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董事會公司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站場服務,旅業、餐飲服務。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覈准登記的爲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3個,分別是:

1、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通信地址: ,

郵政編碼: 。

2、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通信地址: ,

郵政編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若爲新制訂章程,之前曾有增資的,設立登記改爲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爲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祕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注:不設監事會的請刪除“會”字)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爲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注:若股東會行使本條第十二項職權,則第二十條董事會職權的第十一項須刪除;反之亦然,若董事會行使第二十條的第十一項職權,則本條的第十二項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