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條款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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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條款及授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81條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需記載的事項包括: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7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範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3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1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5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3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6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