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抄報稅證明範文以及適用範圍介紹

 已抄報稅證明

已抄報稅證明範文以及適用範圍介紹

XX稅務局:

我司XXXXX(你們公司的情況介紹),已抄報稅證明。

我司於X月X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X張,發票號碼爲:XXXXXXXXX,票面金額XXXXX元,於X年X月交給XX公司。我司也於X月進行抄報稅處理。

由於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將發票丟失,爲了保證對方及時認證發票,現請貴局出具一份已抄報稅證明單。請貴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需帶的資料如下:

1、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丟失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公章)

一、適用範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由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三、所需資料

納稅人填寫《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

四、流程圖

五、文書式樣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No.

NO.銷售方名 稱購買方名 稱

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貨物(勞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稅額

報稅及納稅申報情

況報稅時間

納稅申報時間: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備註

注:本證明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證明範文《已抄報稅證明》。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同意後,可作爲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同意後,可作爲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國稅函[2007]1077號文附件)精神,丟失防僞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一式三份)

(二)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當場辦結。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丟失發票屬於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爲,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對丟失發票行爲,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理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的納稅人,應先按《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完畢相關行政處罰責任後,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