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監督申請書範文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相信大家又在爲寫申請書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檢察院監督申請書範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檢察院監督申請書範文

檢察院監督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男,漢族,職業個體戶,農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xx,住址:濟寧市高新區xxx。

申請事項:

請求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檢察監督意見,對申請人認爲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巖法委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確有錯誤所提的申訴一案,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查並依法在兩個月作出決定,或直接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事實和理由:本案被申請執行人沈忠鑫在養豬有利潤的情形下不按約定歸還申請人(原告、申請執行人、違法確認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賠償申訴人)爲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飼料費共計363618元,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沈忠鑫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人民幣363618元給原告xx,並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29日對本案執行立案。時正值全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養豬業的最高暴利期,連城縣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豬場生豬(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會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如其不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則依法拍賣、變賣此生豬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連城縣人民法院卻違反相關執行的法律、法規,推延不執行此可供執行財產,直到立案執行xx個月以後在執行他案時,纔將沈忠鑫豬場經廉賣轉移後所剩的老弱病殘豬叫申請人先行接收處理,後指使連城縣價格認證中心擡高價格,將當日只值35xx0元的生豬通過剝奪申請人的複議權於1個月後違法裁定爲79396元,共給申請人造成判決財產權(含利息)至2009年xx月2日止損失達53萬餘元。

申請人根據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的違法賠償原則,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爲進行違法確認,以求獲取相應賠償。連城縣人民法院在不爭的事實下明知難以推卸責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製造假證並指使他人制造假證。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明知這些假證與之前已確認可作爲定案依據的真實證據相沖突,但還是採用這些假證於20xx年7月27日以(20xx)巖確字第1號《裁定書》作出連城縣人民法院執行行爲不違法的確認。 申請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不理會申訴人的申訴意見(附《申訴意見書》),不查清事實,不依據法律,於20xx年12月xx日(20xx)以閩確申字第4號《裁定書》裁定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爲不違法。 申請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違反自家制定的相關執行工作的規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之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爲不確認違法,於20xx年5月xx日以(20xx)確監字第7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申請人的申訴,致使申請人本應依法獲得賠償而沒有獲得賠償。 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違法賠償原則。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違法確認程序。

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3月18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認爲本案適用新的國家賠償,於2012年xx月15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直接申請司法賠償。幾經周折,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才於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舉行質證。但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通過質證,已經知道連城縣人民法院無法(不能)對其實際的執行行爲的正確性、合法性進行舉證,依法應承當賠償責任,卻仍以兩年前早已被新的國家賠償法所取消的`違法賠償原則,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不違法確認裁定文書作不予賠償的定案依據,於20xx年3月xx日《(20xx)巖法院賠委字第1號賠償決定書》裏駁回申請人的賠償申請,違反最高人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十九條第

(二)項、第(三)項之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第十條之規定。 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重新審查程序]之規定,於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無正當理由駁回申訴的情形下,則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期限應當對申訴作出決定爲由至今已過80天沒有決定(並表示將永遠不作決定),嚴重違反國家賠償法重新審查程序的規定。另申請人曾於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打報告請求指下令下級法院重新審查或直接審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覆。 綜上,由於各級人民法院不對本案因執行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依國家賠償法作相應的賠償,不僅導致申請人造成直接、間接損失各過百萬元,還導致申請人的花生油廠、飼料加工廠停產、倒閉,現每月還應支付利息等各種費用1。7萬餘元。 爲此,現唯有懇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第三款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檢察監督意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依法得以保護,故懇望貴院能予以大力支持,爲盼!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7月8日

檢察院監督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XX,男,19xx年6月15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居民,雲南省xxx人,現住XXX號,戶籍地:XXXXX,聯繫電話:XXXX

申請人xxx,男,19xx年9月16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居民,雲南省xxx人,現住XXXX號,聯繫電話:XXX

申請人xxx,男,19xx年2月9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居民,雲南省xxx人,現住XXX村,聯繫電話:XXX

申請事項

1、墨江縣人民檢察院先前對xx、xxx、xxx變更強制措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

2、墨江縣人民檢察院在對xx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更不符合有關規定,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

3、xxx共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墨江縣公安局不公訴不符合有關規定,申請法律監督

事實與理由

xx、xxx、等夥同其他社會閒散人員實施暴力活動毆打xxx、xx、xx屬於結夥作案,涉 黑結夥作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結夥作案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是指組織、領導和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地下勢力性質的組織的行爲。民衆對於這一起案件知曉程度深,在轄區內屬於重大疑難、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案件。在犯罪行爲造成的結果上看,造成3人輕傷,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輕傷(甲)級,量刑起點爲二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處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一處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或一處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傷殘,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申請人秦紹南屬於輕傷一級,起點就是二年有期徒刑,四被告人又屬於結夥涉 黑作案,故不符合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另外墨江縣人民檢察院是在四被告人未獲得諒解和賠償的前提下,並且三個受害人未收到任何檢察院的任何意見徵求的情況下,決定取保候審,嚴重違反不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第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故申請墨江縣人民檢察院撤銷對xx、李明、朱芝軍、xxx取保候審的決定。另外xxx共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墨江縣公安局不公訴不符合有關規定,申請法律監督。

此致

墨江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日期:

檢察院監督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住址,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XXXXXX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 涉嫌XXXX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X本人一事,向XXX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XXXX派出所製作了筆錄,並於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後就一直未於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並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爲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爲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