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應對反傾銷的幾點思考與建議論文

論文關鍵詞:反傾銷發展現預警機制產權意識

關於我國應對反傾銷的幾點思考與建議論文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出口企業面臨着嚴重的反傾銷挑戰。這既有國際原因,也有國內原因。我國企業應該認真學習世貿規則,具體分析原因,積極應訴,據理力爭,以保住自己辛苦開拓的國際市場。作爲政府職能部門,應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維護本國的正當貿易利益。

近年來,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我國國際貿易交易量迅猛增長。交易額由90年代初的700億美元迅增到2(X)5年的14221億美元。HJ(’我國在國際貿易迅速增長的同時,也面臨着被反傾銷的嚴峻挑戰。本文着重分析了國外針對我國反傾銷的趨勢、特點及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與對策。

一、傾銷與反傾銷

傾銷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輸入到另一國家的行爲。構成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出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2,由此給進口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進口國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以上統稱損害);3.低於正常價值的銷售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位㈣在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被視爲一種不正當的商業競爭行爲。

所謂反傾銷也稱反傾銷措施,是指反傾銷調查當局依法對給進口國產業造成了損害的傾銷行爲採取徵收反傾銷稅等措施以抵消損害後果的行爲。在進行反傾銷措施中,反傾銷立法成爲關鍵。一部明確、可操作性強的反傾銷法是反傾銷措施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反傾銷立法的宗旨是保護本國(進口國)經濟及其生產者的利益、維護正常(或公平)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及其出口國市場的競爭秩序,它是自由貿易條件下公平競爭的法律保護。[5]2l世紀初期,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加深,各國間的貿易摩擦日益頻繁,反傾銷已經成爲反對不公平競爭和保護國內產業的重要手段。

二、國外對中國反傾銷的趨勢和特點

(一)案件數量快速增加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立案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20世紀舳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年均立案數則猛增至32.1起。進入新世紀以來,年均立案數更達到54起。中國在1995~2OO6年連續l2年成爲全球最大的反傾銷調查受害國。HJ(這說明中國已成爲各國反傾銷的重點目標。

(二)造成的損失巨大

僅1992~2001年,我國遭反傾銷涉案金額合計爲53億美元。2001年當年遭反傾銷涉案金額達l2.5億美元,約佔一般貿易出口1120億美元的1%。這只是按立案調查上一年的出口額計算出的涉案金額,實際上反傾銷對出口的影響還要遠遠大於涉案金額。損害還可能包括企業被迫做出的限制出口數量、遵守最低限價的承諾;此外,一些國家對反傾銷手段的頻繁使用,加大了出口企業和進口商的風險,使它們被迫放棄潛在的商業機會。對我國“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的推進具有明顯阻礙作用。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可以推定,反傾銷已危及我國一般貿易出I:15~10%的市場。一’’

(三)發達國家是主要發起國,但歐盟對我國提起的反傾銷立案呈下降趨勢

截至2OO6年6月,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等4個主要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立案數量佔中國遭反傾銷立案總數的1/2還多,這說明發達國家是對華反傾銷的主要發起國。在涉案金額方面,發達國家同樣佔絕對優勢。自從世貿組織成立以來,歐盟及其成員國一直是針對其他世貿成員實施反傾銷立案調查的主要國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近幾年全球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立案持續增長的同時,歐盟針對我國提起的反傾銷案件卻呈下降趨勢,從2001年的64起下降到2005年的6起。)

(四)少數發展中大國對華反傾銷立案數量增長迅速

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少數大國頻繁運用反傾銷手段,是國際反傾銷的一個新特徵。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這兩個時間段裏,發展中國家對華反傾銷案件數佔中國遭反傾銷立案總數的比重從41.0%上升到62.5%,而發達國家的比重則從近6o%下降到不足加%。少數發展中大國對華反傾銷調查立案數量急劇增加。例如,印度在1995年以前對華立案一共4起,而僅2OO6年上半年印度對我國的反傾銷立案調查就達7起,總涉案金額1.8l億元,占上半年我國對印度出口總額的2.9%。涉案產品包括化工產品、塑料製品、車輛零件和可刻錄光盤等。目前,中國已成爲受印度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最大受害國,在印度總共立案的207起中,針對我國的佔47.3%。

(五)涉案產品範圍廣泛,重點集中在中國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上

中國遭反傾銷立案數最多的6類產品依次爲:賤金屬製品,化工產品,機電和音像設備,雜項製品,紡織品,玻璃和陶瓷製品,6類產品的案件數比例之和爲75.8%。與全球同期情況相比較,案件數比重明顯偏高的有化工產品、雜項製品、鞋帽、運輸設備、礦產品。

(六)遭反傾銷的主要是從事一般貿易的企業

一般貿易在中國遭反傾銷案件總數中佔90%以上。這主要是因爲:在加工貿易方式下,產品的品牌、銷售渠道和定價權都掌握在外方手中,本地企業只賺取加工費,產品的原產地並非中國,即使出現反傾銷,也是以外方公司爲目標。近年來,我國一般貿易出口增速明顯低於加工貿易出口增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加工貿易較少受反傾銷影響。

三、我國應對國外反傾銷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意識淡漠

長期以來,對先進技術以跟蹤模仿爲主使得我國自主知識產權嚴重不足。到目前爲止,我國儘管已經形成了較爲完整的技術體系,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依然缺乏,多數行業的關鍵核心技術與裝備基本依賴國外。信息產業、核心部件、系統軟件大量依賴進口。從發明專利來看,中國產業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明顯偏少。而且,中國企業更多關注的是研發、生產和營銷,考慮更多的是如何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產品成本,而對知識產權是不是侵犯別人,或者自己的研發成果是不是應該得到保護的問題卻考慮得很少。

(二)出口秩序混亂問題在我國表現突出

對新開拓的市場一哄而上、低價競銷,是我國出口秩序混亂的頑症。據我駐外機構反映,我國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國並非沒有市場,而是市場開拓剛見成效,我國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就接踵而至,引起當地生產企業的恐慌,要求其政府採取反傾銷等保護措施。

(三)國內尚缺乏應訴光榮的輿論氛圍

近年來,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指控,我國的一些涉案企業積極應訴,勇打“洋官司”,但也有一些涉案企業不參與應訴,存有“搭便車”心理。這種狀況的存在嚴重影響到我國涉案企業應訴的成功率。   (四)企業獲得的公共信息服務不夠

隨着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同一些大國之間的各種貿易摩擦在所難免。目前,大量的信息掌握在我國各政府部門手中,但這些信息大部分都不公開對外提供,使得我國企業在遭遇反傾銷調查時不能及肘得到我國政府的'支持,也不知該如何獲得支持。

各國中介機構在組織企業反傾銷應訴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而我國的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與國外同類機構相比差距明顯。主要原因在於:我國的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往往是各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在反傾銷應訴工作中出現分工不明確,服務質量不高,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無法正常溝通信息資料。

企業找不到可信的數據來源,不能及時掌握國內本產業的基本情況,不熟悉反傾銷發起國和潛在的“替代國”市場情況,在應對反傾銷訴訟上造成被動。

四、建議與對策

上述分析表明,造成我國出口商品在少數國家屢遭反傾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對方的原因,也有我方的原因。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出於保護國內產業和就業的目的,都會更多地利用反傾銷手段,對此我們應有清醒的認識和充分的準備。爲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企業要提高反傾銷的主動性,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我國企業界及當事人要充分利用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所賦予的權利。這部條例的頒佈使原來反傾銷中的國外單方面的行爲變成了現在的雙方面的行爲,它使我國企業在國內自我保護自己的利益有了法律的依據和保障。儘管這部法律較之西方國家的反傾銷立法還顯得不成熟,但它畢竟賦予了當事人許多的權利,如提起申訴權、請求陳述意見權、申請查閱案件權等。這些權利只要當事人充分利用,可以達到保護自己的目的。

(二)完善知識產權策略

市場競爭的核心是創新,沒有創新就沒有生命力。企業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轉變經營思想,樹立品牌戰略,不能只滿足於做給跨國公司打工的裝配者,而應做民族品牌的創造者,走自主創新之路,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更多關注研究開發和知識產權。

我國企業應儘快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戰略。從應對危機的策略來看,我國企業迫切需要提升科技產業專利訴訟談判與侵權判斷能力,強化產業專利攻防力。從長遠發展戰略來看,我國企業需要累積專利籌碼,建立完善的專利經營策略與管理制度;真正形成與國外巨頭抗衡的實力,刺激研發成果專利化,並提高產業專利的長期競爭力;加強專利信息分析,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三)政府部門和各種商會要加強在反傾銷中的協調作用

目前,協調作用非常重要,因爲從現實來看,我國衆多企業應付反傾銷的能力和運用反傾銷法的能力還比較弱,特別我國反傾銷訴訟啓動時間不長,企業要有一個瞭解、熟悉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企業要在反傾銷中勝訴,其中的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商會的協調作用就顯得比較突出了。國家應儘快出臺有關法律法規,鼓勵企業自下而上改組或重建行業自律維權組織。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作爲反傾銷的應訴組織單位,在法律上應處於平等地位,也無須人爲劃分應訴中的職能。無論商會或協會,應通過會員企業之間的相互監督,按照“誰不應訴誰受損”的原則促使涉案企業積極應訴。協會和商會應以會員繳納的會費爲主要經費來源,會費標準應由企業自主決定,而不應由行政部門制定。作爲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諮詢機構在幫助企業應訴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應當爲中介服務市場創造必要的條件,如加強宣傳力度,促使企業認識中介機構的作用和價值,制定法規、確立收費標準,等等。

(四)政府對國外針對我國產品的反傾銷應做出適當反應

儘管WTO的反傾銷條款對政府反傾銷做出了約束,但這並不意味着我國政府在應對反傾銷方面無所作爲實際上,當反傾銷涉及本國重要出口產品或重要出口市場時,當事國政府一般都會做出反應。即使是法律和程序相對不規範的發展中國家發起的反傾銷調查,經過積極辯訴,結合我國政府的適時出面支持,仍然存在勝訴的可能。首先,有關部門應針對少數發展中國家對我反傾銷案件急劇增加的新形勢,主動開展雙邊磋商,尋求解決辦法包括落實“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解決反傾銷法律和程序不規範問題;其次,應向企業公開要求政府出面磋商的申請渠道和程序,並公佈磋商的結果;第三,對立案國違反WTO規則導致我國企業受到不公正待遇,政府部門應有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預案。

(五)建立合適的反傾銷機制

建立預警機制。對案發率高的敏感產品和敏感國家實行重點監控,及時通報國外相關市場和產品的價格信息,以及反傾銷動態,避免出現企業一哄而上、低價競銷的情況。對資源性產品和資源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實施符合WTO規則的主動限制措施,例如以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爲理由徵收出口稅。

政府應爲企業應訴提供服務和便利,如:在政府專門部門中設專門人員負責反傾銷工作;設立反傾銷基金,鼓勵企業參與反傾銷訴訟和提起反傾銷訴訟,應訴者若敗訴,則從反傾銷基金中列支其訴訟費用;若勝訴則可以通過稅收等方面的措施給予經濟的鼓勵,由此提高企業參與反傾銷訴訟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