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離職證明15篇

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資格或權力的文件。想擬證明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離職證明15篇

公司離職證明1

網友的疑問:

本人之前於一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後來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藉口把我開除。

開除後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籤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

解答:

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佈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爲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

關於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爲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

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爲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

關於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幹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

公司離職證明2

甲方代表簽字: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爲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 解除 / 終止 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並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離職證明3

【1】格式要求

員工_____,擔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正規版:

勞動關係終止確認書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爲甲方職工,於20xx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2】

離職證明標準格式注意事項:

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註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爲那纔是唯一的。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裏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繫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採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後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於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公司離職證明4

離職證明的格式樣式基本如下: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於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註: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爲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爲《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是指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員工主動提出並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較而言,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企業風險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就不會產生離職有效性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的爭議。下面對此做幾點提示和建議:

1、企業應當將員工單方解除合同與雙方協商解除加以區別,並保留好相關證據,否則會產生相關風險,並導致爭議的發生。

(1)處理員工離職事宜時特別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將可能對法律性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意思表示和相關事實用書面的方式予以確認並保存,預防和規範相關法律風險。

(2)在辭職性離職中,由員工主動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企業一般法律風險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企業應當注意保留員工辭職的證據,對員工提出解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書面報告上面應當明確辭職原因爲員工基於單方意願。

(3)對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審查辭職理由。員工的辭職理由多爲個人原因,因此在辭職報告的理由中不應有企業違法、企業強迫其辭職的內容,如果辭職報告中有此類內容,企業應當要求員工予以修正,否則辭職性離職將轉化爲解僱性離職,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應當在協商解除協議書中明確繫辭職性離職,即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爲協商解除,解除的動議由員工提出。

2、員工離職的程序風險。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企業或者員工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那麼這種解除行爲,很可能會面臨法律效力的疑問,同時可能會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此筆者建議:

(1)企業要細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和細化,還可以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辦理工作交接相聯繫,通過對離職具體程序的細化來規範工作交接。

(2)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企業需要在日常管理中製作範本格式留用,並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書,履行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和應然責任。

(3)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4)妥善進行文本保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的勞動合同文本保管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但對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仍然應當保存二年以上備查。另外,從爭議證據保留和舉證責任承擔等方面來講,企業應當特別注意重要文書材料的日常性保存和備案,並藉此完善必要書面材料的流程化管理。

公司離職證明5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爲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6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爲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爲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公司離職證明7

________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______藥店)員工(______)擔任(______)崗位,已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離職,同意該人員註銷其本人的《________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__________),並已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負責人簽字:________(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8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因爲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9

問題:

本人之前於一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到了20xx年11月左右,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藉口把我開除。

開除後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籤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

edwin

答覆:

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佈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

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爲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

關於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爲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

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爲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

關於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幹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

公司離職證明10

離職證明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爲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1

茲證明:

侯文龍,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入職我公司,現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我公司工作期間表現良好、勇於創新,無不良表現。

經我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現已辦理交接手續,無任何經濟糾紛。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自由擇業。

特此證明。

中國石油北京銷售大廠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12

年底到了,離職的人也多了起來,畢老師在這裏要提醒各位職場朋友們,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記得讓公司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那麼如果單位不給開,怎麼辦呢?別擔心,畢老師教教你!

相關案例 吳先生是某公司的業務員,主要負責某公司電子產品的銷售。吳先生在入職時,某公司人事部負責人說:“吳xx,你是否考慮要買社保呢?由於你是外地的,購買社保的話報銷很不方便,你可以籤一份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到你離職時,我們將會把購買社保的錢付給你。”考慮到多種原因,於是吳先生就簽下了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 一年後,吳先生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沒有給他辦理離職證明。等到吳先生找到另一家公司就職時,新公司要求他入職時必須出示一份離職證明。沒辦法,他只能去找舊單位開證明,結果,舊單位人事部負責人一口拒絕:“你沒有購買社保,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公司不能爲你出具離職證明。”

案例分析 案例中吳先生對於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並不瞭解,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所以纔會吃虧。那麼面對這種情況,吳先生可以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 針對某公司不給吳先生開離職證明,吳先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畢老師再次提醒,離職證明非!常!重!要!

離職證明將作爲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索賠途徑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是否能以工作未交接拒絕開離職證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施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離職證明13

茲有本單位員工陳億權,性別男,身份證: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爲:20xx年07月01日至20xx年06月30日,因員工個人發展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同意與其接觸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自20xx年08月24日開始,我公司與該員工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本員工離職前職位爲:系統工程師。

特此證明。

廣州有限公司

20xx年八月二十四日

離職員工簽名:

公司離職證明14

甲方: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 身份證號:_____

乙方原爲甲方職工,於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字: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

公司離職證明15

尊敬的領導:

本人 , 年 月 日加入本公司,任職於。於年月日從公司離職。現因 (原因)提出離職,需要公司提供一份離職證明。特向公司提出申請,提供一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合同書,證明本人已與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

申請人: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