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經費管理制度(精選3篇)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經費管理制度(精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學校經費管理制度(精選3篇)

學校經費管理制度1

一、義務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範圍。

1、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是指保證農村中小學正常運轉,在教學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

2、支出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材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3、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非公務接待、購買禮品和其他饋贈等方面的支出。對不按規定使用義務教育經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嚴格預算管理,積極實施預算編制規定。

1、中小學預算以獨立覈算的學校爲基本編制單位,實行一個學校一本預算。

2、中心學校以下的村小、教學點及初級中學的預算由其所隸屬的中心學校統一編制。

3、中小學校要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按照量入爲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年度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不得隨意變更和調整預算,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基本支出預算要按國家統一的“目”級科目進行細化編制,

4、項目支出預算要充分論證,按輕重緩急原則合理排序。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和規範性。

三、阜南縣地城鎮農村義務教育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標準:

義務教育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總額不低於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

(1)一類支出項目標準: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25%。

1、師訓費:佔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7%。用於教師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費、材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不準用於公款旅遊休假、療養等與教學無關的支出。此項費用由中心學校統籌管理使用。

2、書報雜誌費標準: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1.5%。由村完小、初級中學管理使用。

3、專用資料費標準: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1.5%。由村完小、初級中學管理使用。

4、圖書資料購置費標準: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2%。由村完小、初級中學管理使用。(年均增加不少於藏書標準的1%。)

5、儀器設備購置費標準: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13%。由中心學校在全鄉統籌管理使用。

(2)二類支出項目標準:辦公費(不含書報雜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維修(護)費、印刷費七項支出合計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比例爲65%。村完小、初級中學使用60%,由中心學校統籌管理使用5%。

其中維修(護)費標準: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維修(護)費不低於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10%。由村完小、初級中學管理使用。

(3)三類支出項目標準:招待費、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四項支出合計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比例爲10%。

1、交通費、差旅費:兩項支出合計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6%。由村完小、初級中學管理使用4%,由中心學校統籌管理使用2%。

2、會議費: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2%,由中心學校統籌管理使用1.5%,村完小、初級中學使用0.5%。

3、招待費:佔公用經費支出總額的2%。由中心學校統籌管理使用。

四、中小學財務管理

嚴格賬戶管理。中心學校按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賬戶,對中央和地方的義務教育專項資金進行專門管理覈算。中心學校統一覈算各村級完小和初級中學經費,按各完小和初級中學學校名稱建立明細賬,實行分戶覈算,統一管理。

(一)加強財務監管。

1、實施義務教育經費機制保障改革後,各中、小學嚴格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防止“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嚴禁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對各項收費、校辦產業、勤工儉學、捐贈等收入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2、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重大財務事項或單筆活動資金超出2000元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5000元以上的須報中心學校批准,1萬元以上的報縣教育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3、嚴格覈銷手續。每張票據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審覈人、單位法人簽字並註明用途、所屬類別,方可覈銷。

4、財務人員必須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記賬、算賬、結賬和報賬,確保會計信息質量。每年度末進行財務結算後,必須向學校班子成員及教職工公佈賬目,實行財務公開。並定期在校內外公佈學校財務管理情況,接受師生和羣衆的監督。對賬目管理混亂,違犯財經紀律的財務人員,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嚴格控制單位的開支項目和開支標準,不得任意擴大開支範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要遵照“專款專用、量入支出、勤儉節約”的原則辦事。對不經教育局批准,擅自立項、擴大開支範圍,年終出現新債務的學校,追究學校法人代表的經濟責任。

6、健全財務機構,中心學校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各中小學配備專(兼)職報賬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7、各學校財務人員每月到中心學校報賬一次。

8、各中小學到中心學校報銷的單據必須真實,如經中心學校或相關部門審覈後出現虛假情況,追究經手人和學校領導責任。

9、各校長直接經手發生的票據,須由學校其他領導審覈簽字後方可到中心學校報銷。

10、不得挪用各種類別項目資金。

(二)、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學校按規定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嚴格按批覆的預算抓好執行,合理合規使用資金。制定學校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對學校經濟活動及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控制和監督。定期公示學校財務收支狀況。組織編制學校年度決算,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向上級教育、財政等部門反映學校財務收支狀況。

(三)、完善監督機構。中心學校要成立經費使用監督小組,組長由黨總支(支部)書記或工會主席兼任,對學校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全面監督。學校主要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任財務人員或報賬員。

五、嚴格資產管理,維護資產完整。

中小學校的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中小學校要加強資產的核算、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建立健全資產、物品的購置、驗收、登記、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資產的出租、出借、出讓、變賣、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要經校委會集體研究後,上報縣教育局、財政局審覈批准。並設立專(兼)職公物保管員。具體要求:

1、大型資產購建需經學校領導班子會議決定。

2、各學校對固定資產、物品、材料每學期末至少清查、盤點一次,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3、大型資產(學校各類基地、房舍、校園等)的處置(出售、報廢等)相關文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變價及殘值收入必須入賬,作爲專用基金管理。

4、單位確認爲呆死賬的往來款項,必須經教育局審批後方可覈銷。

六、嚴格資金管理制度。

教育、財政部門加大對各學校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對各學校的財務收支進行檢查,管好用好資金。對違紀違規人和事,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究,從嚴處罰。

七、嚴格資金審計制度。

各中小學主要領導和財務人員因工作調動等,必須先進行財務收支審計,然後再移交財務手續,中心學校派人監交。

學校經費管理制度2

爲有效管理學校公用經費和正確使用經費,避免盲目浪費公用經費,做到合理合法。經學校校委會全體成員一致討論通過,特制定以下經費管理制度。

一、學校的預算內外經費均納入學校行政統一管理。財務人員要求做到努力增收節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總務處負責經辦學校用費的開支。

二、由校長直管財務管理工作,經費收支實行審批制度。各機構需要使用經費的必須請示彙報學校領導。五千元以下的由校長審批,5000元以上由學校校委會討論通過開支。

三、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情況,本着“量入爲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預算經費開支。

四、各項支出的原始憑證,經會計主管審覈,內容真實合法,符合財務制度規定,並有經辦人,經校長簽字後方可辦理支出,否則財務人員不準予報銷。

五、嚴格遵守物價部門覈准的範圍和標準進行亮證公開收費,根據上級規定,各項收入使用財政統一規定收費票據,收費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禁止任何班級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向學生亂收費;

六、財務人員要注好經費使用帳目,盡職盡責。用款數額較大(10000元以上)的經費不準提現金,保證資金安全。

七、凡是學校預算內、外資金的全部存入學校的公家戶頭,凡屬於公用經費的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各項專用基金嚴格按規定提取,分別覈算管理,專款專用。

八、嚴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書面形式彙報所需的開支數額及相關說明,並經校長批准後方可借支,並按規定時間及時結算。

九、禁止動用公用經費變相或亂髮獎金、實物、補貼等等。

十、財務人員每月月末及時向校長彙報收支結餘情況,定期向師生公佈有關經費的收支情況。

學校經費管理制度3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民族大學創新教育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確保創新教育活動的有序開展,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項目經費範圍

本辦法所述創新教育經費是指學校爲開展中央民族大學本科生研究訓練計劃項目和本科生學科競賽計劃項目所安排的經費。

第二條 項目經費管理

(一)經費由實踐教學與創新教育指導中心負責管理,經費使用須經教務處主管領導批准。

(二)經費使用前,單位和個人應向實踐教學與創新教育指導中心提交經費使用計劃。

(三)除滿足本辦法要求外,還應符合學校財務處相關規定。

第三條 項目經費使用

(一)經費使用範圍包括各項目評審費及運行中發生的組織費用。另外還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必備的耗材、工具,相關的參考資料、軟件,課題調研、差旅費,實驗費等相關費用。

(二)經費不得用於與項目運行無關的硬件設備的購買,勞務費、餐費等,以及其他被認定爲不合理的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實踐教學與創新教育指導中心負責解釋,並適時提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