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通過

備受矚目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昨天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明年3月25日起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昨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將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林化賓所作的關於《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況的報告,並表決通過了這部法規。據悉,原《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於1997年7月10日審議通過,其後三次修改。此次全面修訂,上海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推進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現代化,修訂後的《條例》共九章八十二條,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85%以上的條款是新修訂的,其中條例第三條提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堅持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與城市規劃、建設相協調;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堅持以人爲本,爲公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修訂後的《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管理與重點管理相結合、從嚴管理與科學管理相結合、便民服務與自覺守法相結合、從嚴執法與規範執法相結合的特點。

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員江小青所作的關於《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並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所作的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並表決通過了相關決定;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員葉青所作的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並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聽取了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崔亞東關於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及其改革情況的報告,並對報告進行了審議。

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祕書長姚海同所作的關於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有關事項和籌備工作情況的報告,並提出大會有關事項的草案;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草案),決定提請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有關人事任免案,任命閻銳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吳薇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吳祖強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周景泰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魏蕊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周宏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華僑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餘立云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高德毅、毛放、黃有方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委員;任命蘇明、周越強、楊俊一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 任命朱儁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任命龔祖英、孫福慶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委員; 決定任命孫繼偉爲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免去莊少勤的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職務。會議還舉行了憲法宣誓儀式。

會議指出,本次常委會會議順利完成了各項議程。審議的法規草案,集中體現了常委會立法前瞻調研的成果;聽取的本市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和法院執行工作及其改革情況的報告,充分體現了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相關要求;表決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審議的食品安全條例,是市委高度重視、人民羣衆普遍關切的重要法規,要高度重視條例的宣傳解讀,保障條例順利付諸實施。

會議要求,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召開在即,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委員會成員要齊心協力、共同努力,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聯繫、重視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的審議和修改、精心組織好專題審議、做好選舉等各方面工作的準備,確保大會取得圓滿成功。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鍾燕羣、薛潮分別主持上下午的全體會議,副主任姜斯憲、鄭惠強、吳漢民、洪浩等出席。副市長時光輝、白少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崔亞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本纔等列席會議。15位公民旁聽了上午的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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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矚目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昨天由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明年3月25日起實施。

歷經修改三次審議

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此次85%以上的條款是新創設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說,此次修訂創新了立法機制,實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副市長共同負責的“雙組長制”,並由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政府法制辦組成聯合起草小組。針對重點條款,市人大常委會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從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對重點條款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評估。

據悉,此次立法堅持開門立法,廣泛集中民智民意。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採用多種形式聽取本市三級人大代表的意見;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在二審後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市民來信、傳真和電子郵件241件,對《條例》提出了132條修改意見;積極發揮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基層聯繫點的作用,分別聽取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以及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對電子警察執法、交通違法行爲處理等進行實地調研。

上路先看“負面清單”

開車上路,哪些行爲不合法?《條例》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規定了駕車上路後的禁止性行爲:

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誌、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等行爲,都被列爲禁止範圍。

另外還規定,不能安排未滿十二週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不能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根據《條例》,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也屬於違法行爲。

“罰單”須15日內處理

工作太忙沒空,可否把平時收到的罰單積累在一起,等驗車前一次性處理?《條例》明確,市民收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通知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後,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近期本市已經推出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和“上海交警”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市民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爲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手機便捷地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

買分賣分最高罰2萬

《條例》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爲“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爲作出禁止性規定。

如違反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