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教育諮詢公司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教育諮詢公司章程範本,內容僅供參考。
教育諮詢公司章程範本1
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省xx市.徐特立路9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爲: 學前教育項目策劃、合作與推廣;幼兒園辦園指導、教育教學諮詢;幼兒園玩教具等教學資源服務。(以執照覈准的爲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 10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10 萬元。
第四章 公司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五條 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各自的名稱(姓名)分別:
股東姓名(名稱) 住所 事業法人證書編號
xx省xx師範學校附屬幼兒園 xx市蔡鍔北路xx號 事證第xxxxxxxxxx號
xx師範學校 xxxx經濟技術開發區特立路x號 事證第xxxxxxxx號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到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爲:
第六章 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在股東會按出資比例享有股東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司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5、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權;
6、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報告。
8、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力;
9、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條 公司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繳納出資;
2、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4、在股東會紀錄、紀要等相關的文件上簽名。
第七章 股東的股權轉讓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條 股東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
第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的,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決定,也可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採用書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八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
職權職責、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設(一)股東會 (二)執行董事 (三)經理 (四)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聘任公司經理,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7、審計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的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3、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14、對公司爲股東和爲其他單位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分別於一季度和三季度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首期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出資金額相等時,由股東會推薦一名股東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職權。公司成立後,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當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般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也可隨時召開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對一般事項進行時,有代表公司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就可形成決議。對涉及到股東股份轉讓及公司爲股東提供擔保等與公司股東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股東不參與表決,由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決定,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對所議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錄(或會議紀要)上簽名。股東會行使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東會決定以外的人員;
11、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解聘,對股東會負責。公司經理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容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股東受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由股東或股東單位代表擔任。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拆訟;
7、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法履行職務。
監事履行職權,發現公司經營情況時,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會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擔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2、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十章 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及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驗。
第三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三十一條 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終止
第三十二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予以解散;
1、股東會決定解散;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4、經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解散公司的。
公司因1、3、4項規定解散的,於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決定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小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小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