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在盧梭看來,生活在公民社會中的現代人,無不陷入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希望對你有幫助哦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一: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爲《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後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爲《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爲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燬,並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衆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着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纔是國家的主人。”對於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裏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裏,我要說一下自己對於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並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爲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爲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於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於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裏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裏對於間接民主認識的侷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於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於民主有着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於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於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爲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於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侷限性在於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於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爲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着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衆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衆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並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並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麼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於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爲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爲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爲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着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於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爲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於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於強權的理解很精闢,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麼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於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爲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爲“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爲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爲什麼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纔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爲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通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通過對於戰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我限於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現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並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侷限性。通過對他們文章的瞭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瞭解到沒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於質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啓示,哪些是思想的侷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於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二: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儘管很容易失去,因爲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佔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爲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佔有權有可能是由於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爲最先佔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纔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於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爲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爲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係,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爲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於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爲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於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着,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衆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慾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於民衆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衆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爲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爲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爲行政權力。立法權屬於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爲,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並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並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爲,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託,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託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定取決於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麼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爲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於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爲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係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註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爲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麼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爲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衆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採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