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水務局局長綜治述職報告

縣綜治委:

縣水務局局長綜治述職報告

20xx年,我在縣委、縣綜治委的正確領導下,團結帶領局黨組、行政一班人,以“守土有責,保一方平安”爲已任,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大力強化整體聯動防範工程,深入發動職工羣衆參與羣防羣治,紮實推進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各項工作,使整個水電系統呈現出了政治穩定、人心穩定、職工羣衆安居樂業的可喜局面,較好地履行了“爲官一任,平安一方”的政治責任。現結合實際,作如下述職:

一、思想上始終繃緊“維護穩定”這根弦,堅持穩定壓倒一切

作爲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我在思想上始終高度重視綜治工作,深刻認識到“穩定是幹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平安是廣大幹羣的迫切需要和內心所願。”因此,我始終堅持把綜治和平安創建作爲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20xx年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綜治工作領導機構。爲進一步加強對本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縣綜治委的要求和本局人事變動情況,在年初及時調整充實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創安創模領導小組等11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的成員。作爲局黨政“一把手”,對於綜治工作,我堅持親自抓並負總責,堅持把綜治工作與經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檢查,一同考覈;

同時,挑選政治堅定、熟悉業務、甘於奉獻、年富力強的同志充實到綜治領導機構中,配齊配強了領導班子及工作隊伍。二是健全研究綜治維穩工作制度。堅持每月召開一次的綜治工作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綜治工作專題研究會,及時研究解決本單位綜治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持結合實際出臺新對策、新舉措。如爲了妥善解決企業軍轉幹部上訪問題,實行領導幹部與企業軍轉幹部“一幫一”聯繫制度等。三是健全綜治日常工作制度。依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在年初與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負責人分別簽訂了“綜治責任書”和“平安責任書”共36份,基層各單位與科室、車間簽訂責任書96份。進一步加強了羣防羣治,全系統共設巡邏點3個6人,守樓護院小組3個18人。局黨政將綜治工作列爲基層各單位績效考覈的重點內容,實行逐項考覈計分並與獎金掛鉤,分解落實了工作目標及工作責任。各單位綜治辦、保衛科積極預防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發生,正確處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及時調處內部糾紛,深入開展平安創建工作,整合整體聯動防範工程,組建專兼職治安防範隊伍,平安建設成效顯著,職工羣衆安全感明顯增強。四是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結合水務部門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先後組織水政執法人員和各鄉鎮水電管理站職工進行講課和培訓,並採取散發宣傳單、出動宣傳車等形式深入到各鄉鎮向羣衆廣泛宣傳《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20xx年已組織培訓2次,發放宣傳單1萬餘份,出動宣傳車13架次,共書寫大小標語16條,辦專欄2期,組織職工進行法制教育2次,參訓人數達500餘人。五是切實加強內保工作。原創:今年以來,我們將內保工作的夯實與鞏固擴大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緊密結合起來,努力推進“六型”和諧機關建設,促使我局綜治工作上了一個新臺階。主要做了以下工作:①加強門衛管理,修訂了門衛制度,進一步落實了門衛職責;

②加強綜治辦建設,爲綜治辦配備了新的辦公室和桌椅等設備,製作了新的綜治展板;

③完善了防火防盜設施,加固了辦公樓防盜門窗;

④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明確專人負責;

⑤堅持防汛期間領導帶頭值班,對能在內部處理的事及時處理,重大事件及時請示彙報,無事按時報平安。由於措施得力,管理規範,今年以來,全局沒有發生一例集體上訪事件,沒有發生一起重大治安案件及安全責任事故;

幹部職工沒有一人蔘與×××等邪教組織活動,沒有一例違法犯罪行爲發生。

二、行動上始終着眼“確保平安”這條線,切實加大平安創建力度

“爲官一任,平安一方”,這是黨和政府交給我們各級領導幹部的神聖職責。今年以來,特別是在年初縣委召開了全縣維穩工作會議之後,我局黨政一班人統一了思想認識,在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確立了在年底前將局機關創建成爲“平安單位”和“市級綜治模範單位”的工作思路,綜治和平安創建工作在我局被提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爲了做好平安創建工作,我帶領局黨政一班人深入基層、深入羣衆,積極排查影響穩定的各類隱患,並召開了專題分析處理會議,針對問題提出工作預案,嚴格落實目標責任,未雨綢繆,有備無患。如爲了妥善解決企業軍轉幹上訪問題,我局採取單位領導與軍轉幹部結對子“一幫一”,實行“領導包人”、“24小時監控”的辦法,由單位領導定期不定期走訪軍轉幹部,關心其家庭和生活,發動其親屬和子女齊抓共管,多給其講政策、擺道理,認真落實企業軍轉幹部補助,逐步打消了他們的上訪念頭,今年以來,我局企業軍轉幹部沒有再發生過一起上訪事件。又如去年我局對部分河道經營權進行了拍賣,但由於過去業主與所在村社或農戶不瞭解河道經營權和採砂權的國有性質,擅自簽訂了一些無效的經營或採砂合同,在河道經營權拍賣後,業主要求村社或農戶退款而引發了一些糾紛。對此,我局一方面加大了《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另一方面,認真聽取農民羣衆的合理意見及要求,與業主積極協調,區別情況,採取不同措施解決了上述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