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通用3篇)

當閱讀完一本名著後,相信你心中會有不少感想,這時最關鍵的讀後感不能忘了哦。那麼你真的懂得怎麼寫讀後感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通用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通用3篇)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1

在浩如煙海的法學著作中,有本著作絕對堪稱曠世經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學者特薩雷·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近日,我閱讀了該書的中文譯本,翻譯者是黃風,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02年出版。

要想比較好地理解一本書的內容,必須先從瞭解作者的時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這樣可以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達和傳遞的思想。貝卡里亞(Beccaria)於1738年出生於意大利米蘭,20歲便從帕維亞大學法律系畢業。當時正處在歐洲啓蒙思想運動時期,貝卡里亞熱愛讀書,思想如椽,論理雄辯,他不僅興趣廣泛,知識體系寬廣,而且極富想象力和邏輯力。貝卡里亞在24歲那年發表了一篇關於經濟學的論文。25歲那年寫下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該書的出版,在當時的歐洲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貝卡里亞也因此獲得了巨大的歡迎和尊重,當時的法國啓蒙思想家伏爾泰等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和積極的肯定。該書的問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閃電,又好比撕開烏雲的陽光,給了當時的歐洲社會以極大的啓發。我認爲,只有具有極強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極強的知識體系和邏輯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極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對真理的無限嚮往,才能寫出這樣的驚世駭俗的文字。如果沒有超乎想象的對民主和自由的嚮往和極大的勇氣,25歲的年青人也不敢寫出這麼一本書。我想這也是他爲什麼在當時和後世受人稱讚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貝卡里亞提出了很多的觀點。其真知灼見,痛陳社會沉痾,而且提出瞭解決辦法。伏爾泰語重心長地寫到:“《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服用少許就足以緩解病痛的良藥一樣。當我閱讀她時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這樣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衆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殘存的野蠻內容”。就篇幅而言,該書絕對只能算是一本“小書”,全書就六七萬字而已,還不如現今很多法學博士的學位論文的字數多。但是,這本書的確是很偉大,該書提出了很多爲後世所採納的刑法學觀點,如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刑罰人道化等。

該書不僅僅是本刑法學的書,它所涉及的法學學科很多,包括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立法學,社會學等豐富內容。足見作者的知識體系的龐大,邏輯思維的嚴密。雖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時代侷限性的,但是,時隔200多年,作爲後世學習法律之人的我們即便是站在21世紀審視這本書,讀後感依然覺得它的思想中散發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這正是我們這個社會和時代往前發展的趨勢。我們要發展經濟,沒有好的物質基礎,我們一樣很難實現自由,因爲那樣的話,很多事情都會因爲囿於物質條件而做不了。同時,我們也要自由,要民主,沒有民主和自由的社會,不是真正的現代社會,沒有民主的現代化,所有的現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是基於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上帝創世說而展開的。該書認爲許許多多的人爲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給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權力的來源。同時他認爲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沒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處罰任何人。而我們國家的法學理論是建築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基石上馬克思認爲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法律是統治者鎮壓和統治被統治階級的工具。在貝卡里亞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維持社會民主和社會正義的契約。在法律面前,人人生來平等。但是在馬克思看來,如果沒有階級的話,是不會有國家和法律的,正是因爲有了階級對立和階級剝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維護的統治秩序。

可見,我們社會主義的法學和資本主義的法學在理論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區別的。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借鑑他們思想中的積極成分和科學成分。所謂“取其精華”。在貝卡里亞的這本書中,雖然沒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爲讀者的我卻在書中看到的都是閃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對君權,反對神權,反對暴政。雖然沒有大量筆墨地寫民主,但是卻無一處不在譴責着當時的野蠻的刑事司法制度。這集中地反映在貝卡里亞對於刑法原則的論述,對有罪推定的論述,對死刑的存廢的論述等篇章中。

合上《論犯罪與刑罰》這邊小書,腦中一直想着書後最後一句話,那句話實在是本書的精華所在,堪稱真理。“爲了不使刑罰成爲某人或者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說,刑罰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儘量輕微的、和犯罪的並由法律規定的”。這句話很睿智地道明瞭現代刑罰的幾大原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審判公開、刑罰及時性、刑罰及時性、刑罰人道化。縱觀本書,儘管並非無懈可擊,200年後的我看來它也有其時代侷限性。但是,這本書所閃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這也使得它成爲歷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學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讀者會繼續閱讀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貝卡里亞那個嚮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顆熱愛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顆散發着理性與博愛的心。因爲有了很多象貝卡里亞這樣的學者、智者,人類的知識寶庫纔會如此豐富。感謝貝卡里亞,因爲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氣,我們後世才能看到這麼經典的刑法學著作。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2

《論犯罪與刑罰》被後人稱之爲刑法開山之作,貝卡利亞的基本觀點也被後來法學研究者歸納爲“罪行法定”、“罪刑相適”、“寬和刑罰”“預防犯罪”等多個原則,其本人也被尊稱爲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在當今法律已經成熟爲一門實踐學科的時代下,當時他提出的很多觀點也早已瓜熟蒂落,成爲了刑法學子都耳熟能詳的道理。讀這本手冊,卻清晰地看到這些不需辯駁的共識卻在來到人類理性世界的初期,如此稚嫩,在一陣血雨腥風中由一批啓蒙學家用最帶着最真誠的樣子保駕護航,才最終出現在人們面前。

一、封建刑法體系和啓蒙運動下的`自然法理論

私以爲,理解《論犯罪與刑法》以及其他一切啓蒙時代的著作,首先必須從當時社會環境和主要思潮出發,才能掌握其論述的內在邏輯。

凡是大變革時期,法律著書則多以應然性討論爲主,《論犯罪與刑法》也正體現了這樣的歷史規律,貝卡利亞的理論並非依存於“實在法”,討論的更多是“刑法應該是什麼樣子”。在西歐封建社會的宗教的統治下,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完全成了統治階級禁錮人們思想、限制人的言論和行動自由、強制推行禁慾主義的工具。當時,各種社會調節手段還未取得獨立的地位,它同各種習慣、宗教信仰及道德規範混雜在一起,刑法和各種性質的紀律處分和治安行政措施之間,還沒有明確的分界線。(參見:《[意]切薩雷貝卡利亞;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導讀:貝卡利亞及其刑法思想 黃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至122頁 這裏可以進行討論的一點是,這裏的判斷是否僅僅是基於“社會契約”的論斷。如果按照國家暴力理論,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那麼 所有由國家行政部門或者是取代國家職能的“教會”所採取的社會調節手段均爲統治階級的意志。)正是封建社會下罪行擅斷、酷刑威嚇已經極大越過了人類理性和良知的界限,一本關於刑法的應然立論被社會所急需。

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等自然法理論作爲貝卡利亞的理論前提,構成了《論犯罪與刑法》的立論基礎。啓蒙思潮下,“自然狀態”,”天賦人權“,“社會契約”,是屆時知識分子常常放在嘴邊的流行詞彙,一整套的自然法理論是啓蒙思想家們著書立說的共同基石。儘管他們的學說和政治主張儘管各具特色甚至有較大差別,但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強調法治和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力圖將法從中世紀神學法律觀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等方面,有廣泛的共同性。(參見 周旺生著:《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頁)。

貝卡利亞開開篇這樣描述自然狀態下的人類社會:離羣索居的人們被連續的戰爭狀態弄得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於朝不保夕而變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這些人聯合成社會的條件。(chapter1 刑罰的起源 p1)人類的繁衍儘管本身規模並不大,卻遠遠超過了貧瘠荒涼的自然界爲滿足人們日益錯綜複雜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這就使一部分野蠻人聯合起來。爲了抵抗這最初的聯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聯盟。就這樣,戰爭狀態從個人之間轉移到國家之間。

由此可見,正是這種需要迫使人們割讓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無疑每個人都希望交給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儘量少些,只有足以讓別人保護自己就行了。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結晶形成懲罰權。一切額外的東西都是擅斷,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權利。(chapter2 懲罰權 p9),於是人們應該按照社會契約的原則形成有規範的社會:“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爲了平安無憂地享受剩下地那份自由。爲了切身利益而犧牲地這一份份自由綜合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國家地軍權。君主就是這一份份自由地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chapter1 刑罰的起源 p1)法律源自於臣民根據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開或漠視的忠誠宣誓,作爲約束是控制個人利益內在躁動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實際的權威正在於此。(chapter4 對法律的解釋p12)

貝卡利亞正是從這些自然法理論出法,推理出了對犯罪與刑罰的具體論點:法律的權威與正義即來源於代表社會公共意志的社會契約,犯罪只不過是對契約的違反。僅作爲社會部分成員的司法官員不具備解釋法律的權利。正是因爲民衆讓渡的時自身最小限度的自由,所以主張寬和的刑罰政策,反對刑訊、酷刑和死刑。

另外有意思的是,貝卡利亞在論述“刑罰”的有效性時大量運用了心理學的分析方,借用當時流行的“聯想主義心理學”論證了刑罰的必然性比殘酷性更有效,他論證“即便時最小的惡果,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chapter27 刑罰的寬和 p62),刑訊是一種合法暴力,審查的目的就是爲了瞭解真相。在痙攣和痛苦中講真話並不那麼自由……痛苦的影響可以增加到這種地步:它佔據了人的整個感覺,給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選擇眼前擺脫懲罰的最短途徑,這時候,犯人的這種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與水的考驗所出現的情況一樣。(chapter16 刑訊 p39)習慣是一種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權,一個人說話、走路、尋求生活需要,都離不開習慣的幫助;同樣,道德觀念只有通過持續和反覆影響纔會印入人的腦海。處死罪犯的場面儘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逸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麼,這種喪失自由的借鑑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最強有力的手段。(chaper28關於死刑 p66)

二、具體觀點的辨析

除去貝卡利亞的主要觀點“罪刑法定”、“罪刑相適”、“寬和刑法”、“反對刑訊、酷刑、死刑”、“預防犯罪”等觀點之外,貝卡利亞還就“證人的可信度”、“證據的公正性”、“律師和國庫的關係”等很多刑事訴訟方面進行了論述。這裏就幾個重要觀點進行辨析。

“只有法律才能爲犯罪規定刑罰。只有代表根據社會契約而聯合起來的整個的立法者才擁有這一權威。”被後人總結爲“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官員並不能造法擅斷。在“罪刑法定”原則時代發展過程中,私以爲其內涵稍有變化。目前法學教材中所述的“罪刑法定”與貝卡利亞口中的“罪刑法定”精神稍有差異。(當然這也許是因爲教材撰寫不能深入解釋的需要)。

差異之一,並不以社會契約作爲立法權威來源。貝卡利亞認爲罪刑法定的隱含前提爲,法是社會契約的體現,這是法律權威的來源。但是,目前所說的罪刑法定多把法律解釋爲“明文法律”。差異之二,反面來講,罪刑法定反對的是法外法。貝卡利亞認爲司法官員無權解釋是因爲其本質不公正,違背了來源於社會契約的公正。但是由於司法實踐的需要,由於法律語義的諸多問題,現代觀點普遍認爲在法律基本語義內的解釋是需要的。所以在司法解釋的問題上,由於時代需求的差異,其主張亦有不同。

1)廢除死刑的理由

貝卡利亞終生投身於廢除死刑的事業中。關於死刑的觀點顯示了他超越時代的卓識。貝卡利亞從死刑不是必要且不必須兩個方面論證了“反對死刑”的觀點。首先,死刑不是必要的。貝卡利亞認爲死刑的必要性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成立:“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後仍然有某種聯繫和某種力量影響着這個國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會在既定的政府體制種引起危險的動亂。在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的時候,混亂取代了法律,因而處死某種公民就變得必要了。”,或者處死他是預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唯一的防範手段。其次,不是有益的,刑罰的延續性比殘酷性久觸動我們感覺,所以主張用終生勞役代替死刑。

2)罪刑危害性來源

罪刑的危害性與刑罰的目的密不可分,貝卡利亞認爲罪刑的危害性在於對國家造成的損害,所以刑罰的主要目的即使防止其損害的發生即可,剩餘的東西都是超過必須限度的。正因爲他的“結果”主張,所以對於犯罪人心裏的“故意”、“過失”以及“意外”並未做過多闡述。而霍布斯則認爲罪行危害性究竟是“根源的邪惡性”(霍布斯《利維坦》),罪犯的主觀心裏狀態在罪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觀見,現代刑法採取的後者的認知。

論犯罪與刑罰讀後感3

接下來我以個人對學術著作的標準“苛求”一下這本書。

總體來說,書裏面一些觀點都只是作家根據個人觀察或當時人的說法提出來的,沒有可靠依據,而且語言模糊、煽情。如作者在談論盜竊時,提到“一般來說,產生於貧困和絕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所有權爲他們保留的只是一貧如洗的地位”。再比如談到罪刑應相適應時提到“亞洲式的見解和披着權勢外衣的慾望,往往採取無形的衝擊,或者在個別時候通過對人們懦弱的輕信心來施加暴力的影響,抹殺一些通俗的概念”,說實話我聯繫上下文看了半天沒明白這句話的意思。

我認爲好的學術著作應當儘量避免煽情,學術著作主體部分應當是理性的,煽情可能會影響讀者的客觀性。當然我並不排斥在著作序言或者書的最後進行此類動作,因爲任何著作說到底都是作者向讀者傳達自己的思想和價值觀的媒介。

書中有很多比喻,比喻固然能增加書的生動性,但也帶來更大的模糊性,有些比喻還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情緒。

談完了這本書總的缺陷,再來談談我認爲書中一些值得商榷甚至批判的細節。

作者認爲藝術的基本原則是“忠實地刻畫自然”,並認爲“政治,至少是真正的和持久的政治,也服從這一基本原則”。現在來看,藝術的基本原則只是階段性產物,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原則。自從照相機出來了,原來的繪畫再去“忠實地刻畫自然”已經沒有多大意義。再來看政治,政治的基本原則竟是“忠實地刻畫自然”?只有把“刻畫”和“自然”分別勉強地理解爲“遵循”和“規律”纔可以理解。

作者基於分權的思想認爲“刑事法官根本沒有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他認爲法官只是從社會或君主那裏接受法律,如果給他們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使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立法權。而法官的推理可能取決於他的邏輯推理能力、對法律的領會程度、感情的衝動等等。正是由於法官作爲人的侷限性使得法官的推理變得很不可靠。事實上作者對法官的憂慮是正確的,但他忽略了現實可操作性。從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很多時候刑事法官必須解釋法律就才能做出判決。因爲法律由文字表達,很多詞的外延模糊或具有多義性,文字的不夠精確決定了法律必須解釋。此外,刑法的不可避免的缺陷、刑法的相對穩定性都決定了法律有解釋的必要性。

作者認爲“如果說尋找證據需要精明幹練,作出結論必須明白準確的話,那麼,在根據結論作出裁判時,只要求樸實的良知;而一個總是期望發現罪犯同時又落入學識所形成的人爲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識卻比較容易導致謬誤。生活在法律不是一門學識的國家該多麼幸福啊!”這段話存在較多問題。首先,根據結論作出裁判時不能只靠所謂的“樸實的良知”。事實上“樸實的良知”贊成同態復仇,“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都是它所贊同的,而這與法律是衝突的。況且人很容易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很難作出公正的判決。這就需要受過相關訓練的專業人士來進行裁判,一方面用法律思維進行裁判,另一方面可以儘量避免無關因素的干擾,而作者提到的法官可能有的缺點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其次,法律如果不作爲一門學識的話很難進步,生活在這樣的國家可能法律滯後於生活太久,比如資本主義國家需要如經濟法、勞動法等法律,如果沒有專門的法律人士來參與或指導立法的話就會帶來各種問題。最後,作者的說法自相矛盾,法律如果不作爲一門學識的話,作者寫此書就是親手把國家推入痛苦的深淵了。

作者認爲“每個人都應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來裁判”,這句話是建立在裁判應由隨機產生的陪審官作出的前提上。首先從實際操作上來說,如何判定兩者地位的同等;其次,地位同等的人就沒有偏見了嗎,會不會因爲膚色、性別等其他原因而有所偏見?事實上,作者的想法是很好的,想排除因爲偏見而對裁判有影響的人,但過於樸素,實際操作也相當麻煩,沒有實際意義。

作者認爲“只要刑罰的惡果大於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這是簡單的成本收益覈算思想,這是建立在罪犯是一個理性人的前提下。但有些時候罪犯是激情犯罪,完全沒有考慮成本收益,另外一方面,不同人對同一件事的利弊有不同的看法,可能在甲看來,殺了丙的好處大於死刑的惡果,而在乙看來就未必如此了,所以這句話值得商榷。

總的來說,這本書缺點很多,但瑕不掩瑜,是一本刑法方面的經典書籍。這本書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犯罪與刑罰相對稱”、犯罪的預防等相當有價值的思想,其中罪刑法定和犯罪與刑罰相對稱甚至成爲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當然可能論述和觀點有些粗糙和原始,但透過這本書可以非常明顯地感受到這兩百多年來刑法學的進步。作爲法學生,我們很多人一上來就接觸較新的刑法思想,所以這些思想在我們看來可能稀鬆平常,而正是這本書存在的諸多缺點讓我明白到這些思想卻是多少法學家苦思、爭論的出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