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離職證明合集15篇

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要用到證明的情況還是蠻多的,證明一般由標題、稱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證明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離職證明合集15篇

公司離職證明1

茲證明____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爲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____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2

茲證明:

侯文龍,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入職我公司,現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我公司工作期間表現良好、勇於創新,無不良表現。

經我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現已辦理交接手續,無任何經濟糾紛。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自由擇業。

特此證明。

中國石油北京銷售大廠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3

xxx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x藥店)員工(x)擔任(x)崗位,已於x年x月x日離職,同意該人員註銷其本人的《x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xxx),並已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負責人簽字:xxx(單位蓋章)

  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4

XXX 同志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5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說明:

1、爲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爲《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公司離職證明6

首先,離職時間,是以辦完離職手續之日爲準,就是蓋章或簽字那天。法律規定試用期你可以三日之內提出離職,不一定必須是三日。如果一天能辦理也是可以的。

再次,如果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應對員工不合格負舉證責任,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出具評定不合格的理由。試用期被辭退對以後找工作是沒有影響的,除非勞動者在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或者是觸犯國家法律。

最後,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你可以求助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

關於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爲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

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後。而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的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爲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則應當保留對方違法解除的證據,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保留好,如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郵件、錄音等。

提醒:要拒籤不利的`離職證明

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寫入離職證明中,因此,勞動者應當看清楚自己的離職證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辭,如存在嚴重違紀、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真實情況出具新的離職證明。

重要:勞動者不必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建議:

一、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損失;

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爲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

三、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公司離職證明7

xxxxxx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xxxxxx藥店)員工(xxxxxx)擔任(xxxxxx)崗位,已於xxxx年xxxx月xxxx日離職,同意該人員註銷其本人的《xxx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xxxxxxxxxx),並已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負責人簽字:xxxxx(單位蓋章)

  xxxx年xxxxx月xxxxx日

公司離職證明8

  離職證明

茲證明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的時間爲20____年01月01日至20____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9

茲有xxx(姓名)同志於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xxx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xxxxx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xxxx公司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0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離職證明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爲甲方職工,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12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於x個人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3

自20___年5月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崗位,至20___年___月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

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辭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14

茲證明 身份證號xx)爲本公司離職職員,在xx年xx月xx日正式離職,已完成交接手續,在本公司期間擔任xx 崗位工作,月收入爲 元。

特此證明

公司

  公司蓋章:

  xx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15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爲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離職證明《公司不開離職證明》。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則是勞動關係,下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爲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爲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爲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爲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