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檔案管理制度範本

如何制定財政局檔案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財政局檔案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財政局檔案管理制度範本

  財政局檔案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財政局文書電子檔案管理工作規範化,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更好地爲財政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xx省檔案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財政工作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局的電子檔案指本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軟盤、其他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檔案,均應由本局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任何承辦部門或個人均不得分散保存檔案。

第三條 本局設立檔案室和檔案員,檔案室直接歸口局辦公室管理,業務上受縣檔案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各局、股室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確定一名兼職檔案員,履行本部門的檔案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的職責。

第五條 局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

1、統一管理本局全部檔案,負責檔案的接收整理、簽訂、保管統計等工作。

2、辦理檔案的借閱,積極提供檔案的利用工作。

3、做好對已超過保管期限檔案的簽訂、銷燬工作和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工作;

4、指導和督促各局、股室搞好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工作。

5、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章 歸檔與不歸檔文件的範圍

第六條 應該歸檔的文件包括:

1、上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有關財政工作的編號的正式文件及重要函件;

2、省、市、縣級黨委、政府發佈的需本局貫徹執行的文件。

3、上級財政部門召開的與本局工作有關的重要會議及領導重要講話、批示等文件材料。

4、本局發出的各種編號的正式文件及重要的不編號的函件以及本局工作計劃、總結、報告、各種統計年報、資料、刊物等。

5、本局關於機構設置、成立以及人員調整的規定和啓用印章的文件材料;

6、在本局召開的財政工作會議上,上級、本局領導的講話、報告及會議其他正式文件資料;

7、本局召開的黨組、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及大事記;

8、本局關於人員編制、幹部任免、調配、獎懲、職務聘任、勞資、離退休、幹部名冊、幹部統計年報等文件;

9、本局財產、物資、設備、建房、基建圖紙等文件;

10、本局文書檔案、保密、保衛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及各項制度,會議檔案等資料;

11、本局在開展工作中形成的重要聲像照片、實物等資料;

12、本局及有關股室向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財政部門彙報工作的材料;其他具有歷史查考和作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條 無需歸檔的文件資料包括:

1、上級機關頒發的與本局工作關係不大的普發性文件,越級和非隸屬機關抄送的一般的不需本局辦理的文件;

2、本局重份文件,無查考利用價值的純事務性文件,臨時性文件;

3、本局內部之間相互抄送的文件;參加非主管部門召開的一般性會議帶回的不需要長期查考的文件。

第八條 凡屬不歸檔的文件材料,各局、股室根據文件的重要程度,自行保管或定期銷燬。

第三章 文件的立卷和歸檔

第九條 各局、股室兼職檔案員承辦工作形成的各種文件,在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全部整理、立卷、交檔案室歸檔,移交時交接雙方根據移交目錄進行清理、簽字。移交檢查發現不完整時,檔案管理員可拒絕接收。

第十條 立卷人員應在每年年度開始前,根據本部門的工作任務,擬定案卷類目,設置平時立卷夾,對應歸檔的文件,按內目條款進行收集立卷。立卷的文件要在收發簿上註銷,以便檢查文件歸檔情況。

第十一條 文書立卷應依照文件的自然形成規律,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繫,區別不同價值,使組成的案卷能真實反映各項工作的歷史面貌,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條 電子聲像歸檔時,應用文字標出電子聲像形成的時間、地點、中心內容和責任者。

第十三條 歸檔時間:文書檔案在第二年的六月底前立好卷並歸檔;會計檔案由有關股室保存一年後,向檔案室移交歸檔;其它檔案和基建檔案應在單項工作和基建決算後即歸檔。本局幹部參加學習、會議帶回的文字材料屬歸檔範圍的,應及時交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 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價值的不同分爲短期或永久兩類。短期指保管期限15年。從第16年起可銷燬。

應永久性保管的檔案包括:

1、上級機關頒發的屬於本局主管業務並要執行的決議、決定、批示、命令條例、規定等;

2、本局黨組會議和行政領導會議的文件材料;

3、本局召開的工作會議、專業會議的會議通知、報告、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紀要、重要的簡報等;

4、本局機關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覆;下級機關的請示與本局機關的`批覆;

5、本局機關編制的財政預算計劃、決算資料;

6、本局機關幹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7、本局機關所屬土地、建築物圖紙資料。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文件資料保管期爲15年。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條 檔案室接收的檔案要及時進行檢查、分類、編號、入庫保管,並編制檢索工具,儲存至電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六條 爲確保檔案的安全,檔案室應設置必要的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蟲、防鼠、防塵等設施和採取一定的措施。

第十七條 檔案室應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銷燬等情況進行詳細統計。

第十八條 檔案借閱應嚴格按審批權限和手續進行:

1、凡確屬工作需要,經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後,可以借閱檔案,借閱後應本着誰借閱誰歸還的原則及時歸還,文件借閱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天,過期應辦理續借手續;借還時要詳細登記簽字。

2、借閱密級檔案文件時,必須經局長、分管局長、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能查閱,而且應在指定日期內歸還;

3、外單位因確需要借閱檔案時,須持單位介紹信,經局長、分管局長、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借閱。

4、本局檔案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查閱室、外借和複製。若遇特殊情況需經局長、分管局長、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派專人跟蹤監督,方可借出和複製,並及時歸還。

5、借閱檔案者應愛護檔案資料,不得損壞,遺失泄密、塗改、拆散和轉借,如出現上述問題,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酌情給予行政處分,賠償和罰款處理。

第五章 檔案的保密和保衛

第十九條 檔案室工作人員嚴格遵守《保密法》、《檔案法》,對機關文件材料做到“四不四及時”,即不積壓、不錯漏、不遺失、不泄密,要及時登記、及時傳閱、及時催(承)辦、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 檔案室工作人員不許帶檔案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不在家屬、親友、熟人面前談涉及國家機關的祕密問題,不在私人通信、電話中涉及祕密。

第二十一條 檔案室的鑰匙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移交他人,每天上下班時應對檔案庫房閱檔室的門窗、箱櫃、電器設備進行檢查,發現損毀、丟失、泄密等問題要及時報告處理,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非檔案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檔案室隨意翻閱,不準在檔案室周圍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六章 檔案的銷燬和移交

第二十三條 除永久性保管的檔案外,短期保管檔案到保管期後,需要銷燬時,應寫出銷燬檔案報告,說明擬銷燬檔案的理由,經檔案負責人和局辦公室主任審覈後,報分管局長、局長批准後方可銷燬。

第二十四條 銷燬檔案,應編寫出《銷燬檔案目錄》或在原《案卷目錄》上予以註銷,銷燬時應指定兩人負責監銷,防止檔案遺失和泄密,監銷人員在銷燬清冊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 應移交縣檔案館的檔案,移交時要將案卷目錄,卷內文件目錄,全宗介紹和有關檢索工具一併移交。

第二十六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動時,應做好離職前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辦公室修訂。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