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甲方:————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即將締結爲夫妻。婚姻法律關係除涉及人身關係之外,還包括財產關係。爲了明確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的範圍和歸屬,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婚前財產範圍:
1.甲方的財產有:——————————
2.乙方的財產有:——————————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
1.——————————
2.——————————
3.——————————
4.——————————
三、甲乙的個人債務及夫妻共同債務。
1.——————————
2.——————————
3.——————————
4.——————————
四、其他。
1.本協議約定未盡之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簽訂過程中所涉及的公證等有關費用,均由————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叄份,協議雙方及公證機關各執壹份,自協議被公證之日起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