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贈與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公證贈與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公證贈與合同

公證贈與合同1

茲證明贈與人xxx(男或女,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x省xx縣xx鄉xx村)與受贈人xxx(男或女,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x省 xx縣xx鄉xx村)於xx年x月x日來到我處(或在xx地),自願簽訂前面的〈贈與合同〉,並在我的面前,在該合同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xxx與 xxx簽訂上述〈贈與合同〉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xx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xx年x月x日

公證贈與合同2

贈與是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自願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爲。將其財產贈與他人的人爲贈與人,接受贈與的人爲受贈人。贈與人、受贈人可以分別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贈與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證明贈與人贈與財產、受贈人收受贈與財產或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合同真實、合法的行爲。

辦理贈與公證,可採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

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贈與財產屬於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明及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意見;

4、贈與合同或贈與書原件;

5、公證員認爲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注:(1)申請人在贈與合同公證中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在贈與書公證中僅指贈與方。

(2)申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

公證書

(20xx)X公證內字第XXX號

茲證明贈與方 (贈與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與受贈方 (受贈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於 年 月 日來到我處,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合同》上簽名。 上述當事人的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XX公證處

公證員:

年 月 日

公證贈與合同3

茲證明贈與人xxx與受贈人xxx於xxxx年x月x日共同來到我處(或在xx地),並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xxx的贈與行爲與xxx的受贈行爲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x省x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證贈與合同4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成立之後的一定期限內,贈與人基於自身利益的保護,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根據該條的規定,說明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贈與行爲的權利。

(1)贈與人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受到禁止,即贈與人在這些贈與合同中沒有撤銷權。

(2)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界限是贈與財產的權利發生轉移之前,即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贈與財產或贈與憑證沒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須辦理有關的登記等手續辦理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種種目的,對於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表示願意向災區和貧困地區無償捐贈錢物等,但事後並未真正兌現,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的影響。對於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爲當事人之間有更深的道義上的情感,如果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則與其原贈與目的相悖,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贈與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因此,經過公證的贈與,如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股東到期不實施股權激勵,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權。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變更應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上,並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案例

【案情】

吳雄根今年63歲,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過公證把房產贈與大女兒,並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裏面。爲照顧老人起居,大女兒又請來了一個保姆。但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個月,保姆與吳雄根結婚了,並想要回房產轉贈給保姆。女兒不同意,老人訴諸法院。

【分歧】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爲老人還居住在房產內,雖其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但老人仍可要回房產。

第二種觀點認爲老人的贈與合同已經公證,且過戶。因此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評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規定。該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本案中,父女之間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法,而且還經過了公證,並辦理好了產權登記手續,依法應當認定爲有效。因此吳雄根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回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公證贈與合同5

贈與公證書

( )字第 號

茲證明______於____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並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贈與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________年__月__日

(二)受贈書公證。其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受贈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表示接受贈與人的贈與並在受贈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對中國內地公證機構而言,其公證格式可以是:

受贈公證書

( )字第 號

茲證明______於________年__月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並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贈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受贈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________年__月__日

根據中國法律規章,“贈與公證書”相當於“要約公證書”,“受贈公證書”相當於“承諾公證書”。爲此,贈與書公證、受贈書公證應當共同構成贈與合同公證的一種形式。

由贈與人、受贈人達成協議並共同申辦贈與合同公證的形式

《贈與公證細則》第4條第2款第3項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據此,從實踐上講,贈與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贈與人、受贈人的共同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以及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並在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對中國內地公證機構而言,其公證格式可以是:

贈與合同公證書

( )字第 號

茲證明贈與人______與受贈人______於________年__月__日共同來到我處(或在____地),並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______的`贈與行爲與______的受贈行爲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________年__月__日

公證贈與合同6

甲方(贈與人):

住所: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

住所:

身份證號:

爲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爲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地產標示:

(一)該房屋類型:______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____。

(二)該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_____層),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平方米。

(三)甲方依法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依法取得該房地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___________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五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公證後生效。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證贈與合同7

茲證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______的贈與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縣)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_(簽名章或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證贈與合同8

年近80高齡的許老太太早年喪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節後,她的外甥女“主動”上前照顧許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兩人生活一段時間後,許老太太發現外甥女很勤快,對她照顧也十分周到,不但使許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飯無憂,而且經常爲她擦洗按摩,讓許老太太很受感動。於是,許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來,有意與她長期生活,還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由外甥女長期照顧許老太太的飲食起居直至其終年;許老太太則把價值3萬元的白金鑽戒和白金項鍊贈給外甥女,且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

豈料,許老太太把鑽戒和項鍊交給外甥女後不久,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態度就一反常態,不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對許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飯也不聞不問,視若旁人。原來,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財產早有所聞,爲獲其所有也就早有所思謀。現在目的已經達到就想溜之大吉。許老太太見情況不好,就要求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外甥女則以鑽戒和項鍊已交付並經公證已是自己的財產爲由拒不歸還。許老太太無奈,只好全權委託律師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

法院受理後,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認爲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合同雖經公證,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於是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的白金鑽戒和白金項鍊。

本案所涉的贈與合同,實際上是一個附義務或者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財產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贈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所附義務的一種雙務契約行爲。受贈人如果接受贈與財產後不履行贈與人所提出的義務,贈與人則可以撤銷贈與,並可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與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許老太太的情況,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第(二)(三)兩項的規定。

因此,儘管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但由於受贈人未履行合同所附義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贈與人仍然可以撤銷贈與,並索回所贈物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慮自己年事已高,往往會把自己的物品贈給親朋好友,但出手時千萬要慎重。如果發現上當受騙,本案例可供參考。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最後,對贈與人的撤銷權的時限作了規定:即“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超過撤銷時限,不受法律保護。

公證贈與合同9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樣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對於現在的家庭來說已經不算什麼,私有房產已經成了現在城市每個家庭的普通財產,隨着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個孩子,但是卻擁有多處房產,按照中國傳統的思想,長輩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錢的財產留給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財產留給唯一的孫子或外孫。正是因爲這樣,贈與這種方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大量採用。贈與公證也在逐步增多。在《贈與公證細則》第四條中規定辦理贈與公證,可採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這就給了當事人按照自己實際情況選擇用哪一種贈與公證的方式。但是兩種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來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贈與書公證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贈與合同和贈與書都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形式,但是,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都要到場簽署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公證是不能委託辦理的。隨着國際間交流的增多,人員流動變得日益頻繁。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學、或受贈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弱、或贈與人年紀大又不在贈與房產所在地的。再或着出國定居的受贈人,因無法到場或不能簽署合同而喪失一些權利。比如“512”大地震發生後的一些贈與行爲,如果通過贈與合同,那受贈人不特定,或人數衆多,此時要通過贈與合同來完成贈與行爲就變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時贈與書恰好彌補了這一點,可以不考慮空間因素,解決贈與合同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贈與書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只規定了贈與合同沒有規定贈與書和受贈書,因此有會有人對贈與書的效力產生懷疑,覺得贈與合同比增與書效力更高。但我認爲《合同法》沒有規定贈與書,受贈書的內容,是因爲贈與書、受贈書是當事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而《合同法》規範和調整的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爲,因此並不能以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而忽視了贈與書、受贈書的法律地位和在社會實踐中的優勢地位。《贈與公證細則》以贈與書、受贈書和贈與合同兩種形式分別對單方民事法律行爲、雙方民事法律行爲的肯定。但有人認爲贈與書是要約,受贈書是承諾,應該受合同法調整。《合同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而贈與書卻在受贈人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贈與人單方做出贈與行爲時就生效了。贈與書也不會因爲受贈人沒有做出接受贈與而失效。合同法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它必須向要約人發出通知並且送達到要約人時才生效,此時合同成立;受贈書是受贈人做出表示接受增與書內容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贈人發出通知,告訴其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可以對要約的非實質內容作變更,而受贈書則不能對贈與書的內容做任何的變更。只能表示接受。贈與書和受贈書的弊端就是無法滿足雙方當事人想贈與和受贈同時完成的目的,解決了空間的問題就無法解決時間上的問題。

其次,贈與合同公證應該成爲贈與人的首選。《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訂立之日所產生的僅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發生合同標的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的法律後果。而所有權的轉移是在實際交付或辦理變更登記才得以實現。這就出現一個問題,贈與合同生效,合同標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人死亡了,會不會影響到贈與合同的效力?我認爲贈與合同產生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財產之債務,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樣贈與人的繼承人如果繼承遺產就應按照繼承法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如果放棄繼承遺產,受贈人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實現贈與合同的權利。而贈與書是財產所有人自願將其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爲。贈與書公證僅能證明贈與人實施贈與財產的單方民事行爲是真實合法的,並不能產生贈與財產轉移的結果,贈與人死亡,其民事行爲能力終止,其贈與行爲消失,沒有產生權利義務,即使辦理了贈與書的公證,贈與行爲不復存在,受贈人也無權要求贈與人的繼承人對贈與人的不存在的行爲履行義務。無法獲得贈與的財產。

再次,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條件成立時財產權利轉移。法律規定贈與合同中可以指明財產只贈與給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只給予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爲夫妻共有財產。但是並沒有規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共有或一方所有的問題。

以上幾點淺薄的看法,謹是本人認爲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辦理贈與合同更爲妥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