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講解

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講解,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講解

  小企業會計準則總則講解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爲小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的總則部分,從第一條至第四條,共四條。作爲總則,本章在整個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起到提綱挈領作用,主要內容爲本準則的制定宗旨及法律依據、本準則的適用範圍、本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關係和由本準則向企業會計準則轉換的規定

【準則原文】第一條 爲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解讀】本條是關於制定宗旨即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據的規定。

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係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據有關資料統計,在我國所有477萬戶法人經營單位中,小企業數量佔97.11%、從業人員佔 52.95%、主營業務收入佔39.34%、資產總額佔41.97%。中央高度重視支持小企業發展,先後於2003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5年出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特別是2009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進一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措施。小企業會計準則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上述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加強小企業管理、促進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目的是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

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實現就業、自主創新、增加稅收等方面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

《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僅僅是一項技術規範,同時也是一項重要的小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通過規範小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必將進一步提升小企業內部管理水平,爲小企業的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法律依據

本準則的制定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統稱“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佈。”《小企業會計準則》作爲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定必須依據會計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小企業在企業規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擔的社會受託責任等諸多方面不同於大中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因此,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也有別於其他企業,主要是稅務機關和提供貸款的商業銀行,而不是投資者。基於此,制定本準則還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統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小企業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國有、集體、民營、外商投資小企業,又有公司制、非公司制的小企業等等。考慮到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以及小企業將來可能走向上市。因此,制定本準則在涉及企業組織形式方面主要考慮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統稱“公司法”)的要求。

 (四)《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本準則作爲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的規範,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標準體系總體框架的要求,還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統稱“基本準則”)的要求,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會計要素以及會計計量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方面,同時考慮到小企業在企業規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擔的社會受託責任等諸多方面不同於大中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因此,在原則上遵循了基本準則,並進行了適當簡化,以較好地實現既維護基本準則在整個企業會計標準體系中的統馭地位,又兼顧了小企業的實際情況這一政策效果。

【準則原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解讀】本條是關於本準則適用範圍的規定

 一、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小企業

本準則主要是從企業規模方面來界定小企業,不論小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經營範圍、組織形式如何,只要在規模上屬於小型企業,就屬於本準則所適用的範圍。即:國有小企業、集體小企業、民營小企業、外商投資小企業,從事第一產業的小企業、從事第二產業的小企業、從事第三產業的小企業,公司制的小企業、非公司制的小企業(如合夥制的小企業),具有企業形式的小企業、不具有企業形式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小型其他組織(如不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等,都屬於本準則所適用的小企業。

二、本準則適用的小企業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經國務院同意於 2011年6月18日發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統稱“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規定了農林牧漁業、工業等十六個行業中型企業、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各個行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如下:

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爲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爲: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爲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爲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爲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爲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爲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爲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佈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三、小企業中的三類例外情形,這三類小企業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不得執行本準則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這類小企業實際上已經成爲公衆公司,承擔着社會公衆受託責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監管,其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衆等,這些外部使用者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所謂社會公衆受託責任,是指對企業現有或潛在的資源提供者(如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其他相關方(如無權要求企業按照其特定信息需求單獨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或個人)。根據我國有關股票或債券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規定,這類企業應當報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統稱“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並且定期向社會公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

這類小企業,具體包括以下五種類型:

1.已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的小企業。

2.已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公司債券的小企業。

3.已經發行企業債券的小企業。

4.已經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業。

5.預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業和預期發行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的小企業。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1)作出準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圖或計劃的小企業。例如,某小企業設立於2013年7月1日,但是其投資者設立該企業的目的很明確,就是在將來適當的時候實現該企業上市,無論是深圳證券交易所還是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根據本準則第二條的規定,該企業在設立之日就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而不是本準則。

(2)作出準備發行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意圖或計劃的小企業。例如,某小企業設立於2010年1月1日,從2013年1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始執行本準則。如果該企業2013年12月31日決定積極準備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根據本準則第二條的規定,該企業應當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而不是本準則。

(3)正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申請材料的小企業。

(4)正在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報送擬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申請材料的小企業。

(5)正在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中國證監會)報送擬發行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申請材料的小企業等。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這類小企業實質上具有金融業務性質,其共同的特點是:以不同方式受託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資金,並且對委託人都負有保證資金安全和收益的責任和義務,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監管,其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衆,這些外部使用者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包括:非上市小型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小型基金,如小型投資基金等。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二條規定:“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這類小企業實際上是需要對外提供合併財務報表或者需要將其財務報表併入合併財務報表的企業。《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四條規定:“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這就意味着,只要存在子公司的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以綜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而母公司要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必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規定進行。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十二條規定:“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這就是說,子公司的會計政策應當與母公司的會計政策一致,而母公司必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基於此考慮,爲了提高母公司所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的質量,同時減輕子公司在母公司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的成本,避免編制兩套報表,本準則要求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而不是本準則。

需要說明的是,本準則所稱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不涉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照國外法律設立的企業。即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是外國企業,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子公司,如果在企業規模上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屬於小企業,在企業會計標準的執行上不受此項規定的限制,該小企業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也可以執行本準則。

【準則原文】第三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爲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爲執行本準則。

【解讀】本條是關於小企業在執行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關係方面的規定。

考慮到相對於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更全面、要求更高、生成的會計信息質量更高,本條提出了“自由選擇、單項標準、一以貫之”的執行原則。

所謂“自由選擇”原則,是指允許小企業在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執行本準則還是企業會計準則。所謂“單項標準”原則,是指小企業只能在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兩者中選擇其一併且是完整的規定,不能在兩套標準中選擇性執行其中的部分規定。所謂“一以貫之”原則,是指小企業無論選擇執行本準則還是企業會計準則,都必須各期保持一致,一直執行下去,不得隨意變換。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準則根據我國小企業的實際情況,規定了小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類和各項業務,包括存貨,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職工薪酬,債務重組,或有事項,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補助,借款費用,所得稅,外幣折算,租賃,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中期財務報告,金融工具列報等,小企業可能不會遇到的業務未作規定,如資產減值、企業年金基金、股份支付、企業合併、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石油天然氣開採、合併財務報表、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

爲了保證本準則的穩定性,同時解決小企業的實際問題,本準則規定,小企業一旦發生了本準則未規範的交易或者事項,允許小企業參照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這項規定實質上體現了“單項標準”執行原則的要求。在應用本原則時,需要

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同一項交易規定了不同的會計政策,小企業不得在其中進行選擇。比如,長期股權投資在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中都有規定,但是,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因爲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了權益法,就突破本準則的規定,對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覈算;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也不得因爲本準則只規定了成本法,就突破《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所有長期股權投資都採用成本法。

(二)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都對同一項交易作出了規定,小企業也不得在其中進行選擇。例如,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都對存貨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但是,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因爲企業會計準則也規定了存貨的會計處理,就直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也不得因爲本準則規定了存貨的會計處理,而直接執行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這項規定實際上是與本準則第二條的規定相呼應,同時明確了兩個問題:

(一)明確了應執行的會計標準。根據本準則第二條的規定,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而不是本準則。

(二)明確了轉換時點。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應當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其轉換的時點應當符合本準則第二條的相關規定。

四、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爲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這項規定是有關小企業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所帶來的會計標準轉換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兩個問題:

(一)明確了轉換的前提條件。“中小企業是大企業的搖籃”。本準則的目的是促進小企業規範、可持續發展。小企業通過努力經營,經營規模達到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中型企業的標準,或者小企業的性質變爲金融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在這兩種情況下,該企業都應當停止執行本準則,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二)明確了轉換的時點。爲了便於做好轉換工作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不因會計標準轉換出現下降,本準則統一要求從出現這兩種情況的次年1月1日起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五、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爲執行本準則

這項規定實際上體現了本準則所遵循的“從高不就低”原則。企業會計準則相對於本準則,要求更高、會計信息質量更高。基於這一考慮,本準則規定,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爲執行本準則。這其中包含兩種情況:

(一)根據財政部的規定,我國所有大中型企業和上市公司都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不得選擇。小企業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是,這些企業一旦執行了企業會計準則,就不得再轉爲執行本準則。

(二)即使大中型企業和上市公司由於生產經營變化,從經營規模上變爲小企業,或從上市公司變爲非上市的小企業,都不得從企業會計準則轉爲執行本準則。

【準則原文】第四條 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解讀】本條是關於本準則轉換爲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規定。

本準則的宗旨在於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要爲小企業將來發展壯大或經營性質發生變化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作出相關制度安排,以實現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和平穩過渡,從而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對企業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會計政策和會計科目餘額結轉作出了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業都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這兩項的規定做好向企業會計準則轉換的工作。

本條主要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要求作出了規定。

根據本準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小企業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由本準則轉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規定做好新舊銜接轉換工作。