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爲了防治輻射污染山東省特地制定相關條例,下面就小編就給大家分享關於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希望大家喜歡!

 背景簡介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輻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包括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

民用核設施營運、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放射性廢物處理與貯存等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以及內部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超過國家標準的現象。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在環境中所產生的電磁能量或者強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現象。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的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確定。輻射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輻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輻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證環境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衛生、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公安、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提高公衆輻射污染防範意識和能力。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輻射污染防治責任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採取輻射安全與防護措施,防止對環境產生污染。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

核電廠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場選址、運行、關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核電廠外圍區域劃定規劃限制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規劃限制區以反應堆爲中心,半徑不得小於5000米。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在規劃限制區內嚴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依法限制新建、擴建建設項目。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本底或者環境現狀輻射水平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並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在首座反應堆首次裝載核燃料前,完成環境本底輻射水平調查,至少獲得最近兩年的調查數據;在同一廠址後續反應堆首次裝載核燃料前,完成環境現狀輻射水平調查,至少獲得最近一年的調查數據。

核電廠排放的放射性廢水、廢氣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排放中、高水平的放射性廢水。溫排水應當符合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規定。營運單位應當對核電廠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佈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情況,並接受公衆諮詢和社會監督。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核電輻射環境監測監控系統,對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進行監測,定期將監測結果報省人民政府,通報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告。環境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費用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其中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由核電廠營運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經驗收合格後交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和運行。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核事故應急預案。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場外應急組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和核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二、核技術利用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設立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人員,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採取輻射安全防護措施,預防輻射事故發生。單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並在輻射安全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內從事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立即整改。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報送發證機關。銷售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應當在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之間進行。

轉入、轉出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自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轉入、轉出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應當自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省外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本省使用的,應當在轉移活動實施前十日內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活動結束後二十日內辦理備案註銷手續。省內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和Ⅱ類射線裝置跨設區的市使用的,應當在轉移活動實施前五日內報使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活動結束後五日內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保衛,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防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丟失或者被盜;對使用Ⅰ類放射源和Ⅰ類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以及存放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應當安排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或者監控。應當建立輻射監測制度,定期組織對從業人員個人輻射劑量、工作場所以及周圍環境輻射水平進行監測;發現監測結果異常的,應當迅速查清原因,採取防範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單位,在完成下列事項後,應當依法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醫療衛生機構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時,應當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患者或者受檢者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事先告知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列入國家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名錄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應當設置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和驗收專篇。

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對原料(礦)、產品、廢水、廢渣、工作場所以及周邊環境的放射性水平進行監測,定期將監測結果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三、放射性廢物處理與貯存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分類、包裝、標記、暫存和送貯,並建立放射性廢物臺賬和檔案。應當設置放射性廢物暫存設施或者場所,採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等安全防護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實施全程監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放射性廢物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貯存或者處置。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放射性廢物貯存庫,集中貯存放射性廢物,定期將貯存的放射性廢物送國家放射性廢物最終處置場處置,並組織對庫區以及周圍環境進行放射性水平監測。廢舊金屬熔鍊單位應當對廢舊金屬進行放射性檢測,建立檢測檔案;發現檢測結果異常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控制措施,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和支持廢舊放射源回收再利用。對已經收貯入庫或者交回生產單位的仍有使用價值的放射源,應當由放射源生產單位按照生產放射源的要求進行安全性驗證或者加工後進行再利用。

 四、電磁輻射污染防治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電磁輻射設施、電力牽引交通設施等對居民住宅區、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等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佈局,防止電磁輻射的不良影響。

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微波通信站、衛星通信地球站、移動通信基站等電磁輻射設施,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要求,其發射的電磁波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或者搬遷。

電力牽引的城市地面軌道交通、電氣化鐵道建設,應當避讓居民住宅區等電磁環境敏感目標集中區域;確實不能避讓的,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保證電磁輻射環境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在工業生產、科學研究、醫療活動中使用電磁能利用裝置的,應當採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保證電磁輻射環境安全。對居民住宅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含電磁環境現狀評價的內容。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關電磁環境的信息。

五、監督管理

對環境有輻射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輻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經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輻射環境監測制度,健全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輻射環境的監測監控,定期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輻射安全防護和輻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組織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編制部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培訓和演練。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輻射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啓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發生輻射事故或者發生運行故障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實施輻射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應當同時報告衛生部門。

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實行分類管理。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性監測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電廠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放射性廢水、廢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核電廠排放中、高水平放射性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核技術利用單位向無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的單位,銷售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發證機關吊銷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核技術利用單位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類射線裝置,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建築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銷售的市場舉辦者未提供放射性檢測儀器或者未提供免費檢測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將放射性廢物送交無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按照法定程序指定有資質的單位代爲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三)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

七、附

輻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職業衛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