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制度計劃

第一章總則

法律工作制度計劃

第一條爲依法規範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使公司的行爲適應市場經濟法制化的要求,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公司設立專職法律人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負責整個公司及下屬企業的法律工作,指導、監督公司各部門和下屬企業的涉及法律的業務工作。

第三條法律人員在公司對外有關合資合作公司的企業章程的規定範圍內指導、監督相關合資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工作內容

第四條法律顧問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參與制定與法律有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第五條代理公司參與公司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等活動。

第六條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參與公司的重要經營活動;

(1)根據指示或需要,直接參與重大項目的談判;

(2)草擬、審查、修改公司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根據公司的發展情況,參與公司的有關收購、參股、兼併等資產運作活動。

第八條參與處理公司與工商、物價、稅務等政府部門的其他有關涉及法律的事務。

第九條在公司內部開展法律培訓工作,提高公司幹部員工的法制觀念,增強公司整體的法律素質。

第十條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公司內部各種違法亂紀案件。

第三章工作原則

第十一條預防爲主的原則

防患於未然,防止違法事件的發生,發現問題則及時處理,儘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第十二條指導爲主的原則

除需直接自行辦理的工作外,對其他部門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見爲主,不代辦包辦。

第十三條法制原則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保守祕密原則

對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機密嚴格保密。

第十五條合法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在合法基礎上,針對公司工作中的具體情況,採取靈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