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基本準則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請參考,上公文站,發現學習。

內部審計基本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提高內部審計

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在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及其從事的全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一般準則

第四條、一般準則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及其職權、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的要求。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應考慮組織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其內部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制度,並積極瞭解、參與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專門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這種專業勝任能力。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範,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人際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當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一條、作業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審計計劃、審計準備和審計實施階段應遵循的行爲規範。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組織的風險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並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並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瞭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範圍。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報告準則

第十九條、報告準則是內部審計人員反映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內部審計負責人批准和報送審計報告時應遵循的行爲規範。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於審計實施結束後,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爲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範圍、結論和建議,並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聲明系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辦理,若有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覈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後續審計,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七條、內部管理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實現審計工作目標的規範。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並作爲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覈,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保持與國家審計機關的聯繫,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和指導;應保持與民間審計組織的協調,並評價其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解釋,審計署頒佈。

第三十三條、本準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範

第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做到正直、獨立、客觀和勤勉。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保持廉潔,不能收受任何有損自己職業判斷的有價值的物品。

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只能開展那些在其專業勝任能力範圍之內預期能合理完成的工作。

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誠實地爲組織服務,不做任何有違忠誠性原則的事情。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循保密性原則,慎重地使用他們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資料。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有意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本組織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真實地披露他們所瞭解的全部重要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接受後續教育,努力提高創新素質和創新能力,提高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