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保健室上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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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保健室上牆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提高我省學校衛生工作管理水平,預防與控制疾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健康與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構建和—諧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第二條:學校要成立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級領導擔任組長,辦公室、衛生保健機構、總務(後勤)、教導處等有關部門參與。

第三條:學校要設立衛生保健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做好學校預防保健工作。學生數1000人以上規模的中小學校必須配備專職衛生專業人員;其它中小學要配備專(兼)衛生保健人員,也可聘請衛生部門專業人員兼職。班主任要積極參與做好衛生保健工作,並掌握學生身體健康狀況,瞭解健康教育課內容。

第四條:加強校醫和保健教師隊伍建設。定期組織參加有關學校衛生防疫、食品衛生、傳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識的培訓,提高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的能力水平。

第五條: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學校要制訂飲食衛生、環境衛生、傳染病與常見病防治、學生健康檢查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一系列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學校每年初要制訂衛生工作計劃,年終要進行認真總結,並把衛生工作納入評優評先內容。

第三章:學校健康教育

第六條:學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要求,落實學校健康教育課程計劃,通過課堂教學、講座、活動等各種形式向學生傳授健康教育知識,增強學生自我保健意識。根據不同年齡段開設不同內容的健康教育課程,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開展預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課程安排做到有教師、有課本、有教案、有課時、有評價。

第七條:學校要根據不同季節學校疾病預防的重點,通過主題班會、知識競賽、板報、廣播、宣傳圖片、VCD錄像片及多媒體技術等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按照不同年齡開設相應心理衛生和心理健康課程或講座。初中以上學校應設立心理健康諮詢室,及時發現並疏導學生的心理衛生問題,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第四章:衛生基礎設施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項目必須按規定通過有關衛生部門的評價和監督審覈,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通過驗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學校的教室面積、採光、照明、課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應符合國家標準,並保持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

第十一條:學生宿舍人均面積應在3平方米以上,且採光、通風換氣良好。生活洗滌水槽人均0.05米以上。

第十二條:學生食堂設施設備佈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衛生,並有防鼠、防蠅、防塵設施,污水排放和廢棄物存放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學校應建有數量足夠、方便師生使用的水衝式廁所。其設計和用材應便於通風祛臭、防蠅防蛆、沖洗保潔,糞便處理應實行三格化糞池、淨化沼氣池或納入市、鎮污水處理系統。糞池要密封,做到不滲漏,不滿溢。

第十四條:學校應使用城鎮水廠供應的管網水。沒有管網水需使用自備水源的學校,其自備水源周圍50米內必須無污染源,並要建有消毒安全設施。

第十五條:農村中心小學以上學校要設衛生保健室。衛生保健室的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並有上下水設備。保健室的各種圖表要上牆。儀器設備最低要達到教育部《中小學衛生室器械設備配備目錄》三類標準。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飲食衛生管理

學校食堂、副食品店、自備水等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副食品店一律不得開辦。

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培訓證上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對患有痢疾、傷寒、肝炎、活動性肺炎、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影響食品衛生的人員必須調離崗位。

購銷和使用的食品應當定點採購並按規定索證、驗收,禁止向學生出售變質的食品和“三無”產品;食品加工過程和儲藏必須做到生熟分開;餐具必須採用高溫或藥物嚴格消毒,並有保潔措施。

食品及其原料貯存和食品製作間要落實安全措施,安排專人負責,強化安全防範措施,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學校必須加強管理,落實責任。特別是對實行承包和租賃經營的食堂、副食品商店,必須把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爲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學校要安排專人負責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的管理,定期檢測、定期消毒,以保證水質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學校應爲學生提供安全飲用水。向學生提供桶裝飲用水的學校,應向供應商索取相關的合格證書。提供安全飲用水確有困難的學校,提倡走讀學生自帶開水。

第十七條: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管理

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圖書室(館)、文體、會議場館應保持清潔、整齊、安靜、明亮,要加強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動。

學生宿舍應保持清潔整齊,並敦促學生經常通風換氣、勤曬被褥。在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當地衛生部門指導下對室內空氣進行消毒。

保持校園環境清潔整齊,垃圾箱、果殼箱應及時清理。廁所要每天進行清掃、消毒,做到無積水、無積糞、無異味、無蚊蠅。做好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境和水源。

第十八條:學校傳染病預防與管理

認真落實晨檢制度,班主任或班級衛生委員要在校醫的指導下,及時瞭解掌握早晨到校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及時做好晨檢記錄,做到傳染病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

結合季節特點、傳染病流行趨勢,重點做好相關傳染病的防控工作。春秋學校開學時,要重點做好學校的清潔衛生工作,對學校環境衛生和食堂飲用水衛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清除傳染病發生和流行的條件。

學校要按照《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的有關要求做好傳染病的監測和報告工作。一旦發現傳染病疫情,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當地衛生、教育部門,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消毒、隔離等工作,如有必要,學校要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學生的應急免疫接種工作。

幼兒園、小學新生入學時,學校要按照《浙江省幼兒、學生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學生預防接種證的查驗工作,督促無證和漏種兒童及時補證、補種。

第十九條:學生健康體檢和常見病防治

學校要每年組織學生進行健康體檢,並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進行學生健康體檢的單位必須是具有預防性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體檢結束後,學校要將體檢結果通知學生家長,使家長及時瞭解子女的健康狀況。學校要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疾病及時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轉診複查治療。體檢單位要對學生的體檢結果進行全面分析,以便學校能夠採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要在衛生部門指導下,積極做好學生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羣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二十條:學校要加強對實驗室、醫務室危險化學品、藥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誤引發事故。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加強衛生檔案建設。全面詳盡地記錄學校學生健康狀況、生長髮育、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章:突發事件預防

第二十二條:建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制度。建立健全師生健康監測制度,對因病缺勤者進行登記彙總並分析,及時發現事件隱患。要加強與所屬區域的疾病預防與控制機構的聯繫,收集本地及周圍地區的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密切關注其動態變化,提早做好預防工作。

第二十三條:嚴格執行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出現集體性食物中毒、學校傳染病爆發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有關部門應立即向學校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並按規定程序和時間向當地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各部門應嚴格按程序逐級報告,確保信息暢通。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實承擔起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各校主要負責人是校園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師生衛生安全、校園穩定工作負總責。在全教育系統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所發生的各類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要認真進行嚴肅查處。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對於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學校衛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門應視情節輕重,給有關責任人以相應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