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學生:在法律上我們是什麼關係

 

學校與學生:在法律上我們是什麼關係

華西都市報     2000-12-30     

 

 

 

  

    學校與學生關係的法律性質是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確定學校事故責任的法理基礎,但這一性質不但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就連法學界也頗有爭議,尚無定論。據瞭解,對於教育教學期間學校與學生關係的法律性質,目前有四種觀點。

 

監護關係 

持此觀點者認爲,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學生與其父母之間存在着監護關係。但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生實際上處於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對其子女的監護權已經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着事實上的監護關係,學校應爲未盡監護義務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準行政關係 

持此觀點者提出,雖然學校不是行政機構,學校與學生之間不完全是行政管理關係,但也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係。學校對學生承擔着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這是一種社會責任,在由國家提供經費的義務教育階段,這一責任的社會性尤爲明顯,類似於行政管理,屬於準行政關係。 

 

特殊民事關係 

因爲學校與學生及其家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他們之間的關係應爲民事法律關係。但是在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教育,是一種以國家承擔教育經費、適齡兒童必須接受的國民教育,學校賠償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國家賠償,因此學校與學生及其家長間的關係,就是一種具有特殊性的民事關係。 

 

教育、管理和保護關係 

這種觀點認爲,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長的職責。 

據悉,目前第四種觀點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爲依據,相對而言爭議較少,易爲社會各方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