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研究論文

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是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研究領域的兩大研究範式。但長期以來,科學主義的浪潮始終要求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的要求完全拋棄定性研究的方法,只採用定量研究方法從而成爲完全的自然科學。隨後,就有不少學者所謂絕對“科學”的定量的方法去研究犯罪心理。結果可想而知,研究結果要麼得出以往定性研究早已確定的研究結論,要麼直接有悖常理,毫無價值。早有學者提出,心理學作爲一門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緊密結合的邊緣學科,既不能絕對採取定性的研究方法,也不能完全地使用定量的方法,走出一條互相整合的路徑,才真正有利於心理科學的健康發展。因此,犯罪與司法心理學作爲心理學科目下極爲獨特的一門分支學科,其在研究方法上對定量和定性研究的取捨,則是所有研究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的學者無法避免的問題。

我國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研究論文

一、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

定量研究,亦稱量化,其特點爲:是賦予被研究的對象一定的量,通過數理統計與數據分析,使其能夠精細地反映事物在量上的特徵,有利於進行其與相關事物的比較性研究,從而達到研究對象的性質、水平及其功能精確化反映的目的。定量研究的存在對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的發展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衆多的實證研究,研究者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犯罪心理結構”概念、發現不同類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徵、不同性別、年齡段犯罪人心理特徵、證人證言等諸多階段性研究成果,取得了可視的成效,進一步推進了犯罪與司法心理學朝着可比較、可重複、可實證的科學心理學方向的發展。

然而,心理學特別是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與自然科學有着較大的差異。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困難在於研究對象的特殊性、研究對象的雙重性、影響因素的多元性、難以觀察和測知的非精確性、研究過程的互動性等問題,而正因爲這些區別,就導致定量的研究方法不能絕對的適用於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的研究中去。自然科學的定量研究強調可重複性,即多次同樣的實驗步驟一定會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結論。但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當中,恰如萊布尼茨這句名言“世界上找不到完全相同的兩片葉子”,犯罪心理學的定量研究使用相同的方法,對不同的研究對象,在不同的環境下都會得出不一致的結論。說明了定量研究在犯罪心理學研究中的乏力。

在定量研究的方法無法有效解決人類、社會問題的困境下,近二十年來,在對以實證主義爲理論基礎的定量研究提出質疑的同時,定性研究的方法在人類學、社會學和民俗學等領域中迅速發展起來,通過本體論和認識論的系統研究,逐步發展出一套這樣的現實的操作方法和檢測手段。定性研究的研究工具是研究者本人,在自然條件下,通過多種資料收集的方法對社會現象進行整體性研究,使用歸納法分析資料進而形成理論體系,並且通過與研究對象互動的方式,對其行爲和意義建構進行解釋性的理解。這種的研究方法是與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的特殊性相一致的。羅大華教授也曾就此論述過:“非量化的定性研究、非實驗室研究或準實驗研究、事後研究,以及談話、自省、經驗總結、案例分析和犯罪事實判斷等方法也應占有一定的地位,而不能片面地對其排斥。”因此,無論是定量方法還是定性方法都是爲了特定的研究目的而服務的,不能片面的以方法本身來判斷其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能夠反映出事物的真實性,而應當檢驗其所得出的結論能否通過“證實”或“證僞”,能否對研究事物進行預測和進行演繹來判斷。因此,關鍵的問題在於,如何在恰當的時機運用恰當的方法,服務於我們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的研究目的。具體來說,就是針對不同的研究對象、研究內容,定量研究方法與定性研究方法的取捨問題。

二、犯罪與司法心理學基本問題與方法

(一)犯罪心理學基本問題與方法

羅大華教授認爲,犯罪心理學屬於心理學中倚重於研究人的心理在社會性和社會影響方面的心理科學,主要藉助社會科學的以社會爲背景的實踐檢驗的研究方法進行研究。這種判斷明確的指出犯罪心理學的`研究當以定性研究爲主要研究方法,定量研究作爲輔助研究方法,兩者相結合的方法論思路。事實上,犯罪心理學的諸多研究對象,比如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影響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犯罪實施過程中的心理變化等,在研究時都存在着無法避免的滯後性。原因在於,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難以對其進行同步化的研究,難以對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當時的心理活動及過程予以量化,難以發現其內在本質規律,只能進行事後研究。而且,很多犯罪行爲的發生,社會因素佔據着很大的比例,而社會因素則是根本無法量化的因素,每時每刻都在發生着巨大的變化,即使是趨向於現實情境的準實驗研究都無法模擬犯罪發生時的情境。

面對這種研究困難,我國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早已發展着諸多適宜的定性研究方法。例如,科學合理地運用社會科學調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監獄、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等地,對犯罪人的犯罪心理進行調查研究。通過訪談法和問卷調查法,考察犯罪人走向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通過已有的研究材料和相關人格結構理論提出“犯罪心理結構”和“犯罪綜合動因論”等科學假設,並通過大量心理測試資料和司法實踐予以佐證,使之上升到理論層面。這些卓越的研究成果,充分證明了定性研究方法在犯罪心理學的支柱地位,有效的論證了定性的研究方法在犯罪心理學研究中的適宜性。

但是,並不能因爲定性研究所取得這些成果,就一味的否定定量研究的價值。在某些研究內容上,定量研究的地位無可取代。比如在犯罪人矯治的研究,哪種方法較好?哪種方法對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最好?在這個問題上,就可以採用傳統的定量研究的方法,預設場景和條件,設置實驗組和對照組,進行矯治方法的比較,通過統計數據的分析,得出相應結論。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行爲是一種極端的社會行爲,並不是人人存在的,因此,這就侷限了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樣本並不像其他心理學研究樣本那樣充足。而定量研究則要求通過一定數量的樣本測量,獲得一般規律。犯罪人樣本的缺乏,就使得即使採用定量研究的方法,犯罪心理學的定量方法也無法做到定量研究嚴格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爲了獲得事實的全貌,就不得不通過個案的研究作爲補充。

類似的,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研究也應當採取定量與定性研究整合的模式。犯罪心理測試技術是主測人通過口頭提問一系列探查心理活動的問題,形成對被測人強烈的心理刺激,從而引起被測人的相關心理生物指標的反映,進而根據其心理生物反映的綜合水平,評判其與案件關係的一項技術。這種技術的應用主要在於測量被測人大腦中是否存在犯罪心理痕跡,它的檢測方式十分類似於心理測驗的量表法的研究方法。實際上,主測人員的提問就相當於量表,被測人生理反應的變化就相當於被測人對題目的回答。只不多在犯罪心理測試中,跳過的被測人的社會讚許特徵,被測人很難對其反應進行修飾,除非使用反測試技術,而這一點也很容易被主測觀察到,反測試技術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一些問題。因此犯罪心理測試技術除了通過在實案測試中檢測其效度,積累經驗外,還可以通過進行一些模擬測試取得其實驗室效度的研究。

(二)司法心理學的基本問題與方法

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內容包括偵察中的心理學、審訊中的心理學、審判與刑罰中的心理學以及證言與辨認中的心理學等。首先,在偵察活動不同階段的心理學問題包括:現場勘查中的心理學問題、調查訪問中的心理學問題、案情分析時應注意的心理學問題、制定和運用偵查對策的心理學問題、搜查和緝捕中的心理學問題。這些問題的研究看似只存在於真實的案件調查中,但是還是可以通過舉行模擬案件的現場勘察、案情分析、模擬犯罪人緝捕的研究方式考察在不同的偵察活動中,存在哪些因素影響、制約着我們案件的順利開展。比如在模擬現場勘察中,可以對比專家與新手在勘察現場時,其搜索現場環境順序、注意區域、觀察方式等不同。通過比較,可針對性的對新手進行此方面的培養,提高實際工作中的效率。在模擬案件分析中,可以使用以往的真實案例,也可以虛構案例,以考察不同人數的分析小組、不同職位的人員在分析案情時,是否會受到從衆、迎合上級、確證偏見、思維易聚合、表面化等因素的干擾。

其次,在有關審訊問題的研究中,模擬案件的形式開展困難,只有依靠在實案中總結經驗,採用個人訪談、問卷調查等定性研究方法。但是,可以考慮借鑑國外有關心理學訊問法進行相關研究,比如複述訊問法、填詞和刪詞訊問法和聯想反應訊問法等都可以在實案或模擬案件中進行實驗,驗證其效度發現其不足。最後,在有關審判與刑法中的心理學問題中,因其活動的特殊性,定量研究可能較難開展。應當注意收集個案材料,通過個人訪談、事後回憶的研究方法進行研究。

三、多種研究方法綜合運用

探討犯罪與司法心理學的研究方法是個大課題,需要衆多的犯罪與司法心理學工作者長期研究,逐步摸索,特別是要以人性爲基石,多種研究方法綜合運用,實現定量與定性方法的有機結合。具體來說,定量的研究在其他心理學領域,如認知心理學、生理心理學等,正佔據着主流地位,取得豐富的研究成果,這一點是與這些學科研究對象、研究情境的可得性是分不開的。然而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研究對象較少,研究情境無法重複,許多案件難以模擬,這都造成了巨大的研究困難。一些採用模擬盜竊案件的研究中,也發現被試與真實犯罪人在動機、情緒壓力上存在巨大差別,所得結論的外部效度很低,降低了實驗研究的意義。

所以,定量研究作爲目前科學心理學的主流方法,並不能完全移植到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去,這一點羅大華教授早已做過詳細論述。但是,在研究中,還應當去尋找哪些研究內容可以採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哪些可以採用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相結合的綜合研究法,以改善研究結論的侷限性。總之,研究者既要看到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的優越性,又要看到它們的侷限性;既要合理運用定量方法,同時也應當科學地分析人性的特點,將定量與定性方法有機結合,全面而深刻地反映出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