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存款保險制度解析

存款保險制度解讀

2015存款保險制度解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學術研究的文獻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險的優勢在於能給儲戶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著。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付款箱”,而是一種保持金融穩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儲戶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夯實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銀行機構一旦發生倒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款清償機制可以增強儲戶資產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銀行危機肆意蔓延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也有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顯性存款保險體制下,由於儲戶存款保險受到保護,儲戶不必根據銀行資質來選擇存款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證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爲儲戶選擇銀行的唯一標準。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戶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但中國國情存在一定特殊性,與歐美情況不同的地方在於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是將過去政府對存款隱性擔保顯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險的意義反而是爲了打破剛性兌付,弱化政府擔保。可見,存款保險是利率市場化的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影響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使得大額存款部分向經營穩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財、信託、保險產品分流。小行只能選擇將資產質量下沉、發展中間業務或者直接面對利差收窄的事實。

二、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如何規避道德風險是核心

存款保險制度條例,是圍繞着如何確定投保機構範圍、設定適當的保險限額、合理融資設計和存款保險定價以竟可能發揮存款保險優勢,規避道德風險展開的。

投保金融機構範圍是全覆蓋。從條例看,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存款保險的投保機構將做到全部覆蓋。

建立存款保險的初衷就是爲了保障儲戶的利益,而沒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很難切實保障儲戶的利益。四大國有銀行存款佔據整個銀行體系的半壁江山,沒有四大行的參與很難籌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險基金,無法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處理銀行危機的能力。如果僅將特定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體系,比如僅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公司。但專門針對其他銀行建立存款保險會向市場發出不利的信號,儲戶會認爲該類銀行經營風險較大才選擇被存款保險制度庇護。

所有的銀行都被強制納入存款保險體系,經營穩健的銀行就有動力去監督經營激進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也能籌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衆對存款保險的信心。

儲戶存款賬戶是限額保險。所謂限額保險,即是確定存款賠付的上限。從條例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和國際經驗一樣,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6.2115, -0.0052, -0.08%)50萬元。

但50萬元的賠付標準可能對儲戶過度“保險”。中國人均GDP約爲4.2萬元,國際上主要國家最高保險限額約爲人均GDP的4-5倍左右,該指標在亞洲的平均數爲4.5。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和中國直接融資的發展在全球範圍內相對滯後,按照6估計,合理的中國保險限額約爲20-25萬元左右。根據央行[微博]數據,50萬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此外,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破產,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接盤”,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儲戶利益,若賠付限額太低,恐引發存款從中小金融機構大量流出,立即引發金融風險,更高的賠付上限也是爲中小金融機構和日後的民營銀行發展挪騰更大的空間。弊:補貼了經營激進的銀行,引發逆向選擇。此外,全額保險或過高的限額保險也弱化了儲戶和金融機構風險自擔的市場化約束,易引發道德風險。

當然,正如條例所說,最高保險限額並非一直不變。一方面,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均GDP規模和最高保險限額能夠覆蓋的存款賬戶比例是不斷變化的。另一方面,銀行危機期間,政府會考慮暫時性擴大最高保險限額以增強公衆對銀行的信心。

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由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大致可以分爲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出資,或者由中央銀行提供再貸款;第二類是向投保的金融機構融資,比如通過徵收保費或由存款保險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等。

從條例上看,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的範圍爲: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主要以投保機構繳納的保費爲主。

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會使得存款保險制度將風險轉移給納稅人,投保的金融機構無須爲其高風險經營導致的失敗付出額外成本,引發道德風險。而來源於投保金融機構的融資安排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對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爲的形成硬約束。

當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觀。從國際經驗看,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還是選擇了政府融資與投保金融機構融資結合的混合融資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資有助於提高公衆信心,減少擠兌風險,此外,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公司在特殊時期會有足額的資金保障儲戶存款的償付,防止危機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之初,爲了避免金融機構面臨太大的經營壓力,央行可能會提供流動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準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險費率是差別費率。所謂單一保費制度就是對所有投保的金融機構都採用統一的保費水平。而差別費率機制,是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特徵收差異保費。

從條例上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採用差別費率。第九條指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