密聚會,並通過互聯網傳播邪教信息,點擊量達十七萬餘次,進而發展到在公共場所索要他人聯繫方式,爲進一步傳播邪教、發展教徒做準備。各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爲,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爲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爲。

3、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明知自己是在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仍然故意爲之。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所參加的每次聚會均是祕密進行。尤其是2010年8月,當各被告人聽說自己的活動已經引起公安機關注意的時候,迅速躲回張帆的河北老家,以逃避打擊。由此可見,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的一系列行爲,均是在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

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出示的大量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均是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具備法律規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證實了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足以認定。

二、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要特點和社會危害

2014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的暴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善良的人們不禁憤怒地追問:這是些什麼人?爲什麼會這樣殘暴?

通過偵查機關偵查獲得的證據,讓廣大羣衆清楚地看到了,實施殘暴犯罪的犯罪人,是早已被國家取締的全能神邪教成員。全能神邪教的組織者和成員通過對《聖經》的一系列的曲解,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所謂“教義”,集中表現爲對科學的無知、無視、無感。爲了宣揚邪教“教義”,被告人張帆、呂迎春撰寫各類宣揚“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多數人大肆進行傳播,形成對社會的嚴重危害。

1、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充分暴露了“全能神”邪教組織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具體表現爲對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漠視。被告人張立冬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和當庭的供述中,均公然聲稱信神不信法。證據證實,從2008年起,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先後成爲招遠“全能神”邪教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與其他“全能神”教徒頻繁進行祕密聚會。據不完全統計,先後有四十餘人蔘與其中,聚會達百餘次。不僅很多本地羣衆受到蠱惑,甚至有廣東、內蒙古、山西等地的信徒聞風而來。呂迎春、張帆等人並不滿足於在招遠本地,還到青島、萊蕪、東營與當地“全能神”邪教信徒進行聚會,宣傳邪教教義,從事邪教活動,破壞法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