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協議離婚是否有效

平陽一對小夫妻,在民政局簽了離婚協議,並辦理了離婚登記。不過,女方母親認爲女兒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離婚”了,遂以女兒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離婚登記行政行爲。日前,平陽法院一 平陽一對小夫妻,在民政局簽了離婚協議,並辦理了離婚登記。不過,女方母親認爲女兒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離婚”了,遂以女兒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離婚登記行政行爲。日前,平陽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該訴訟請求。

精神病人協議離婚是否有效

次日,女方母親知道此事,立即帶女兒到溫州某醫院檢查,證實小陳患精神分裂症,近期病情不穩定。2月9日,女方母親以女方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登記行爲。並向法院申請宣告女兒無民事行爲能力

3月1日,經司法鑑定,認定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屬慢性期,對離婚的實質辨認能力已經喪失,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據此,平陽法院判決宣告女方無民事行爲能力並指定其母親爲監護人。

法院還認爲,婚姻登記員作爲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人員,不能辨認該女方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合乎情理,並且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部門要求婚姻登記申請人提供自己具備民事行爲能力證明的權力。但《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提出的離婚申請。該案中,民政局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申請予以受理並准予離婚登記與行政法規相牴觸,依法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