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爲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平穩發展,出臺了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1.1 爲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爲,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爲。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2.4 會員應當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明確客戶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具備的資產、交易經驗等條件,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融資融券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合法合規參與交易。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會員股東、關聯人,會員不得爲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會員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東。

2.5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併爲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6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會員爲其開立的信用證券賬戶,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註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7融資融券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

2.8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9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爲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爲10張或其整數倍。

2.10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爲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申報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或經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其融券賣出不受本條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2.11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2.12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3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2.14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應當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2.15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買券還券;

(二)償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利息、費用或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三)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2.16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合約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證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合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爲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會員在爲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2.17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8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股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等。

2.19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20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制平倉或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爲融資買入標的證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3.2 標的證券爲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最近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低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風險警示;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標的證券爲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4 標的證券爲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四)基金份額不存在分拆、合併等分級轉換情形;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5 標的證券爲債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券託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

(二)債券剩餘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6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範圍內,審覈、選取並確定可作爲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佈。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3.7 會員向其客戶公佈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標的證券範圍。

3.8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3.9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標的證券爲創業板股票的,本所自該公司首次發佈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3.10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3.11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的,在調整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4.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淨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國債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被實行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權證的折算率爲0%;

(五)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覈、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佈。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 會員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

會員應當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與差異化控制,但會員公佈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