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學招生須知

新疆大學簡稱“新大”,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是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新疆大學招生須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爲貫徹落實教育部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新疆大學。學校代碼(國標):10755。

第三條,新疆大學分校本部(烏魯木齊市勝利路666號)、北校區(烏魯木齊市西北路134號)和南校區(烏魯木齊市延安路62號)三個校區。

第四條,新疆大學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全國重點大學,1997年進入國家“211工程”建設行列,2004年,學校成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部“區部共建”高校。2012年,學校被列爲國家“中西部高校提升綜合實力工作”建設高校(“一省一校”)。2017年,進入全國首批42所一流大學建設高校行列。2018年,列入“部省合建”高校行列。

第五條,新疆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並達到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並頒發新疆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新疆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與西安交通大學聯合培養的學生,畢業證和學士學位證由新疆大學頒發,蓋新疆大學和西安交通大學印章,同時標註爲兩校聯合培養。本科生修讀輔修(雙學位)專業,取得輔修(雙學位)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學分,輔修(雙學位)專業畢業論文答辯合格,且可獲得主修專業學士證書的,在主修專業學位證書上加註輔修專業學位信息。

第六條,新疆大學招生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文化考試爲主要入學考覈形式,思想政治表現、德智體美勞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七條,新疆大學普通高考招生層次爲本科。招生類別爲全日制教學形式。本科學制4年(建築學專業5年)。

第二章:招生組織機構

第八條,爲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列》精神,加強對高校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學、規範,新疆大學調整學校招生委員會人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監察、本科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九條,新疆大學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是新疆大學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招生委員會的具體指導下,在招生監察領導小組的監督下,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專業加試

第十條,新疆大學從2019級本科生開始,試點開展本科專業大類招生與培養改革。主要有:“中國語言文學類”(0501)、“新聞傳播學類”(0503)、“工商管理類”(1202)、“設計學類”(1305)、“機械類”(0802)。

第十一條,新疆大學大類招生與培養的專業有:“中國語言文學類”(0501),涵蓋漢語言文學(050101)、漢語言(050102)、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維吾爾語言>(050104);“新聞傳播學類”(0503),涵蓋新聞學(050301)和廣告學(050303);“工商管理類”(1202),涵蓋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場營銷(120202);“設計學類”(1305),涵蓋視覺傳達設計(130502)、產品設計(130504)和服裝與服飾設計(130505);機械類(0802),涵蓋機械工程(080201)、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203)、工業設計(080205)。

第十二條,新疆大學招生計劃及專業按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佈爲準。

第十三條,凡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美術類專業考試統考(或聯考),取得美術類專業統考(或聯考)考試本科合格證後方可報考。

第十四條,凡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體育專項測試,測試成績合格後方可報考。如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高水平運動員體育專項測試,考生還需參加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員體育專項測試且須成績合格。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獲得一級運動員、運動健將、國際健將稱號之一的考生,需申請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文化課考試。

第四章:新生錄取

第十五條,新疆大學錄取批次按招生計劃類別分爲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一批次(對於本科錄取批次合併爲“本科批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按照本科批次招生錄取)。

第十六條,新疆大學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招生計劃均實施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七條,我校投檔比例爲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0%-120%,在此範圍內,由我校根據高考成績、專業志願、考生的綜合素質以及相關單科考試成績等情況擇優錄取。新疆大學不設院校志願級差。

第十八條,在處理考生專業志願時設置專業志願級差,其標準爲:1-2專業志願級差爲5分,2-3專業志願級差爲2分,其他專業志願級差爲0分。區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規則按照當地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相關政策爲準。

第十九條,考生志願級差等效成績相同時,若考生所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規定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我校將按照相應規定進行招生錄取;生源所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未明確規定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普通類、單列類考生依次按照原始總分、英語和數學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雙語類考生依次按照:文史類: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民族語文;理工類: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民族語文的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

第二十條,報考我校英語專業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以計入高考總分的英語單科成績爲參考標準,自治區自命題,不計入高考總分,提供院校參考的英語單科成績不作爲錄取參考標準)普通類考生必須在110分以上(含110分),單列類考生必須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報考我校俄語專業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以計入高考總分的英語單科成績爲參考標準,自治區自命題,不計入高考總分,提供院校參考的英語單科成績不作爲錄取參考標準)普通類考生必須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單列類考生必須在90分以上(含90分);報考我校英語專業的雙語類考生必須選考高考英語科目且單科成績(以自治區統一命題,提供院校參考的英語科目考試成績爲錄取標準)必須在80分以上(含80分),報考我校俄語專業的雙語類考生必須選考高考英語科目且單科成績(以自治區統一命題,提供院校參考的英語科目考試成績爲錄取標準)必須在70分以上(含70分)。

普通類、單列類考生報考我校“中國語言文學類(漢語言文學、漢語言)(0501)”要求高考語文單科成績必須在95分以上(含95分);雙語類考生報考我校“中國語言文學類(漢語言文學、漢語言)”(0501)要求高考語文單科成績必須在95分以上(含95分);報考我校漢語國際教育專業高考語文單科成績雙語類考生必須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二十一條,對少數民族地區考生和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根據當地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予以照顧,照顧幅度依照當地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按照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佈的選考科目及要求執行,並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招生錄取。

第二十三條,我校公共課程中的外語爲大學英語,請外語語種非英語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除專業招生計劃中有特殊註明的專業外,新疆大學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高水平運動員專項測試合格者,我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擇優錄取。高考成績和體育專項測試成績都合格者,我校將根據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分項目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提前批次美術類考生美術類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及高考文化課成績均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即可填報我校。生源所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明確規定美術類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我校將按照相應規定進行招生錄取;生源所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未明確規定美術類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我校將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50%)與美術類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50%)相加作爲總成績排序,從高分至低分依次錄取。

提前批次美術類考生志願級差等效成績相同時,生源所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明確規定美術類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我校將按照相應規定進行招生錄取;生源所在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未明確規定美術類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新疆大學將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七條,定向就業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定向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除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往屆生與應屆生錄取時同等對待。

第二十九條,招生專業原則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相關政策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我校在國家覈定的招生規模內,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招生期間適當調整招生人數並委託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新生入學

第三十一條,學費收取標準:法學、英語、俄語、新聞學、廣播電視學、廣告學、漢語國際教育等專業38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6000元/生·學年;軟件工程專業學費9000元/生·學年;文史類其他專業爲3100元/生·學年,理工類其他專業爲3500元/生·學年。

新疆大學與對口支援學校聯合培養學生在對口支援學校學習期間,執行對口支援學校收費標準。

新疆大學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規定,學費標準實行學年制收費與學分制收費相結合的收費政策。

第三十二條,學生入學後,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爲複查不合格,將取消該生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學生入校後交清第一學年各項費用,取得學籍並註冊後,根據成績和家庭經濟情況可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和國家助學貸款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