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的合同書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相信大家又在爲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除勞動的合同書,歡迎大家分享。

解除勞動的合同書

解除勞動的合同書1

甲 方:

乙 方:

員工工號:)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爲: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 ;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20xx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的合同書2

甲方:(藥品經營企業)_________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藥學技術人員)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資格: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於甲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職務,現因 ______________原因,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簽訂本解聘協議書,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________

(企業公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備註:

1.本解聘協議書籤訂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否則無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由於沒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預的關係,導致司法實踐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勞動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糾紛更是困惑着司法實踐,文章圍繞此方面展開探討。

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首先應當對勞動合同法律關係有正確認識。勞動關係本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所產生的關係,因此其法律關係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出於員工和用人單位地位的懸殊以及社會發展的利益衡量,對勞動關係又更多受公法律調整,所以是《勞動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而產生的法律,調整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作爲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僅體現了私法性的內容,也體現了公法的理念。當私法上的原則不能確保實質正義的時候,就要用公法的強制手段進行彌補,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和正義。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應當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國家公法干預的統一,這是我們正確審理勞動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確理解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基礎。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主要涉及到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和合同解除後涉及手續等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員工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只要構成前述條件,便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因此員工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爲,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談不上違約金的問題。

我們應當注意到下面情況:第一,員工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爲此規定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員工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爲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但對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則予以調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應主動調整,應當由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抗辯。

第三、用人單位以提供住房、汽車等特殊待遇爲條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因爲住房、汽車等返還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爭議的案件予以受理,具體審理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二、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未向員工送達或者在送達不能時沒有以公告、佈告等形式公之於衆的',該決定對員工不發生約束力,員工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應當予以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僅應當對解除合同的事由負舉證責任,而且應當對決定告知或者書面告知的負舉證責任。

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撤銷後,應當按照員工的原工資標準賠償員工的損失;如果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判令一次性支付員工自勞動合同屆滿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必要生活費。

勞動合同解除後糾紛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出具爭議。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當查驗解除勞動證明,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被用人單位錄用審覈的一個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合同關係終止後,合同當事人之間仍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時向員工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的時間等內容,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及時作出判決,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影響員工就業,員工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支持。

用人單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證明涉及對當事人人品等評價的,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有侮辱當事人人格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證明的內容侵犯當事人人格權的,當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訴,不屬於勞動爭議。

二、有關手續的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員工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得以雙方沒有結清欠款或員工未支付有關賠償金爲由扣置員工檔案或不辦理有關手續,員工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因用人單位的行爲直接導致員工無法就業而造成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問題。

競業限制是指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於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後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於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競業限制的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不會隨着職員的流動流向競爭性的企業,保持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我國競業限制的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中。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祕密侵權問題的函》第1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由於員工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但是競業限制條款是一柄雙韌劍。所以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此特點。

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時,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解除後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員工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終止的,競業限制條款應當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另有特殊約定並且給員工經濟補償的除外。對競業限制條款的審查也應本着意思自治爲主,司法適度干預的原則。當事人對競業限制適用的地區、時間和禁止員工從事行業的範圍約定明顯不合理的,對超出必要程度的競業限制條款,法院可以認定該條款對員工不產生約束力。

解除勞動的合同書3

甲 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 方:____________(員工工號:_)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爲:____年__月__日;

二、____方支付____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