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天津職業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往年天津職業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爲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職業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職業大學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職業大學開展招生諮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 學校名稱:天津職業大學

二、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三、 辦學層次:高職

四、 學校代碼:11032(國標)

五、 學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區洛河道2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職業大學是一所培養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的市屬普通高校。1978年建校,前身是從事本科教育的南開大學第二分校、天津大學化工分校。1982年底接受世界銀行貸款更名爲天津職業大學。2006年被教育部確定爲首批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並於2009年10月以優秀成績通過國家驗收。2009年被教育部、天津市政府聯合授予濱海新區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基地,並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學校位於北辰科技園區,佔地面積71萬㎡,在校生11000餘人。專任教師465人,其中正高職稱教師51人,副高職稱教師159人,雙師型教師佔專業教師的比例爲85%。校園規劃合理,環境優美,設施齊全,生活便利。職業氛圍突出,設有各類實驗實訓室145個,設備總值達1.5億元。設有校外實訓基地178個。天津市國家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在學校設立了職業技能鑑定第28所和全國計算機高新技術考試站,可對43個職業工種和計算機類25個模塊進行初、中、高級職業培訓、技能鑑定,雙證書教育學生取證率達90%以上。

學校面向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國家計劃招生。長期以來,學校通過廣泛校企合作,與天津市多個區域、行業機構、重點企業建立關係,如濱海新區、保稅區、高新區,民政局、包裝協會,天津鋼鐵集團、地鐵、三星、日產、南車、中沙石化、通信廣播集團、農業銀行等。就業率多年達97%以上,始終保持天津高校前列。2009年獲得全國就業工作先進集體和天津市就業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11年被評爲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天津職業大學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此後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天津職業大學設招生辦公室(此後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天津職業大學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2年面向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並按照教育部覈准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佈;同時學校也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佈。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對生源好、志願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2012年招生專業包括應用化工技術、酒店管理、物流管理、包裝技術與設計、眼視光技術等全國高職高專示範性重點建設專業及機械製造與自動化、電氣自動化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通信技術、會計電算化、應用韓語、商務日語、環境藝術設計等文史、理工、藝術類近50個招生專業。爲滿足用人單位對高等職業教育計算機類人才寬口徑、強技能的需求,從考生利益出發,我校從2011年起對普通高考(微博)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軟件技術三個專業按照計算機專業類進行招生,即第一學年不分專業,按照計算機類進行培養;第二學年初,根據學生意願,結合學習成績,進行分專業培養(限於上述三個專業)。分省招生計劃詳見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2012年高考報考指南。

第七條 高職收費標準:普通類專業5500元/生 年,藝術類專業8000元/生 年,住宿費:1000元/生 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佈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12年天津職業大學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文件規定爲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天津職業大學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佈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願和高考文化課成績(藝術專業考生須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或統考合格成績)爲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覈,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院校志願錄取以志願優先爲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佈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願報考天津職業大學的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願錄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規定的錄取規則爲準。

第十條 專業志願錄取分數優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願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願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後一個專業志願。在考生所報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體育特長生須經過學校面試考覈並具有相關部門的資格證明。

第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論壇)、數學(或語文)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 藝術(美術)類錄取規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藝術類專業專科控制線且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對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爲基礎,參照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1. 安排專業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2. 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和非學業類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複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天津職業大學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爲英語,應用韓語、商務日語專業第二外語爲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七條 天津職業大學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覈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後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通知書。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十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2012年天津職業大學新生報到須知》。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天津職業大學學生管理細則》、《天津職業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一條 天津職業大學設有覆蓋面達30%的多種形式的獎助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專爲貧困生設有上百個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職業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僅適用於2012年天津職業大學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天津職業大學高職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佈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職業大學有關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爲準。

第二十六條 在招生諮詢過程中天津職業大學諮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爲考生填報志願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天津職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諮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

E-mail:

電話:400-022-1978 022-60586049

郵編:300410

地址:天津市北辰區洛河道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