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激勵方案案例分析

期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以下是小編收集的案例分析,歡迎查看!

期權激勵方案案例分析

一、仁會生物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一)仁會生物系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股份公司

仁會生物系2014年1月27日以發起方式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仁會生物已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意於2014年8月11日起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證券代碼爲830931。

仁會生物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註冊號:310225000563532),註冊資本爲9,126.6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爲9,126.6萬元人民幣,住所爲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紫萍路916號,法定代表人爲桑會慶,經營範圍爲藥品生產(憑許可證經營),生物技術、精細化工、新材料專業領域內八技服務及其開發產品研製、試銷,製藥工藝輔料(除危險品)、普通機械的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期限自1999年1月12日至不約定期限。經覈查,仁會生物爲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未通過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檢的情況,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需要終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二)仁會生物不存在不適合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

根據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14年1月9日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審字[2014]12號)及仁會生物出具的承諾文件,並經覈查,仁會生物不存在下列不適合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具備制定並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二、仁會生物制定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合法、合規性

(一)激勵對象

1、激勵對象的範圍經覈查仁會生物的《上海仁會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中,首次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合計7人,包括公司董事、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等。預留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及分配比例等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當年業績考覈情況確定。

2、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仁會生物第一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覈《激勵計劃草案》確定的激勵對象後,認爲激勵對象不存在《公司法》、《管理辦法》、《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獲授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對象不存在下列不適合成爲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經覈查,截至本專項意見出具日,仁會生物的《激勵計劃草案》確定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上述不得成爲激勵對象的情形。

3、激勵對象是否存在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直系近親屬

截至本專項意見出具之日,持仁會生物的股份5%以上的股東爲上海仁會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和桑會慶先生;仁會生物的實際控制人爲董事長桑會慶先生。

經覈查,仁會生物《激勵計劃草案》所確定的首次股票期權激勵對象中,不存在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成爲激勵對象的情形。

經覈查,仁會生物《激勵計劃草案》所確定的首次股票期權激勵對象中不存在實際控制人直系近親屬成爲激勵對象的情況。

4、激勵對象是否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經覈查,並經仁會生物確認,仁會生物《激勵計劃草案》所確定的激勵對象,不存在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的情況。

綜上所述,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激勵計劃草案》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及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二)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配套的考覈方法

仁會生物在《激勵計劃草案》中,已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進行了規定。對於預留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公司在《激勵計劃草案》中規定作爲行權條件的業績考覈目標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當年公司經營狀況及工作計劃確定,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部分行權條件條款規定作爲整個激勵計劃草案的部分,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已經建立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考覈辦法,並已確認將建立考覈辦法作爲實施預留股票期權的前提,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三)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

《激勵計劃草案》規定:“本次激勵對象行權資金以自籌方式解決,仁會生物承諾不爲激勵對象依據本激勵計劃獲得的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爲其貸款提供擔保”。

仁會生物第一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即確認了仁會生物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

根據仁會生物《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及仁會生物作出的承諾,仁會生物不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

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已承諾不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不損害仁會生物及其股東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四)標的股票的來源

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爲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普通股,擬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總計317萬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權76萬份,預留股票期權241萬份。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受相應限制。

經覈查,不存在仁會生物的股東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的情形。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股權激勵事宜所涉之標的股票來源合法、合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五)標的股份總數及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擬獲授的股票總數

1、標的股份總數根據《激勵計劃草案》,本次仁會生物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具體情況如下(百分比值四捨五入,取小數點後四位):

仁會生物擬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317萬份,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爲人民幣普通股,約佔本專項意見出具時公司股本總額9,126.6萬股的3.4734%。其中首次授予76萬股,佔本專項意見出具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8327%;預留241萬股,佔本專項意見出具時公司股本總額的2.6406%。

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事宜所涉之標的股份總數未超過截至本專項意見出具日公司股本總額的10%,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2、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擬獲授的股份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分配情況如下:(百分比值四捨五入,取小數點後四位)

經覈查每一名激勵對象擬獲授的仁會生物的股份總數及比例,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擬獲授的股份的比例,均未超過截至本專項意見出具日仁會生物股份總額的1%。

綜上所述,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的《激勵計劃草案》標的股份總數及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擬獲授的股份總數,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六)《激勵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

經覈查,《激勵計劃草案》共十四章,該《激勵計劃草案》對激勵計劃的目的,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和數量,股票期權的分配,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禁售期,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和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授權條件和行權條件,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案和程序,股票期權授予程序及激勵對象的行權程序,公司與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及其他事項,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或說明。

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的《激勵計劃草案》中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綜上所述,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三、仁會生物實施本次股權激勵履行的法定程序

經查驗,截至本專項意見出具日,爲制定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仁會生物已經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會擬定並審議《激勵計劃草案》

2014年2月9日,仁會生物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上海仁會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議案》。

經覈查,仁會生物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在對《關於上海仁會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議案》進行投票時,關聯董事迴避了表決。

2、監事會審覈激勵對象名單並發表意見

2014年2月9日,仁會生物第一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上海仁會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議案》,審覈了激勵對象名單,就激勵對象名單核實情況發表了明確意見,認爲激勵對象符合有關規定,其作爲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經覈查,仁會生物第一屆監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對《關於上海仁會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議案》進行投票時,關聯監事進行了迴避。

3、股東大會審議《激勵計劃草案》

2014年2月24日,仁會生物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上海仁會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議案》。

經覈查,仁會生物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在對《關於上海仁會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議案》進行投票時,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迴避表決。出席會議股東代表公司股份總數爲9,000萬股,應迴避未迴避的股份數爲72,0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極小,對議案的審議通過不會產生決定性影響。因此,主辦券商認爲,部分股東未進行表決迴避構成審議表決程序的瑕疵,但該等瑕疵對議案的審議通過影響極小,對所審議議案的通過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

4、首次股票期權授予登記

根據仁會生物的說明,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計劃草案》後,於2014年2月25日由公司董事會就首次股票期權的權益授予、登記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辦理。

5、披露《激勵計劃草案》

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2.6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以及《披露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並履行披露義務”,經覈查,仁會生物已經在其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披露。

綜上所述,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已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程序;仁會生物尚需按照《業務規則》的要求,履行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備案程序。

四、仁會生物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履行信息披露的事宜

仁會生物已按照《業務規則》、《披露細則》的要求,在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掛牌公開轉讓時,在公司轉讓說明書中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披露。

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除上述披露程序外,尚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相應規定,繼續嚴格履行至少包括下述的後續信息披露義務:

1、仁會生物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2、仁會生物應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經覈查,仁會生物不存在未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有關規定披露與本次股票激勵事宜相關信息的情形。

五、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影響

(一)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爲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其他骨幹員工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穩定和吸引優秀的管理、研發、經營、市場、技術、生產等各類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保證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不損害仁會生物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二)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

經查驗,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業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三)激勵對象需支付對價

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涉之標的股票來源於仁會生物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股票,激勵對象需爲每股支付相同價額,且仁會生物承諾不爲激勵對象依據激勵計劃獲得的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爲其貸款提供擔保,激勵對象購買獲授標的股票所需資金將由其自籌解決。

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事宜中激勵對象需支付對價,且仁會生物不爲其提供財務資助,該情形不損害仁會生物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四)以達到考覈指標作爲行權條件

仁會生物的《激勵計劃草案》規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權及預留股票期權的行權根據公司發展目標及經營業績等情況進行確定。《激勵計劃草案》規定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以公司獲得“誼生泰注射液”新藥證書;“誼生泰注射液”生產批件;“誼生泰注射液”通過GMP認證並獲得相關證書作爲對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預留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以年度業績考覈爲準,業績考覈目標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當年公司經營狀況及工作計劃確定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事宜以達到公司發展目標或業績考覈指標作爲股票期權行權條件,使激勵對象與仁會生物及全體股東利益直接關聯,該情形不損害仁會生物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所述,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的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明顯損害仁會生物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六、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主辦券商認爲:仁會生物具備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仁會生物本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管理辦法》、《業務規則》、《披露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仁會生物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已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程序,還需履行後續有關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仁會生物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明顯損害仁會生物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