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的用處是什麼

關於新生兒出生證明的用途,有以下六點僅供參考

出生證明的用處是什麼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爲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爲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爲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爲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爲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怎麼樣管理使用出生證明?出生證明的用途有那些?

1、《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 各級衛生行政執法部門或委託省(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監督管理, 並負責發放有關使用單位,出生證明的用處。

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爲戶口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 私自拆切視證明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 不得出賣、轉讓、出售或私自塗改的出生證明無效。

4、《出生醫學證明》以多種防僞技術印製, 版圖線獨特, 版圖中央印有“中國婦幼衛生”圖徽暗記標徽, 該標徽及“衛生部”印章在特殊燈光下顯示熒光變色(僅供監督管理人員掌握),出生證明《出生證明的用處》。

5、《出生醫學證明》盛自治區、直轄市爲單位統一地區編號。出生證明驗證版代號等辯真假。

一、非醫療機構出生的(包括2009年9月以前醫院出生的)首次辦理出生證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簽發表(萬源市轄區內各醫院均有)

2.凡是辦理出生證明的'必須提供父母雙方戶口簿、結婚證及領證人身份證原件,不能提供母親有效證件的需提供親子鑑定

3.凡是代辦的需提供加蓋村上(社區)公章的委託書

4.以上所有手續需加蓋公章纔有效

二、已辦理出生證明但遺失了且未上戶的:

1.父母書面申請(註明原因所需出生證明用處)

2.原簽發單位提供的出生證明原始資料

3.出生證明補辦證明

4.派出所未上戶證明

5.父母雙方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原件

6.以上所有手續加蓋公章纔有效

7.遺失出生證明的只能由父母本人前來辦理

三、按文件規定1996年1月1日以前的一概不予辦理出生證明

四、如有變更一切按具體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