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網約車細則落地 必須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近日,瀋陽網約車細則落地,規定必須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瀋陽爲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制定了《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瀋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瀋陽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

相比去年10月28日的瀋陽網約車細則徵集意見稿,此次正式實施的政策准入條件限制放寬。

車輛 戶籍爲本地,車齡未滿3年

《細則》規定,要想成爲網約車,需要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且初次註冊登記日期爲未滿3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應當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排氣量不小於1.8升,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續航里程不小於250千米;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等。

退出 里程達60萬千米或使用達8年

《細則》還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行駛證初次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駕駛員 3年以上駕齡,考試獲資格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參加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而申請參加網約車從業資格考試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五)無暴力犯罪記錄;(六)最近5年內在我市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記錄;(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的哥 註銷從業註冊後可直接申領

已取得巡遊車從業資格且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在註銷巡遊出租汽車從業註冊後,可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3年。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註冊。

考覈 情節嚴重的取消從業資格

網約車駕駛員也將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覈。考覈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駕駛員,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另外,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向社會公佈,測評結果較差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

運價 市場調節,須提供發票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並且實行明碼標價並公示作價規則,須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0天向社會公佈。網約車公司不得進行爲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

網約車車輛使用性質應爲“預約出租客運”,車輛不得設置與巡遊車相同或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車燈、計價器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

《細則》明確2017年6月30日前爲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的過渡期。

以下是細則的全文:

瀋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更好地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爲,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爲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網約車經營許可、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做好網約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堅持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市交通局根據公衆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網約車運輸服務的提供者,須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

第七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並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與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同步備份系統,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接入車輛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提交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該公司線上服務能力的審覈認定結果,及平臺服務器和數據備份系統設置情況說明;

(五)提供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六)提供本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市交通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並對其辦公場所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一條 市交通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無法按期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市交通局應當明確申請人的經營範圍、區域、期限等內容,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市交通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4年。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市交通局根據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局遞交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