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招生章程2016

爲切實貫徹"陽光高考"精神,有效維護考生與學院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招生章程2016,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招生章程2016

  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招生章程20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切實貫徹"陽光高考"精神,有效維護考生與學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

第三條 類型及層次:公辦全日制藝術類高等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院簡介: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公辦藝術類高等職業學院。學院的前身是創建於 1952年的北京市私立藝培戲曲學校,1953年由北京市政府接管,更名爲北京市戲曲學校。著名錶演藝術家郝壽臣、馬連良、孫毓敏等曾任學校校長。2002年12月,學院成立,正式舉辦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2006年北京市藝術研究所與學院合併,充實了學院的教學、科研力量。學院多次被評選爲“首都文明單位”、“北京市職業教育先進單位”。2011年12月,學院被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評爲“北京市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依據教育部統一下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制定本院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招生對象

第六條 招收對象:參加201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高考生。

第四章 招生專業考試

第七條 學院所有招生專業均屬於藝術類專業,考生需參加專業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方可報考。

第八條 在省級招辦爲本省考生統一組織相應類別專業考試(簡稱“省統考”)的省份,學院不再單獨組織專業考試,獲得“省統考”專業合格證的考生可填報學院相應類別專業的志願。

第九條 在省級招辦未爲本省考生統一組織相應類別專業考試的省份,考生需參加學院組織的相應類別專業考試(簡稱“校考”),獲得“校考”專業合格證的考生可填報學院相應類別專業的志願。欲參加專業“校考”的考生在報名前請先諮詢戶口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院招生辦公室(010-67561657),確認後再報名參加專業“校考”。

第十條 北京市考生在獲得學院戲曲表演、音樂表演、舞蹈表演、戲劇影視表演“校考”專業合格證或其他本科院校同專業合格證的考生可填報學院相應類別專業的志願。

第十一條 山東省考生在報考“省統考”未涉及的其他類別專業時,需取得任何一所在本地招生的本科院校頒發的同類別專業考試合格證,不必參加學院組織的“校考”,獲得專業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學院相應類別專業的志願。

第十二條 學院音樂表演(器樂演奏)專業只招收長笛、長號、大號、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貝司、鋼琴、二胡、琵琶、古箏、揚琴、三絃、嗩吶、竹笛、笙、民族打擊樂、西洋打擊樂。藝術設計(戲劇影視燈光與音響)招考方向只招男生。

第十三條 上述規定如與考生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門最終公佈的藝術類高考政策有差異,以當地政策爲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規定,學院在各省的具體錄取批次以當地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佈的爲準。

第十五條 錄取時,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需達到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門在高考結束後劃定的藝術類高職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六條 錄取時,除北京市、山東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省級招辦根據當地投檔政策及投檔規則統一投檔後,學院根據已投檔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綜合考慮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北京市錄取時,在北京市招辦根據投檔政策及投檔規則統一投檔後,藝術設計專業學院根據已投檔考生的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其他專業先按專業“校考”成績優先錄取獲得學院“校考”合格證的`考生,錄取未滿的情況下,再根據剩餘已投檔考生的高考文化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綜合考慮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山東省錄取時,在山東省招辦根據當地投檔政策及投檔規則統一投檔後,藝術設計專業學院根據已投檔考生的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其他專業根據已投檔考生的高考文化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綜合考慮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學院錄取考生時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內。

第二十條 按有關政策享受文化課加分的考生,學院認可該加分。

第二十一條 學院在第一志願錄取未滿額的情況下接受第二志願考生,依次類推。

第二十二條 學院對考生身體狀況的要求嚴格執行《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新生入學後還需進行體檢覆查,凡不符合條件或發現有舞弊行爲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四條 爲保障考生的權益,高招錄取期間,學院招生辦公室隨時與考生電話聯繫、確認。爲此,考生需確保高考報名信息中所填報的電話暢通,隨時能夠接聽,以免耽誤錄取工作。

第二十五條 被錄取的考生一經查出有替考等違法、違紀行爲,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上述規定如與考生所在省份錄取政策有差異,以當地投檔及錄取政策爲準。

 第六章 頒發文憑

第二十七條 學生按規定修完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經考覈成績合格,頒發經教育部進行電子註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戲曲表演專業免學費,其他各專業學費12000元/學年;住宿費750元/學年。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獎、助學金制度。對德、智、體各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按照學院獎助學金制度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及學院獎學金。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校可先通過“綠色通道”解決入學,入學後可以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申請助學貸款。

第三十條 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招生諮詢電話:010-67561657,招生監察辦公室電話:010-67579183

通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東里8號 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

郵  編:100068

學院網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爲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