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解析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解析,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解析

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解析1

保險代理協議作爲合同的一種與勞動合同、經濟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保險代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雙方建立的是民事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爲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而簽訂的合同。所謂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1)保險代理人的名稱或姓名

(2)代理業務範圍

(3)代理業務要求

(4)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5)保險代理人的擔保或押金

(6)代理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7)代理合同的期限

(8)代理合同的終止事由

(9)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表現在:

從依據的法律上看,保險代理合同是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的。

從性質上看,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代理關係。(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爲法律行爲,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

從合同的內容上看,勞動合同雙方在約定合同條款是必須以基準法爲基礎,即雙方約定不得違反基準法。保險代理合同沒有類似基準法的規定。

所以,要搞清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取決於他們之間簽訂的合同,如果他們之間簽訂的是保險代理合同,那麼,他們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他們之間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儘管也稱之爲保險代理人但他們之間是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

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解析2

《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對於保險代理關係是否屬於勞動關係,保險代理合同是否屬於勞動合同,學界仍存在不同的認知。

在此,有必要對委託合同加以分析。委託合同也是一種協議,是指需要委託辦理相關合法事務的委託人爲給指定的受託人分配相關事務而簽訂的協議。委託合同屬於勞務合同: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產生的費用是委託人支付的,委託合同以當事人的互信爲前提。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委託合同的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從屬關係,勞動力作爲一種產品而非生產要素而存在。

而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過程的實現必須同時具備生產資料和勞動力,且二者在實現過程中必須進行合法結合。這是勞動關係的一個重要特徵。勞動關係的另外一個重要特徵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結合。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勞動者又在人身上從屬於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甚至制裁。另外,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主體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例如,家長爲小孩聘請家教,因爲用工主體不符合《勞動法》規定而不能被認定爲勞動合同,而應當被認定爲委託合同。公司聘請非在編人員做顧問,可以不在公司上班,則該勞動力沒有和公司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二者之間的關係也不能被認定爲勞動合同關係。但是對臨時聘請的人員,只要是利用他的勞動力並與用人單位原有的生產資料相結合,而且用人單位對該聘請人員有指揮權和管理權,就應該認定爲存在勞動關係。

從事保險代理是否形成勞動合同關係,關係到雙方一系列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利益意義重大。有學者認爲是保險代理合同,即委託合同關係。只要從事保險代理,簽訂的是保險代理合同,均應被視爲委託合同。也有學者結合實際案例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爲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個人代理合同書並不必然排除勞動合同關係。

保險代理是否形成勞動合同,可以比照勞動合同的要件進行判定。一般而言,保險代理人通常自行繳納社保,這就符合委託合同的基本特徵。保險代理人不能以保險公司的名義進行代理業務,其在授權範圍內的代理行爲由委託人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雖然接受委託公司的管理和監督,但二者不存在從屬關係。保險代理人與《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淆。保險代理人是自願參加工作的,獨立性強,工作時間也可以自我決定,且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單方終止代理合同。因此,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過程不是勞動合同關係的體現。

例如,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在代理家庭財產保險時,一般而言,公司並不會強制規定代理人的具體工作時間和場所。代理人根據自己的業績以及與保險公司的約定領取相應的報酬。他們的行爲也會受到一定的監督,但這種監督是爲了避免代理人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時出現不符合法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例如爲制止亂收費或欺騙行爲而進行的監督。個人代理人在開展業務活動時,如果覺得收益不佳,便可終止代理合同,離開保險公司,而不受公司章程的約束。代理人的社保費用是自己交納的,區別於公司的在編職工。

但是,如果在簽訂代理合同時或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不同於上述情況的事由,則仍有可能形成勞動合同關係。例如,代理人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如果保險公司要求代理人必須接受公司行政上具有隸屬關係的管理,或者公司強制規定代理人的工作時間、工作業績等,則具有了勞動合同的特徵。如果代理人從事的工作超出了正常代理合同的範圍而導致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則保險代理也就從委託合同關係轉變成了勞動合同關係。

委託合同屬於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費用、支付的報酬及適用的法律與勞動合同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從事保險代理的從業人員簽訂代理合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避免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