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中心章程

調解中心是獨立第三方的商事調解機構,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調解中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調解中心章程

  調解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北京仲裁委員會調解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調解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鼓勵民衆利用調解解決糾紛,促進行業自治及社會和諧。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18號招商局大廈7層707-708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享有的權利。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80萬元;出資者: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金額:8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調解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二)提供與調解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

(三)開展與調解相關的研究、培訓及宣傳推廣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爲11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制定和修改調解規則、調解案件收費辦法;

(十二)決定有關調解員的聘任事宜;

(十三)其他根據相關法律和規定的規定應該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必要時可以另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現場、電視、電話、網絡會議等。未參加會議的理事會成員就會議議題發表的書面意見,應記入理事會會議記錄,其就理事會重大決策事項所做的贊成及反對意見與出席會議成員的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連續兩年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視爲主動辭去理事會成員資格。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其他相關的事項。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爲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爲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爲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爲主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爲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