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應不應該返還彩禮?注意,彩禮返還需要符合這些條件!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但是你知道贈送完女方彩禮之後有一方悔婚需不需要返還彩禮嗎?一起了解一下彩禮返還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吧!

訂婚收了彩禮後悔婚的情況其實非常常見的,我曾經也看到過一則這樣的新聞。女方小玲是通過朋友介紹跟男方小李認識,很快他們就互相產生了好感並且迅速確定了戀愛關係。兩個人一起相處了一年後跟雙方父母商量了訂婚,在訂婚的時候小李給了小玲家10萬彩禮。原本以爲這段好姻緣就這樣美好地展開的,但是不好的事情依舊發生了。

小李和小玲訂婚之後就分居兩地上班,很少時間是在一起的,慢慢地兩個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矛盾。小李覺得自己跟小玲的這段感情要儘快結束對雙方纔是最好的。所以他決定悔婚,並且要回自己給小玲家的10萬彩禮。

小玲覺得自己在這段感情中也是受害者,堅決不退還這些彩禮。因此小李就將小玲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小玲退還10萬彩禮。法院對雙方也進行了協商,想用調解的方式去審理這個案件。

經查明,小李和小玲確實沒有領結婚證,也沒有同居生活。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小玲確實應該向小李返還彩禮的.,最終經過多方面的協商小李接受女方返還8萬彩禮的建議,畢竟是自己退出悔婚的,在訂婚的時候女方也花費了不少錢宴請賓客。

其實類似這樣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很常見的,無論是男方悔婚或者女方悔婚彩禮只要符合法律上返回彩禮的情形,女方都需要返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並沒有對婚約彩禮的法律規定,但由於婚約彩禮是中國的婚嫁習俗,因彩禮導致的法律問題很多,後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注意: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司法實踐中,以下兩個種情況不屬於彩禮返還範圍:

第一個:共同花費,女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爲用彩禮去爲女兒置辦嫁妝、宴請賓客。這一類的花銷需要在返回彩禮當中剔除了。

第二個: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物。在戀愛過程中男方爲了討女方歡心通常會給女方贈與很多貴重的物品。這些財物不屬於彩禮的範疇,且與結婚目的無關。該類物品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看完編者的介紹大家應該都瞭解什麼情況需要返還彩禮了吧,這些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大家還是要多看一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