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質量管理論文

食品質量管理工作的進行是爲了提升食品的質量,使食品安全問題得到改善。下面是小編推薦給大家的食品質量管理論文,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食品質量管理論文

  食品質量管理論文【1】

一、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的內容

(一)食品設備與環境

食物的準備和儲藏、碗碟清洗、食物供應所需要的充足設備和空間是高質量的食物服務的基本保障。幼兒園首先應完善食品衛生條件,應對食堂進行合理的佈局和安排工藝流程,配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和用餐等場所。最後,應對餐具、飲具等進行有效地分類擺放,且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洗滌與消毒劑對其進行徹底地清洗與消毒。

(二)食品供應

選購安全、衛生的食品,並對其進行合理地貯存與加工是保障幼兒園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1.食品採購

爲保證幼兒園食品的質量,採購人員必須從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有資質的食品生產單位購買食品,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票索證,同時做好食品採購與驗收記錄。

2.食品貯存

合理、有效地貯存食品有利於避免被不潔、有毒、有害物品污染。因此,首先應保證食堂工作人員按規定將食品、工具、容器分類及定位貯存。其次,應確保工作人員標註食品的保質期,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再次,應要求工作人員將食品、半成品和熟食貼上標籤並分櫃存放。最後,應監督工作人員不能將有毒、有害以及自己的私人物品存放在食堂。

3.食品加工

食品原料的新鮮潔淨與否直接影響到食物的質量及安全。因此,首先確保食堂炊事員不加工或使用變質、有毒、不潔、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再次,要求炊事員不直接提供未加熱的食品以及製作和提供冷葷涼菜。最後,應保證炊事員使用正確的方法對食品進行烹調加工,尤其是四季豆,豆漿等食品必須做到徹底燒熟煮透。

4.食品留樣

爲針對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做到有據可查,能夠儘快報告是否是由於飲食而引起的疾病,幼兒園應建立食品留樣制度。留樣食品應當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且每樣品種不少於100克以滿足檢驗需要,並做好記錄。

(三)食堂從業人員

食堂從業人員是保障幼兒吃的舒心、放心以及最大限度的降低食品安全隱患最重要的軟件。因此,幼兒園應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有效地管理。使其首先應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識。其次,應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使其取得健康證明後纔可參加工作。再次,若是發現食堂從業人員與分餐人員出現咳嗽、發熱、嘔吐等有礙於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該立即制止其繼續工作。

二、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應對策略

幼兒園管理人員及食堂工作人員應強化食品安全意識,認真細緻地做好工作,防患於未然,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管理者應組織食堂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制定安全責任制,將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等。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責任不明和管理不善往往是造成幼兒園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幼兒園必須建立一套系統、完善、責任明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要明確規定各個崗位、各個環節工作的內容、責任人和獎懲辦法,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形成系統、科學的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每位員工,做到責任分明、管理科學、獎懲分明。幼兒園可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食堂關鍵環節的控制與監管,定期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以瞭解食品安全狀況,做到通過檢查發現問題並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二)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應急

處置預案與報告制度食物中毒應急預案是針對潛在或可能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而事先制定的應急處置預案。該預案一般是確保在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後,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的能力,高效、有序地組織搶救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可能性,減少幼兒園的財產損失。同時,當本園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事故且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加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

責任感幼兒園管理人員應該隨時督促食堂工作人員注意食品安全工作,並利用會議等各種形式定期對食堂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進行關於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使他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並提高保障食品安全的責任心與能力。只有幼兒園所有員工都對食品安全多一份責任心和細心,纔可降低食物中毒發生的概率。因此,幼兒園應對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常抓不懈。

  食品質量管理論文【2】

[摘要]法律制度對於我國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合理的法律制度對食品安全具有引導、規範、支持和推進的作用。但是,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還存在缺陷,可以從制定專門法、修改某些現行法和進行法律清理等三個方面進行完善。

[關鍵詞]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

一、法律制度對於我國食品安全的意義

民以食爲天,食品是人類的生存之本,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其安全性對人類的健康又更重要。因此,如何合理利用法律保證食品的安全,是人們必須思考的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爆發了許多食品安全方面的事故,如食品安全標準與奶製品等事件。大大影響了國人對食品安全的信心,也暴露了我們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欠缺與不足。

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食品安全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卻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問題,比如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總的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不詳細。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標識規定》、《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等20多部。已經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爲主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但配套的法律、法規仍需完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爲例,其中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六條、九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罰款金額爲“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該規定會導致在實際的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有較大的自由裁決空間,處罰的自由裁量度過大。

(2)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

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雖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受利益的驅使,企業往往對消費者隱瞞某些對其生產經營不利的信息。(2)食品安全知識普及。大多數公衆在日常生活中沒有形成維護權益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公衆對食品質量認證標誌等基本知識瞭解不夠,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嚴重後果認識不夠。(3)責任追究機制。由於監督管理體制上存在多頭監管、職責不明等缺陷,由此經常會發生監管失職、執法不力的情況。

(3)執法部門運作效率低。

我們國食品衛生安全監管主體單位有:衛生部、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等,各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某一執法活動涉及其他部門時,其他相關部門會因爲怕受牽連或利益受損,也會害怕引起重複執法的嫌疑而退縮,不參加聯合執法。

(4)政府責任規範缺失

政府是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其職權和職責是不可分割且不能獨立存在的統一整體。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作爲弱勢羣體的消費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因爲政府是最值得老百姓信賴的正義與公正的代表。可是,當我們翻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時,我們更多地看到的是對政府權力的規定和對政府承擔義務的忽視。正是因爲法律對政府責任規定的缺失,政府在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就沒有辦法要求政府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其合法權益也就不能最大限度地獲得保障。

(5)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權益難以保證

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者權益訴訟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依據《食品安全法》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消費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時,首先要證明買賣關係的存在,其次還要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及其程度與生產者、銷售者的侵權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直接、主要依據就是銷售者出具的銷售票據,而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往往得不到購貨單據,這些現實的以及未提到的客觀因素的存在阻礙了消費者伸張正義、維護權益之路。

(6)處罰力度不夠,威懾力度不強

《食品安全法》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突破了以往補償性的民事賠償模式,是立法的進步。但10倍賠償金的規定處罰力度仍然不夠。食品安全違法行爲嚴重危害了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與危害財產權的違法行爲相比具有本質區別,且生命權大於財產權的理念衆所周知,所以,法律必須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爲的制裁力度,而且處罰力度應當大於對危害財產權利行爲的處罰。

三、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建議

健全和完善的法律體系對爲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作用是尤爲重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爲提高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應加強的工作。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設。

首先,完善和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科學界定《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等等法律和法規之間的關係,要以我國實際情況樹立起以《食品衛生法》爲根本核心,其他法律法規爲框架的合理有效的法律體系。其次,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目前,應重點解決管理權過於分散的問題,完善食品的監督和問責制度,使其工作中做到有法可必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保障機制。

(2)理清各執法部門的權限與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體制,其進一步明確劃分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有利於各部門的聯合執法,從而進一步達到對食品的有效監督管理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六條明文規定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生產經營者做出“沒收違法所得”。但事實上很難確定“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應對此作出修改和進一步的完善。

(4)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應重點加強以下幾面的工作:第一,完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第二,提高採標步伐,加強標準創新工作機制;第三,從食品衛生安全標準的提高和的完善來確保我國食品衛生安全法律體系的不斷成熟和規範。

(5)人民羣衆參與監管。

首先,建設各行業行會。應鼓勵食品企業和相關人員建立行業協會;其次,提高全民食品衛生安全方面的意識。應該嚴抓行業協會的資格評估和食品安全宣傳。

目前,國際社會對食品監管提出了全新理念,即“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監管體制。這一理念的要求就是對食品安全實施系統、連續的監管。爲適應這一要求,不少國家已經或者正在減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探索由少數部門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並且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成效。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能分散在多個職能部門,部門之間沒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的合力,不能適應食品安全形勢發展的需要。此外,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食品消費種類主要以鮮活農產品爲主,面臨的突出問題是源頭污染,農業部門在食品監管上的作用越來越凸現。筆者建議:精簡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由農業部門牽頭負責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

(6)強制出具購貨憑證,強化經營者義務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時,理應同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這是保障消費者權益和正常交易秩序的條件,也是經營者應該承擔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可見,在消費者不索要的情況下,經營者並沒有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強制義務。而且在消費者索要但經營者拒不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情況下,對於如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法律並沒有做出規定,最終的結果便是,法律不規定便奈何不了經營者,法律規定形同虛設。因此,應該在《食品安全法》中強制規定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不提供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提高賠償額度,加大處罰力度

《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是以價款爲標準來設定的。所謂價款,是指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支付的貨幣數額。現實生活中有些食品價格不高、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支付的價款也不多,但卻發生了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2010年南京小龍蝦洗蝦粉事件,如果按照價款十倍來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話,這點罰款與經濟利潤相比,在商家的眼裏根本算不上什麼,無法對商家的行爲有所約束。因此,筆者建議,將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提高,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來確定。

四、結語

當前,我國食品市場的秩序混亂,局面沒有徹底扭轉,各種違法行爲十分嚴重,特別是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整頓和規範食品市場秩序勢在必行,一方面要保持高壓態勢,持續開展專項活動,另一方面加強社會道德和誠信度的建設。只有讓違法經營者及時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由制度漏洞和執法缺失造成的遺憾,從而才能建立起一個穩定發展的法治話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