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湖長制考覈方案

根據《XX市河長制工作考覈問責辦法》和《2018年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總結》,經充分徵求各縣市區和市級責任單位意見,制定本考覈方案

河長制湖長制考覈方案

一、考覈組織及時間安排

(一)考覈組織

考覈分自評與市級考覈。各縣(市、區)按要求組織開展自評工作,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自評結果,並做好市級考覈的各項準備工作。市級考覈按照職責分工,由市級責任單位分別負責。

(二)時間安排

1.2018年12月底,各縣(市、區)完成自評工作,將自評報告於2019年1月4日前報市河長辦公室。各縣(市、區)考評材料,按照負責考覈的市級責任單位的通知要求分別報送。

2.2019年1月10日前,XX市對所轄縣(市、區)自評結果進行復核,並完成市本級自評及考覈工作。市級責任單位完成年終考覈工作,並將有關考覈評分結果報市河長辦公室彙總。

3.2019年1月底前,市河長辦公室統計並彙總考覈結果,並將結果報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二、考覈評分方法

考覈實行百分制,計分方法採取缺項比率計分法,如某縣涉及考覈內容90分,缺項10分,考覈得分88分,那麼最終考覈得分爲:88÷90×100%=97.78分。具體考覈評分細則和任務分工另行印發。

(一)縣(市、區)上報考覈自評結果作爲市級考覈評分的`依據和參考。

(二)最終得分爲市級對縣(市、區)的考評分。

三、考覈結果運用

(一)考覈等次分爲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按得分高低進行排序。得分90分及以上的評定爲優秀,89分至60分評定爲合格,60分以下評定爲不合格。

取得優秀等次的縣(市、區)可分別獲得2至4名優秀河長推薦權。

(二)考覈結果納入市縣科學發展綜合考覈評價體系。

(三)考覈結果納入生態補償機制。

(四)考覈結果抄送組織、人事、綜治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