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農業局合同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業局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行政主體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和《杭州市富陽區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行政主體合同的訂立、審查、履行、備案、歸檔、監管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行政主體爲杭州市富陽區農業和林業局(以下簡稱局)和杭州市富陽區植物檢疫所、杭州市富陽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杭州市富陽區漁政管理所、浙江漁業船舶檢驗局富陽檢驗站、杭州市富陽區森林公安局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局屬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爲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協議、約定、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條 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國家、省、市或者區政府已印製格式合同文本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並不得對主要條款進行修改、調整。國家、省、市或者區政府未印製格式合同文本的,行政主體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

第六條 訂立合同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超越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以行政主體名義提供擔保或者參與經商辦企業;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七條 合同管理實行機構承辦和職能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在各自業務工作中需以行政主體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機關科室、事業單位,爲合同承辦機構。承辦機構、局辦公室、法制機構(法制員)、計劃財務科按照本規定第二章履行合同管理職責。

第二章合同管理職責

第八條 承辦機構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查、評估;

(二)覈實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產狀況、信用、履約能力;

(三)負責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和修改;

(四)負責合同文本審查的流轉以及合同的報送和備案;

(五)組織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處理合同的變更、解除,必要時負責簽訂補充合同;

(七)負責合同資料的整理、移交;

(八)擬定所簽訂合同具體執行的年度報告,提出合同清理意見。訂立合同應當明確承辦人員。合同承辦人員由局分管領導或者承辦機構負責人指定。

第九條 局辦公室負責全局合同的綜合管理,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監督本辦法的執行;

(二)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局印章;

(三)負責合同檔案管理;

(四)擬定全局合同具體執行的年度報告;

(五)組織開展全局各行政主體合同清理。

第十條 法制機構(法制員)負責實施合同法制監督,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合同管理規範性文件;

(二)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合同內容、文本製作等實施合法性審查;

(三)督促承辦機構將重大合同文本提交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四)協助處理合同爭議糾紛。

第十一條 計劃財務科負責合同的財政收支和經濟審計工作,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協助承辦機構審計合同的經濟可行性;

(二)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收支事項;

(三)協助處理合同爭議糾紛。

第十二條 局紀檢監察聯絡室應當協助區監察局、區紀委相關派駐紀檢組實施合同管理監察。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調查、談判、起草、審查、簽訂的工作程序。

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訂立合同前,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對其主體資格、資產狀況、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覈實。必要時可以進行資信調查,並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調查。

合同對方當事人由委託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當出具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對資信不明或者資信狀況不良又無可靠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與之訂立合同。

第十五條 訂立一般合同,由承辦機構負責合同的談判事宜。

起草合同前,承辦機構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磋商。有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在合同示範文本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行充分磋商;有其他關聯文件或者合同約定的,應注重合同的承繼性和關聯性。擬訂立的合同標的額較大或者法律關係較複雜時,由承辦機構負責人和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者招標小組,負責合同談判或者招標等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由承辦機構依據談判或者招投標結果起草,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嚴格、表述嚴密、用語規範。

第十七條 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額;

(三)價款或者報酬,包括結算和支付方式;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解決爭議的途徑和方法;

(七)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約定;

(八)合同生效時間和條件。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就有關保密條款作出約定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

第十九條 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優先選擇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或者杭州市富陽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約定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決定或者經行政主體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簽訂的合同,由局長或者其委託的人員在合同正式文本上籤訂,並加蓋行政主體印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需要進行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依法需要變更、解除合同的,依照上述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擬簽訂的合同文本送法制機構(法制員)審查,應當提交《關於提請對擬簽訂合同文本實施合法性審查的函》並隨附具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

(二)合同草擬過程、風險論證等情況說明;

(三)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資料;

(四)其他與合法性審查有關的資料。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第二十三條 法制機構(法制員)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及相關附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合同文本草擬稿法律審查意見書》;標的較大、內容複雜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

法制機構(法制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合同文本進行調查,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提供論證意見。調查時間和專家論證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間內。

第二十四條 法制機構(法制員)實施合同文本法律審查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及權限;

(二)合同簽訂方式;

(三)合同變更問題;

(四)合同違約責任;

(五)爭議處理條款;

(六)其他需要合法性審覈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法制機構(法制員)在審查時,如發現合同文本存在法律瑕疵或者風險,應當在審查意見中予以明確;如存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或者其他重大違法問題的,應當作出不予通過的審查意見。承辦機構應當按照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反饋、溝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局領導決定。

第二十六條 合同文本經法律審查後,由承辦機構將法律審查意見及合同材料提交行政主體分管負責人,由其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下列重大合同,應當提交局常務會議審議或者提交行政主體負責人集體討論,由行政主體主要負責人根據集體討論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一)合夥協議、戰略合作協議、委託管理協議;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林業安全生產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三)標的額或者涉及直接利益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

(四)限制、禁止將國有動產出租、出售或者轉讓的文件、承諾在一定期間或者滿足一定條件時將國有動產出租或者轉讓給第三人的合同;

(五)工程建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重大設備、設施安裝合同;

(六)履行期超過一年的合同或者僱傭、諮詢協議;

(七)承擔保密和禁止披露信息義務的合同;

(八)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重大利益、內容較爲複雜、法律風險較大,容易引起糾紛的合同;

(九)需報送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合同;

(十)依法應當由行政主體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其合同。

第二十七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計劃財務科應當對合同所涉及資金資產的經濟可行性進行審計,對價款計算、收支方式等經濟事項進行指導,必要時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八條 承辦機構根據法律審查意見修訂完成的合同文本需加蓋行政主體印章時,應當製作《合同文本蓋章審批單》。《合同文本蓋章審批單》應當由承辦人員簽名、 法制機構(法制員)、財務審計機構(人員)分別簽署審覈意見、行政主體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

未附具前款規定的《合同文本蓋章審批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合同文本上加蓋行政主體印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訂並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誠實、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第三十條 承辦機構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指導和監督對方當事人正確及時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條 出現合同爭議時,應當首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由承辦機構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爭議;必要時,可會同政策法規處、計劃財務處等處室處理。對重大疑難問題可邀請有關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協調、處理。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二條 履約過程中,承辦機構應當加強合同風險的防範,關注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行爲及風險變化情況,並及時向局領導彙報。

承辦機構發現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採取措施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利益和本機關、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其他情形。

以區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應當向區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區政府法制辦。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繼續履行將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危害、重大損失或者重大不利的,經局常務會議審議或者行政主體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備案

第三十四條 以區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應當在報送前將合同文本及資料送法制機構(法制員)進行合法性初審,並隨附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材料。

法制機構(法制員)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審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 向區政府報送合同時,應當隨附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擬過程、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會議研究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法制機構(法制員)提出的合法性審查初步意見。

區政府或者區政府法制辦要求補充提供的材料,承辦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提供。

第三十六條 以區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簽訂後,承辦機構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抄送區政府法制辦。

第三十七條 實行重大合同備案制。

承辦機構應當自重大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一)備案報告;

(二)備案說明;

(三)合同文本或者意向書文本複製件;

(四)合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複製件;

(五)會議紀要等與合同有關文件材料複製件。

第七章 合同的歸檔

第三十八條 合同簽訂後,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將合同草擬稿、生效合同文本、合法性審查意見、會議紀要以及其他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獲取或者形成的相關材料交局辦公室進行歸檔。

第三十九條 局辦公室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下列資料歸檔入卷,並建立健全合同檔案保管、借取、查閱等工作制度:

(一)合同草擬稿;

(二)生效合同文本;

(三)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有關會議紀要;

(五)有關報送、備案及反饋材料;

(六)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質、資信、證書、委託書等材料;

(七)合同履行、變更或者解除的情況記載;

(八)合同爭議處理的有關材料;

(九)需要備案歸檔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條 局實行生效合同年度報告制度。承辦機構應當每年對生效合同情況進行梳理並上報。承辦機構具體負責出具生效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的書面材料。局辦公室彙總後形成專題報告和局年度生效合同目錄,報送區政府法制辦。

第四十一條 局實行合同定期清理制度。局辦公室應當會同承辦機構、法制機構(法制員)每兩年對簽訂的合同組織一次清理並出具清理結果的書面材料。局辦公室應當將合同定期清理結果報送區政府法制辦。

第八章 合同的監管

第四十二條 局辦公室應當制定合同管理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對單位、科室遵守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規範性文件和本規定情況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並對合同管理業務實施指導。

第四十三條 參與合同簽訂或者管理的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局提交區監察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序簽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簽訂的合同有重大缺陷或者簽訂虛假或者無效的的合同的;

(三)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的;

(四)私自更改合同內容的;

(五)發生合同糾紛,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應當或者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合法權利的;

(七)在合同訂立或者履行當中,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八)泄漏合同標的額意向、國家祕密、依法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九)其他失職瀆職行爲。

第四十四條 單位、科室遵守《杭州市富陽區行政機合同管理辦法》和本規定情況,納入局年度法治建設考覈內容。法制機構(法制員)應當督促承辦機構將重大合同文本在規定時限內報區政府法制辦。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以區政府爲一方當事人主體並指定局作爲承辦部門的合同,其合法性審查和訂立程序依照《杭州市富陽區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合同訂立、履行及管理、重大合同的標準與本規定不一致,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局屬其他事業單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區機構編制委員會確定的職責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