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論文

引導語:案例分析是指把自己的案例分析以簡明的書面形式表達出來的案例分析材料。下面是小編爲你帶來的商法案例分析論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商法案例分析論文

(一):合同的概述與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具有一下特徵: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二):合同的分類

合同按照不同的標準和角度有很多不同的分類。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共計15個分類。而除此之外,合同還包括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實踐合同等幾大類。

 (三):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調整當事人之間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廣義的合同法包括所有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法規;狹義的合同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而合同法適用於各種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主要是財產關係;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使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四):合同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的訂立必須友好平等協商。

2.自願原則。自願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是否締約,和誰締約,和採用怎樣的`形式,內容如何的均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規定範圍內自行決定。

3.公平原則。雙方本着公平合理的準則,維持各方利益與風險的均衡。

4誠實信用原則。城市守信本事道德準則,而市場經濟是講求秩序的經濟,良好的市場經濟要求經營者城市經營,童叟無欺。因此,誠實守信上升爲法律原則,要求當事人講信用,不得欺詐或有其他違背該原則的行爲。

5.公序良俗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尊重社會良善風俗,最受社會公共秩序,不得歲還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的含義

所謂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選擇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除合同、確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國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是貫穿於合同法的一條主線,是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因此,我們必須深入探討合同自由的含義;具體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

1.締結合同的自由。雙方當事人均有權選擇是否締結合同的自由,這種自由是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與何人訂立合同。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雙方當事人有權決定怎樣締結合同具體條款的自由。從自由決定合同內容上說,當事人有權通過其協商,改變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同時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訂立無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內容若違背了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則將被宣告無效。

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以後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

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締結合同的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

 合同自由的體現:

在新合同法出臺之前,中國處於“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舊合同法帶有很多計劃經濟的痕跡,他們強調國家有權干預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嚴格限制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舊法是一個重大的歷史性進步,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減少了政府對合同的行政干預。

政府對合同的干預主要體現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與合同自由相矛盾的。從合同管理制度的產生來看,它反映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要求和觀念,與市場經濟不相協調。而且,合同管理明顯屬於公法的範疇,新合同法作爲私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此是不能予以規定的。

(二)、在合同的訂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國合同立法中系統、完整的規定了要約與承諾制度。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必須程序,一方面,這一締約制度包含了當事人意志自由、雙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構成合同併產生相當於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體現;另一方面,要約與承諾制度所具有的嚴格的程序性,又爲合同自由原則在締約階段的實現提供了堅強有力的保障。

(三)、對合同形式的規定,新合同法採取了十分寬容的態度。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這不僅適應了現代商業運作的便捷和經濟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的締約自由。

(四)、在合同內容方面,新合同法對合同主要條款只做一般性規定,使得當事人有充分的自由決定締約內容。 新合同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認定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這一點主要體現在新合同法對可撤消合同範圍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願,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也達到了與國際接軌。

(六)、在違約責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體現合同自由。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七)、在平衡當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志,即在不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德的前提下,當事人意志較國家意志優先適用。

典型案例分析:

1994 年 4 月 23 日至 5 月底,原告陸續將購得的 1500 萬尾蝦苗投放到 1614 畝蝦池中進行養殖。7 月 11 日雙 方經協商後簽訂一份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合同中規定基本險有三項:固定資產保險金額爲 1148 萬,費率爲千分 之二;流動資產保險金額爲 180 萬(並在合同所附投保明細表中載明,原材料保險金額 20 萬,特種儲備物資保險 金額 160 萬),費率百分之七。合同“特別約定”中規定:其中流動資產,原材料指對蝦苗成本價,特種儲備物 資系餌料,經雙方協商費率爲百分之七,保險責任爲;災害性海潮、海嘯造成對蝦流失及惡劣氣候致使對蝦缺氧 死亡。保險期限爲 1994 年 7 月 10 日零時起至 10 月 1 日 24 時止。賠償處理按《對蝦養殖保險每日賠付數額表》 計賠。同年 7 月 14 日,原告將總保險費 149184.74 元交付給保險公司。合同簽訂後於 1994 年 8 月 15 日、9 月 23 日發生兩次險情,對於原告對蝦絕產損失的賠償雙方發生糾紛。經雙方協商被告於 1995 年 10 月

5 日至 11 月 11 日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計賠辦法將賠償總額 353500.50 元付給原告。原告於收到賠付款後起訴到法院,主 張被告依據已廢止的《對蝦養殖保險每日賠付數額表》賠償損失顯失公平,請求法院對此民事行爲予以撤銷,要 求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東省分公司 1993 年《對蝦養殖成本保險條款(試行)》規定的賠款計算辦法,由被告立 即賠付對蝦保險賠付款 1257650.50 元及延期付款違約金。被告認爲,原告與其簽訂的保險合同是企業財產保險 合同,不是對蝦養殖成本保險合同,也不是對蝦養殖保險合同,因此雙方纔有特別約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請求。

就上述案例,個人分析如下:

1.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2.按照合同自由原則, 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 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

3.合同自由原則的經濟原因決定於商品經濟關係。誠實信用原則的核心是公平。 就本案來說,法院以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爲顯失公平,從而否定特別約定的效力。這裏就涉及公平原則與自由原則的關係。

4.按照無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完全由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確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約束力,法律的職責僅在通過法庭以保障合同的執行。

5.在本案中法院在撤銷當事人關於賠付的特別約定條款後,仍認定保險合同有效,並依其他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而決定保險人一方的賠付義務,這也是無視合同爲當事人自由設定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爲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