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市容整治的通告

開展市容整治,打造潔淨、文明、和諧的城市形象,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開展市容整治的通告,內容僅供參考。

關於開展市容整治的通告

關於開展市容整治的通告1

爲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打造潔淨、暢通、文明、和諧的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決定開展城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xxxx年1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二、整治範圍:重點整治城區建成區,包括城區嚴管街、主次幹道、背街小巷、城郊結合部及醫院、學校、市場周邊等區域。

三、整治內容:

1.臨街商鋪應當自覺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保持門前道路暢通、秩序井然,所有待售商品必須進店經營,嚴禁倚門經商、佔道經營。

2.禁止在城區主次幹道上佔道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遮陽傘蓬。臨街商鋪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進行車輛清洗、維修、電焊加工等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商業宣傳活動、外延展性裝修、佔道施工。

3.城區主次幹道兩側沿街單位、個體工商戶、各經營業主要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嚴禁向街道亂倒垃圾、污水。

4.整治佔路爲市的行爲,取締嚴重影響、阻礙道路交通秩序的馬路市場。

5.城區主幹道兩側佔道經營的夜市攤點一律進入門市內規範經營,且不得發生噪音、油煙、污染環境等擾民行爲;對無門市露天經營的,統一規範進入指定區域經營,並保持攤區整潔衛生。

6.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應當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內按規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侵佔城市綠地、人行道、人行橫道、非機動車道和居民小區出入口隨意停放。

7.建築工地要按照文明施工標準施工,建築渣土、材料按規定時間、線路實行密閉運輸,嚴禁運輸車輛遺撒泄露。

四、城區各單位和全體市民必須嚴格遵守本《通告》,積極支持綜合整治工作。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容管理行政政法部門將依法暫扣違法物品和工具,並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五、凡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xx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xx市xx區環境保護局

  xxxx年11月4日

關於開展市容整治的通告2

爲切實提升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全面推進我市國家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在市區開展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集中整治行動。

現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8月26日開始至12月31日

二、整治範圍

市區主次幹道、主次幹道附屬的背街巷道。

三、整治內容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佔用城市道路。禁止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從事加工修理、廢品回收、車輛銷售、車輛清洗等經營活動。禁止佔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和搭建、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

2、建築工地出入口必須道路硬化和設置工程車輛沖洗設施,處置建築垃圾時必須取得覈准。出入口未硬化或未設置工程車輛沖洗設施的,處置建築垃圾未取得覈准的,未按指定時間、路線或未使用密閉車輛運輸的,車輛帶泥運行或沿途丟棄、遺撒造成路面污染的,一律從重處罰。

3、禁止各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亂停亂放,各類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要求和指定的.停車架位置有序停放。

4、禁止擅自在人行道堆放物料、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臨街建築施工必須按要求圍欄,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侵佔人行道。

5、禁止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和在人行道上擺放落地式燈箱招牌和廣告牌。

6、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樹木、地面、電杆、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塗寫、張貼。

7、生活垃圾應定點、定時、袋裝化投放。各臨街單位、商戶、個人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做好“門前三包”工作。

8、全面取締城市範圍內未經審批的馬路市場。

9、擅自佔用城區道路亂擺攤點,店外經營、作業,堆放物料,搭建、修建構築物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8月26日前自行改正到位。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強制清理、取締或拆除,扣押或沒收經營工具和物品,並予以從重處罰。

10、對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佔用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街頭空地、廣場、道路綠地、隔離帶及其附屬設施),城管執法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經營工具和物品給予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規處罰

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對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暴力抗法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希望有關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主動配合集中整治工作,積極參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共建美好家園。

本通告自xxxx年8月24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xxxx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