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焦作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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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焦作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

焦作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等規定和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爲基本原則,堅持籌資標準、待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和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第四條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金籌集和個人賬戶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第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至9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對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30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爲重度殘疾人或長期貧困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參保繳費的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自行確定。

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衝抵個人繳費。

第八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爲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待遇領取及標準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三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支付基礎養老金。在中央和省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縣(市)區財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礎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據國家、省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市、縣(市)區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標準。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爲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喪葬補助金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覈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四章 保障監督和經辦管理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覈算,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虛報冒領。

第二十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財政、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爲,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覈體系,爲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對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任務的村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所需資金來源爲縣級財政預算支出、“以獎代補”等。

第二十三條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大力推廣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蔘保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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