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折扣合同範本

篇一:現金折扣協議書

現金折扣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爲了雙方資金週轉的需要,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年**月**號簽訂的*****合同支付價款的結算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本次共支付價款 元,人民幣大寫;

2、甲方同意按此筆價款的%給以乙方現金折扣元,人民幣大寫 ;

3、折扣後,乙方將其差額元,人民幣大寫;以現款的形式支付給甲方指定的賬戶;

4、甲方對其現金折扣不再向乙方索要,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5、本協議僅對上述價款有效,雙方按以上條款執行後,將結清此筆價款與涉及甲乙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6、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作爲雙方記賬收據;

7、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賬號:

篇二:合作合同折扣備案說明範本

情況一:折扣覈算一致

XXX:

恭喜您於X月X日與XXX公司簽單成功!

經過覈算,您的簽單合作符合公司銷售管理制度規定的折扣,按照相關規定,回款額達到合同總額的40%時(X月X日),將開始向您發放佣金,詳細情況請參見下表:

請回復郵件確認以上表格信息內容,以便後續流程工作的完成,感謝。

再次對您簽單工作表示祝賀,並感謝您對銷售管理中心工作的配合!有問題隨時溝通。

情況二:折扣覈算高於自報折扣

XXX:

恭喜您於X月X日與XXX公司簽單成功!

經過覈算,您的簽單合作符合公司銷售管理制度規定的折扣,但是您的自報折扣爲7.5折,覈算實際折扣爲8折,將按照8折給您計算佣金。

按照相關規定,回款額達到合同總額的40%時(X月X日),將開始向您發放佣金,詳細情況請參見下表:

請回復郵件確認以上信息,以便後續流程工作的.完成,感謝。

再次對您簽單工作表示祝賀,並感謝您對銷售管理中心工作的配合!有問題隨時溝通。

情況三:折扣覈算低於自報折扣

XXX:

恭喜您於X月X日與XXX公司簽單成功!

公司規定,簽約折扣一旦低於5折,個人佣金的計算方式=實際簽約折扣/5(折)* 正常應得佣金,經我部覈算,此單項目您的折扣爲4.5折,所以:

1、您的佣金覈計爲:(4.5折/5折)*(公司實際入賬金額*4%)=提佣金額。

2、按照相關規定,回款額達到合同總額的40%時(X月X日),將開始向您發放佣金,詳細情況請參見下表:

備註:此項目如果有路總的特殊批覆,請於今日下班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郵件,否則將按照4.5折計算您的佣金。

請回復郵件確認以上信息,以便後續流程工作的完成,感謝。

再次對您簽單工作表示祝賀,並感謝您對銷售管理中心工作的配合!有問題隨時溝通。

篇三: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實際是一種會計術語,指企業以賒銷方式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時,爲了鼓勵客戶在一定期限內早日還貨款而給予客戶的折扣優惠。在總局的文件中,在國稅發[2006]5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之前,尚未見有對“現金折扣”的處理規定。

現金折扣能否在稅前扣除?向來頗多議論。認爲不可扣除的,其依據便是國稅函【1997】第472號: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認爲可以扣除的,其依據便是國稅發[2006]56號文: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

個人以爲,依據上述文件簡單地認爲現金折扣能或不能在稅前扣除,都是有失偏頗的。

會計上所說的現金折扣在實務中的處理可能會有以下兩種形式:

1、現金折扣實際上是在企業以賒銷方式銷售產品時發生的,根據稅法規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那麼企業完全可以通過簽訂賒銷合同,規定不同付款日期下的折扣額,並在合同約定收款日期開具發票,如果該日期屬於事先約定的享受現金折扣期間,那麼完全可以將該折扣額與銷售發票開在一起,這樣既符合發票開具規定,也符合472號文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的規定。這是最簡單的處理了,首、省卻了不必要的紛爭。

2、如果企業在發貨時即已開具了發票,然後根據購貨方的不同付款時間而給予現金折扣,那很顯然是不可能將折扣額和銷售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那麼此時的折扣額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在稅前扣除扣除呢?其實472號文只是說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但並未說銷售額和折扣額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就一定不能在稅前扣除。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並不意味着不能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6]56號文之前,有些地方在實際徵管中,已經對現金折扣的稅前扣除作了明確,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的冀地稅函〔2005〕216號文:十四、納稅人在銷售產品、商品過程中發生的現金折扣,准予扣除。而國稅發[2006]56號文更是明確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可以計入財務費用。可見儘管472號規定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得從銷售中減除,但稅法並未排斥現金折扣在稅前的扣除,這裏關鍵是一個形式問題:如果由銷售方在銷售發票外另開發票的,則肯定不能在銷售額中減除,當然也不存在稅前的扣除問題;但如果由享受現金折扣的購貨方開具有關票據,購貨方將享受的現金折扣計入了應稅所得,則銷售方對給予的現金折扣在會計上可以計入“財務費用”,在稅前也可以作爲期間費用中的“財務費用”扣除,而不是直接衝減銷售額。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是,472號所說的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在稅法上也是不可行的。因爲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只能開具紅字發票,而對開具紅字發票稅法有明確的規定:

1、《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三十四條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實務中,一般只有當發生銷售退回或因質量原因而發生銷售折讓,且購貨方無法退回發票時,銷貨方憑購貨方的有關證明才能開具紅字發票。

2、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3]962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更是對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作了規定。根據該文,只有在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下,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後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時;或因購貨方無法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憑收到購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纔可以通過防僞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

綜上,發生銷售折扣另開具紅字發票,在稅法上本身就是不可行的,當然也就更談不上這種情況下開具的紅字發票可以在稅前衝減銷售額,或者說在稅前扣除了。所以472號文並非否認現金折扣在稅前的扣除,只要符合要求,現金折扣是可以在稅前扣除,沒有任何文件明確現金折扣就一定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