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聲明書公證

李某一直未婚,現要在國外登記結婚,需要提交其本人未婚的聲明公證,辦理此項公證需要李某本人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如下證明材料

1、李某的戶口、身份證原件;

2、李某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證明原件(證明未婚的期限須自李某達法定婚齡之日起至辦理公證時爲止,如果李某在達法定婚齡之後遷移過戶籍,則需要分別到遷移前和遷移後的兩個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未婚證明);

3、未婚聲明書原件(公證處可以代書未婚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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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聲明書公證?

聲明書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聲明行爲真實、合法的活動。聲明多體現在民事、經濟交往過程中,它以聲明人意思自治爲原則,用書面形式來體現。聲明書經過公證,通過證明聲明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防止他人僞造、篡改或者冒名頂替,使聲明書接受者和使用者消除疑慮。因爲聲明書系單方的法律行爲,所產生的後果亦由聲明人自行承擔,所以公證機構在辦證實踐中對聲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民事法律行爲的把握上都十分重視,而對聲明書內容的合法性問題研判上有所忽視。有部分公證涉訴案件系聲明書公證所引發,對公證行業而言,對此動向有必要予以重視和關注,並認真加以分析,筆者希望通過對聲明書公證相關問題進行解析,得到一些啓示,以更好地預防和化解辦理聲明書公證的風險。

聲明書生效時間的判定

在公證處的實際業務操作中,聲明書主要分爲主張權利、放棄權利、承擔義務、澄清事實四種,一般的聲明書均自發表之時即生效,但放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聲明則需視其聲明的時間而確定。如某債務人於2006年7月8日發表聲明:“本人自2006年3月15日起對XX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那麼此聲明的效力應溯及到2006年3月15日,即從聲明書所確定的時間起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發表聲明的時間與所聲稱的.時間不符,則以聲稱的時間爲生效時間。類似特例的產生基於以下原因:一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已提交了放棄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聲明書證據材料,但法院在審理時建議當事人提供公證機構公證的聲明書,以提高證據的效力;二是採證部門在審覈材料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公證的聲明書,以判別聲明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三是第三方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公證的放棄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聲明書,以增強聲明內容的可信度和可靠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聲明書中所聲稱的時間如果是還未發生的時間,那麼該聲明應是無效的聲明。聲明書的內容只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所聲明的內容如果與事實(這裏的事實是指推定的事實,如無相反的證據證明,則所聲明的內容即爲推定的事實)相符,那麼該聲明爲有效聲明,如果與事實不符,那麼該聲明即爲無效,而在提前發表的聲明中,則因所聲明的時間還未發生,所聲明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即該聲明所涉及的事實是一種不確定的事實,即使將來成爲事實,該聲明在發表時不可能推定出該事實,則該聲明應屬無效聲明。如某聲明人發表聲明自願放棄對XX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在發表聲明時實際並未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那麼該聲明則是一個無效聲明,就是以後合法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該聲明仍然無效,要使聲明書有效,必須在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另行發表聲明。概括地說聲明內容的時間只能早於或等於發表聲明的時間,而不能對將來的事情發表聲明,將來的事情是不可能推定其爲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