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圖書館法的價值及其意義的論文

1.關於圖書館法的價值

淺析圖書館法的價值及其意義的論文

價值存在於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之中。從哲學意義上說,價值是一定客體的存在、發展、變化等對作爲主體的人的需要、目的和願望的滿足、實現和接近。馬克思主義認爲,價值具有雙重性:首先,它是反映人與外界物的關係,具有關係的性質;其次,它是表示事物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具有功能的性質。圖書館法的價值也是如此。

1.1 圖書館法的價值

體現在主體與客體的關係中圖書館法的價值主體是人。“人作爲價值主體是很主動、很自覺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麼及需要是否獲得滿足,並可作出明確的價值評價。”

圖書館法是在作爲主體的人的社會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因爲人們在滿足自身的需要、目的、想象、信仰、好惡、情感以及調整以利益關係爲主要內容的社會關係的過程中,對圖書館法寄託着一定的價值期盼,希望通過制定圖書館法來以合理的方式、合理的規則、合理的標準調整自己與圖書館、與圖書館主管部門、與政府等有關的知識,信息,教育,學習,平等等權利或權益。從法理學角度的圖書館立法史分析,不同的社會,圖書館法會以不同的形式出現,而且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圖書館法所追求的價值可能不盡相同。在古代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時期,儘管尚未有現代意義上的圖書館,但以四大藏書體系(官府藏書、私家藏書、寺觀藏書、書院藏書)爲基礎的對各類文獻的系統調控,用來滿足統治者的文化特權的制度保障是客觀存在的,它們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對文化權利和文獻支配權的調控上。近代時期的圖書館立法,尤其是19 世紀中期英美公共圖書館立法,完成了圖書館的所有權變革,促進了圖書館的大衆化和公共財政對圖書館事業的支持,它們的價值在於從法制上肯定了公民的文化權利,彰顯了公益、共享、開放、免費、平等等圖書館核心價值。

現當代時期,從1949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佈《公共圖書館宣言》後,世界各國對圖書館法的立法和修訂一直沒有中斷過,社會進步反映在圖書館法的演進中,但總的來看,此時的圖書館法未能完全適應日趨完善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其價值和定位有些模糊。不過無論何時、無論圖書館法的形式如何、也無論圖書館法的價值主體是統治者還是廣大民衆,我們都可以肯定地說,圖書館法的價值主體是人,沒有主體就無所謂圖書館法的價值。因此在圖書館法立法過程中,我們始終要有一個主體意識,即所立的圖書館法到底對誰具有價值。圖書館法的價值客體是圖書館法。廣義的圖書館法既包括現實的與圖書館相關的法律體系,即作爲制度的圖書館法及其規範,還包括觀念形態存在的圖書館法和社會狀態存在的圖書館法,因此圖書館法的價值存在形態也有三種,分別是觀念形式的圖書館法的價值、理論形式的圖書館法的價值和制度形式的圖書館法的價值。首先,圖書館法的價值可能是以觀念形式存在的,存在於作爲價值主體的人的觀念中。人們需要圖書館法或不需要圖書館法,認爲圖書館法好或者壞,都與人們對其認識的程度密切相關;而人們對圖書館法的認識程度又與主體的地區性、民族性、國別性、時代性,與主體所具有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生活的歷史傳統和文化環境、所接觸的社會習俗和道德宗教等有密切聯繫。

觀念形式存在的圖書館法的價值是在人的社會化過程中逐漸生成的,具有長期性特點;它又深藏於人的內心深處,呈現出認識的穩固性。其次,圖書館法的價值可以是以理論的形式存在的,由法學家或者與圖書館法相關的理論家所創設,以理論的形式記載下來,並在理論著作或傳承過程中得以強化。理論形式存在的圖書館法的價值是觀念形式存在的圖書館法的價值的昇華,同時也是制度形式存在的圖書館法的價值的基礎,對一個時代、一定地域的觀念形式的圖書館法的價值和制度形式的圖書館法的價值有相當大的影響,在圖書館法的價值中最能代表時代理性和社會良知。再次,圖書館法的價值更是可以以制度的形式存在,無論它是以明示的方式還是暗含的`方式,也無論它是以原則的形式還是以規範的形式存在。由此我們認爲,制定的圖書館法首先是要立足現實,反映客觀社會,反映主體的社會實踐,這樣才能得到公衆認可;其次是要具有合理性,條款清晰具體,操作性強,能真正保障公衆自由、平等獲取知識和信息的權利。圖書館法的價值總是體現着作爲主體的人與作爲客體的圖書館法之間的需求和滿足關係。首先,當我們說圖書館法對主體具有正價值,肯定意指圖書館法滿足了主體的需要,達到了主體的目的;當我們說圖書館法對主體沒有價值或具有零價值,就是說圖書館法不能滿足主體需要和達到主體目的;當我們說圖書館法對主體具有負價值,則是指圖書館法妨礙了該主體實現其需要和目的。

一部制定完備的圖書館法,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文化權利,對廣大民衆來說該法就具有正價值,但對於知識產權擁有者來說,圖書館法爲了滿足公民需要和目的而制定的知識產權限制條款和合理使用條款,卻可能是零價值或負價值。其次,作爲價值主體的人的需要是在社會實踐中產生,又在社會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的。馬克思主義認爲已經得到滿足的第一個需要本身、滿足需要的活動和已經獲得的爲滿足需要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因此人的需要是多元的和發展變化的。爲適應不斷增加的新需要,圖書館法也不斷髮展變化,因應社會需求,產生出一個又一個新的價值內容。總的來說,我們談論圖書館法的價值體現在主體和客體的關係中,必須立足於主客體自身及其發展變化,不能不分主體地籠統談論法的價值,要着眼於現實的、具體的同時又處於不斷髮展變化中的圖書館法。

2.圖書館法的價值的意義

“法的價值問題直接影響到法的理論建設及立法、執法、守法等具體操作環節,影響到法的意義、功能、作用的發揮。”在我國全國性的圖書館法尚未出臺、地方性圖書館法規價值不彰的情況下,探討圖書館法的價值問題有利於圖書館法在立法上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有利於圖書館法在執法和守法過程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利於圖書館法對一定社會關係、社會財富、社會行爲的調整和分配,有利於滿足主體的需要和目的。

2.1 圖書館法的價值是圖書館法立法的前提

我國全國性的圖書館法爲什麼幾經反覆,難以出臺?除了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以及行業自身發展狀況外,立法目的的困惑、此法與彼法難以協調也是圖書館法“難產”的重要原因,所以就像開篇所言“法的價值是立法的思想指導。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活動都是在一定意義上的法的價值觀指導之下的國家行爲。”圖書館法作爲社會法領域中的一種法律制度,其作用已經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列入“十二五”立法規劃。圖書館法如何立法、立什麼樣的法、如何正確評價圖書館立法的目的、如何正確處置此法與彼法的協調,都涉及到了圖書館立法中的價值認識、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問題。圖書館法的價值的合理性。亞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個基本要素: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利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統治,法治的落實在於被落實者對於法律的基本信念。“法治的關鍵不在於是否有法可依、依法而治,而在於其所倡揚的法的價值指向是否在於爲人權、自由尤其是信仰自由提供基本保障。” 並非制定出完備的圖書館法律體系就萬事大吉,圖書館法的價值追求是什麼,是否合理並基於社會現實,是否指向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社會公衆的認可和遵守更爲重要。制定出來的圖書館法,其價值體現在滿足主客體需要的過程中,是正價值、零價值或負價值的問題比是否制定圖書館法更爲重要。科學合理的圖書館法的價值追求,是人們所期盼和追求的,滿足與適應了作爲客體的圖書館法對作爲主體的人的需要、目的和能力,對主體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正面的意義和作用。零價值的圖書館立法是毫無意義的徒勞,制定出來的法也會束之高閣,如科特威爾所言,“以其獨有的渠道流入法學院的圖書館、法學家或行政官員的書齋”、“在法律彙編、法律百科全書,以及律師協會的最新資料或刊物中反映出來。”

在立法資源緊張的情況下,這種零價值的圖書館立法應極力避免。實證主義法學認爲“惡法亦法”,但如果制定出來的圖書館法在實踐中表現出負價值,立法有害無益,那就還不如沒有法。圖書館法的價值的協調性。圖書館法的屬性決定了圖書館法的條款懲戒性少,協調性多。圖書館法的價值的協調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此法與彼法的協調。在立法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發現此法的價值取向與彼法的價值取向相異或相悖。如圖書館法與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法規等之間的矛盾;前者保護平等、自由,而後者卻設置特權,妨礙平等和自由;更爲嚴重的是,在圖書館法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衝突和博弈中,圖書館法已經被擠壓到了邊緣化的境地,處境尷尬。稍加比較分析,我們就會發現二者對法的價值追求的相離,是法的價值衝突在法的制定中的體現。對此,圖書館法何以取捨,或以何協調,是圖書館界、法律界以及相關利益方都應該關注的問題,必須着眼於解決保護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利益和公衆自由獲取知識信息之間的矛盾,立法失衡纔有可能避免。

二是圖書館法自身的協調。圖書館法的價值追求要立足社會現實,適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和需求,制定出來的圖書館法才能反映主體的需要和利益,獲得人們的認同與遵守,同時也能促進圖書館法的價值的實現。圖書館法的價值追求應具有一貫性,不能自我否定,即法的基本原則不能與具體規定的價值取向不一致,導致法在制定之時就註定實現不了應有的價值;具體規定不能與彼具體規定的價值取向前後衝突,導致一法內部的自我否定。

3.結語

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推動了圖書館法的形成:一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實,二是人們對圖書館法的價值期盼。前者決定了圖書館法的價值的實然性,表現在圖書館法的價值轉化爲客觀現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在某種程度上轉化爲客觀現實的客觀性。後者決定了圖書館法的價值的應然性。樑治平認爲,“歷史上法的概念大多出自‘應然’之域……首先是一種價值判斷。”圖書館法的價值的應然性使得圖書館法的價值對於人們的行爲具有目標、引導、評價的意義,是人關於圖書館法的價值目標和價值理想。

但受圖書館法的法律屬性、圖書館行業的地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的影響,客觀現實是不平衡的,從而導致圖書館法的應然價值與實然價值、人們對圖書館法的價值期盼與現實之間是有差距的。圖書館法應然的推動力和實然的抗拒力導致了圖書館法的價值的不平衡,而這也正是圖書館法自身發展的動力,所以,立足於社會現實,分析圖書館法的價值中的不平衡因素,在法的制定、執行、遵守等法律實踐中,追求價值期盼與客觀現實的有機統一,追求應然價值與實然價值的有機統一,也許是比單純研究圖書館法的價值更爲有意義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